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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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伯洋

【編按】
先前電子報刊登金孟華的〈美國死刑判決的量刑聽證程序〉,文中介紹美國做出死刑判決前,必須經過一套細緻的的量刑聽證程序,當被告確定犯罪後,量刑的方式是召開陪審團,被告陳述「減輕因素證據」,檢察官提出「加重因素證據」,雙方針對各種要素充分辯論,最後才由陪審團做出決議。

針對這篇文章,沈伯洋分享一個關於死刑量刑聽證的實驗,他提醒我們,關於死刑判決,有細緻的規定很重要,但更關鍵的要點仍在於,要如何避免偏頗、濫用自由心證的情況。

 

 

【內文】
看到幾位臉友分享〈美國死刑判決的量刑聽證程序〉這篇文章。感覺頗為有趣,補充一位教授做的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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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2013歐盟專家來台交流】

台灣刑事審判黑森林

─ 被害人保護、死刑量刑及司法心理衡鑑,從歐洲(德、法、英)觀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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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犯罪人下手取人性命一刻,艱難嗎?當法官宣判死刑時,艱難嗎?當法警執行死刑時,艱難嗎?當被害人與犯罪人家屬看見犯罪人槍決身亡時,艱難嗎?當醫生取出死刑犯活跳跳的心臟時,艱難嗎?「人生自有命,但恨生日希」,雖然死亡瞬間是痛苦的,擁有他人生殺大權是痛快的,但在死亡背後,悠悠長長的情感衝擊、量刑妥適、器官捐贈倫理答辯、被害人保護、更生人復歸的艱難,若沒有理性討論,將會使死刑存廢話題成了社會互相傷害的情緒出口。歡迎對此議題有興趣者,踴躍報名參加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舉辦之本次研討會。

日       期:102年10月26日(六)9:30 – 17:00

地       點:臺北大學民生校區資訊大樓三樓國際會議廳(北市民生東路三段67號)

主辦單位: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廢死聯盟、監所改革聯盟

贊助單位:國科會人文社會研究中心、廢死聯盟、監所改革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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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量刑辯論變奏曲  

⊙小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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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榮志

最高法院要開始辯論死刑量刑。

但是,有幾個前提。前提一,不談死刑存廢,理由不明。或許,可以判死,當然有死,談廢死是廢話。但,是廢話和不能談廢話,其實不一定是同一件事。不過,既然最高法院不想聽,我們也就不談,律師不惹法官生氣,才是王道。

前提二,因應兩公約,死刑限於「最嚴重之罪」,辯辯什麼叫「最嚴重」,認真又嚴肅地看待兩公約,最高法院以身作則,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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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1 01:20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昨對首件「辯生死」案,做出指標性的判決,要求一、二審在承審死刑案件時,一定要經過「科刑調查」,檢視《刑法》五十七條的十項量刑標準,逐一進行調查,釐清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及有無教化可能,才能做出判決,否則就是「違法裁判」。

     法界人士指出,以往法官認定被告有罪後,就以自己的心證,憑著感覺量刑判決,經常發生同樣犯罪類型的案件,不同法官判決結果卻有天壤之別;最高法院昨天的判決,對下級審具指標性意義,未來「科刑調查」將成判生、判死重要的依據。

     吳敏誠的律師在最高法院辯論庭時指出,吳與死者黃瓊瑤交往長達三年,雙方原本有共組家庭的計畫;他因失業、背負債務,承受極大的經濟壓力,再加上與黃女多次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才會一時氣憤痛下殺機,當街槍殺黃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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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1日  蘋果日報

他山之石

吳敏誠案經最高法院以更二審未做科刑調查及量刑辯論為由撤銷發回,凸顯出國內法官量刑標準的問題。律師邱基峻指出,美國及英國是在將被告定罪後,再進行量刑調查或由法定的量刑表訂出刑期;德國等大陸法國家的量刑與台灣一樣,訂出應審酌項目,由法官仔細就證據得出心證判決刑度,無特定標準。

判刑輕重再攻防

吳敏誠的辯護律師尤伯祥舉美國法為例,美國採定罪與量刑分離的審判制度,當被告被陪審團認定有罪後,接下來在量刑聽證程序上,會有調查官對被告的前科、教育程度、社會網絡等做出一份判決前報告,由檢辯雙方針對法定刑期的加重及減輕事由進行攻防,部分州法律也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適用死刑。

律師高志榮則指出,英國甚至有由心理專家對被告的犯罪人格及性格特徵做出全面性的評估報告,以供法院參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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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謝煜偉|整理:林政佑

    死刑這一議題,往往被簡化成單純的廢除與存置兩種談法,確忽視了許多更需要細緻討論的問題。因此,謝煜偉教授嘗試從:死罪、死刑、死囚等幾個面向來剖析之,有助於更清楚地認識死刑制度。首先,謝教授提出一個問題:「死刑如何出現?」死刑由判決而來,可是怎麼樣才會得出一個死刑判決?這個問題在過去的死刑辯論中是被忽視的,其次,受到死刑效力所及的受刑人,也就是死刑犯,在他定讞後到等待死刑執行的空白時期,這樣的情境又是什麼?

    死罪的部分,過去戒嚴時期台灣有許多的特別刑法,其中有許多判處死刑的犯罪,2006年才廢除唯一死刑,又受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內國法化後,死刑應僅限於情節重大之犯罪,整個死罪的使用朝向殺人及其結合犯等犯罪行為,而背後的最根本就是一命抵一命的應報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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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5日   

日前發生割喉殺童案,兇嫌落網後傳出「現在台灣殺一、二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的說法,輿論譁然、震驚社會。恰巧的是,日昨最高法院再度開啟言詞辯論審理庭,主題正巧是死刑的量刑辯論。

兩相比較,兇嫌奪走一條無辜且寶貴的孩童生命,理由竟如此荒謬,過程竟如此輕率。孩童年幼無辜,與兇嫌素昧平生且無冤無仇,我們不知兇嫌如何能痛下殺手?相對的,面對犯下類似駭人聽聞惡行的人,最高法院卻要量刑精緻化,透過重重的程序來自我限制法官在量刑時的裁量權,過程又是如此地慎重,令人感受到極度的落差。

而前天的開庭,也不過是15年來的第二次。不管最高法院是基於精進其制度功能的決心,或肇因於基層法官要求改革的呼聲,亦是立法院認其怠於開庭並凍結部分預算的壓力,最高法院在今年已經開庭2次,終於有所突破,應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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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的司法改革意義-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喝采
⊙錢建榮

11月16日可以說是司法界的大事,最高法院就像大夢初醒一般,對外表示「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以下是最高法院對外新聞稿的內容:

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首先於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將就吳敏誠殺人上訴案件,進行準備程序(審前會議),其後將定期就死刑量刑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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