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不就是要償命嗎?殺人犯不應該為自己做的事負責嗎?

首先,現今的刑法不再像過去一樣以應報理論作為基礎,而是以預防作為主要目標。因此,現在刑罰的意義主要為隔離犯人,並施以保護管束、再教育等措施,並期待犯人能夠正常且順利地回歸社會。若是按照古時候「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精神(先不論漢摩拉比法典其實充滿著濃厚的階級意識,例如:殺「人」者死,不過殺「奴隸」只需付經濟賠償責任),是不是哪天你的手被砍斷了,法官也要判你去把砍你的人的手給砍斷呢?或是當一個殺人犯殺了一人以上,秉持著「以眼還眼」的精神,那我們是否除了取走犯人的性命之外,也應該將犯人親屬的性命一併帶走呢?人類社會發展至今,許多國家的立法者也發現延續著應報所制定的法規只能滿足人們情感上的直覺判斷,而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根源或是能夠實現真正的正義,紛紛改以「預防」的方式處理刑罰。

其次,如果針對一項罪名有三種方式可以達到懲罰和嚇阻的目的,那麼理應選擇其中造成損害最小的方法,才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精神(延伸問題:7、亂世應該用重典,台灣為什麼不要像是新加坡一樣,用鞭刑就好?這樣人就不敢犯罪了啊!);同樣地,如果無期徒刑和死刑一樣可以達到隔離犯人的目的,且死刑與無期徒刑的法理意義皆是在永久隔離,那為什麼我們要優先選擇一個更暴力的方式,來侵害人最基本的生命權呢?我們必須明白,在人所擁有的權利當中,生命權是其中最基本,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它不會因為我們是否行善而擁有,也不會因為我們是否作惡而被消滅──這些「窮凶極惡」的犯人也是如此。因此,我們認為生命權不僅是國家不可侵犯的權利,也是國家應該給予的最低限度保障。(延伸問題:8、因為人權很重要、死刑違反人權,所以應該廢除死刑改採以無期徒刑,那是不是可以說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這種限制人身自由權的刑罰也要廢除,那麼罰金這種侵害財產權的刑罰是不是也要廢除?)伴隨死刑執行所挾帶的高漲情感,也常常讓政府得以操弄民意、推諉責任,而無任何實際作為去找出並解決犯罪發生的問題根源;去建立完善的被害人保護支持系統。我們應該想想為什麼我們可以容忍國家殺人而毫無作為去解決上述問題?

再者,必須提醒的是--主張廢除死刑「並不代表」犯人可以不用為自己的過錯負責,即使廢除死刑,仍然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自由刑來對犯人實施懲罰,且目前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為25年,所以,所謂「殺人犯被關沒幾年就會被放出來了」的擔憂是不合理的。

最後,我們不妨想想殺人償命的價值觀在台灣真的適用嗎?當怪手砸毀平民的藥房、當違法課綱和冷漠的官員團團的將青年學子圍住、當重金屬離子混入食用油中,老人枯瘦的腳離開河岸柵欄、年輕的壯志帶著悲憤消逝時,我們的正義感在哪裡?我們的信仰又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