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死刑存廢的新思維》新書談起~畫出台灣死刑廢除的藍圖

 

《死刑存廢的新思維》 新書談起~畫出台灣死刑廢除的藍圖

時 間:2009年06月01日(一)
地 點:臺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
主持人:瞿海源教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吳志光教授(輔大法律系副教授、民間司改會常執)
            
柯彼特先生(德國在台協會副處長)
             李茂生教授(台大法律系教授)
            
李念祖律師(東吳法律系兼任副教授、民間司改會董事)
            
廖福特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台權會執委)

德語翻譯:張君德
整 理:王顥翰、林政佑、方潔、李明芝、謝仁郡

                           
attachments/新書發表會照片/4638541579.jpgattachments/新書發表會照片/1627190457.jpg

 

致詞

瞿海源:

新書發表本來是一件很高興的事情,但是發表這本新書心情是複雜的,因為廢除死刑的工作還沒完成。關於死刑的問題很容易引起對立,因為辯論死刑問題,容易引起雙方情緒性,也少有可能拋棄既定立場,理性的討論問題。從去年開始的一些趨勢,值得我們重視。去年年終由研考會舉辦審議式民主的公民會議,開啟一個公平討論死刑的情況,另一個是陸陸續續舉辦的死刑存廢議題研討會,尤其與德國在台協會合作舉辦的研討會【死刑存廢的新思維】,是近年來少數有學者專家針對死刑問題提出深入探討,尤其是具有德國經驗的專家。這本書在台灣是第一本專書,但是廢除死刑的路仍然非常遙遠,我們還需要繼續努力。

歐芮:

死刑廢除是德國外交政策,也是歐盟一個很重要的議題,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們去年11月份與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共同舉辦了研討會。去年舉辦研討會時,在台灣已經開始針對死刑議題有了討論,英國、及法國朋友也在同一時間舉辦了相關活動。很高興我們將去年研討會的報告出版了這本書:死刑存廢的新思維,讓更多民眾與讀者能更瞭解死刑議題。在德語裡面有句話說:寫下的東西就會留下來,所以大家以後都有機會能夠看到。透過這本新書的發表,以理性的論點與分享相關經驗,使今後在討論這項議題時,也能在這樣理性論點的基礎下討論。我們希望透過這本書為台灣國內死刑議題討論做出一點貢獻,也希望這本書提到的一些經驗,能為讀者帶來啟發與引起思考。

與談

柯彼特:

首先我注意到那次研討會手冊的版面比現在出的書更大,這個新書的用意就是要以小型方便攜帶的形式,幫助大家以較濃縮的方式來瞭解去年研討會的內容。我特別重視的是在書的前面兩頁,有列舉去年研討會的總結。上次研討會第二天結束時,專家們都聚在一起討論,提出了一些建議,就是往後廢除死刑的道路要怎麼走。特別是因為上次研討會有了具體結果,所以我們非常願意贊助這本新書的出版,就像剛才德國在台協會處長所說,寫在紙上的就會留下來,以後都可以分享讓民眾瞭解這個議題。

德國的經驗分享

我想對這本新書的用意再做一個說明,我們贊助舉辦去年11月份的研討會,邀請了幾位德國專家來台灣參加,因為我們想跟台灣社會分享在德國廢除死刑以後的一些經驗。台灣社會正在討論死刑存廢的問題,外界人士光只是要求廢除死刑可能沒有很大幫助,所以我們就想能夠分享具體經驗,會對社會上的討論比較有幫助。於是邀請了幾位德國專家來台灣,在研討會分享一些德國的相關經驗,說明德國早在1949年廢除了死刑,雖然沒有死刑,但他是一個治安較好的國家,也有一些配套措施,使社會的犯罪率降低,針對一些沒有刑責能力的罪犯,德國司法制度有些特別的保安措施;針對一些對社會構成高度危險性的罪犯,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可以決定這樣的罪犯沒有提早假釋的機會,法院也可以決定一些相關的保安監禁措施,這些都在書中有詳細的介紹。

針對台灣,在2006年以來沒有執行死刑,我想表示一些看法,在台灣已經有四年沒有執行死刑,可能給我們一個好的機會能夠進行統計,從沒有執行死刑以來對台灣犯罪率有沒有造成什麼影響,因為像這樣的統計結果現在都還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相信其實差別不會很大。

廖福特:

執政者該面對的問題

立法院在3月31號批准了兩個聯合國的人權公約,以及通過施行法,我個人認為,現在政府至少要面對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我們已經批准了兩個人權條約及制訂了施行法;第二個是要面對過去扁政府所留下來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應該怎麼繼續走。

現在的執政者要去面對這些問題,至少應該要去做幾件事情,第一個就是停止執行死刑,維持剛才我們所說的從2006年到現在,一個沒有執行死刑的狀況。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所說,在任何一個批准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國家,不應該有任何藉口拖延廢除死刑的政策跟腳步,雖然沒有在這人權公約裡面要求廢除死刑,但它是一個非常明顯的趨向,批准這個人權公約的國家不應該拖延廢除死刑。所以現在整個停止執行死刑的情況,不應該只是一個事實而已,因為各種政治力量的介入,使得法務部部長不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我認為在某個層面應該可以變成暫時在過渡措施裡面的法制化,將這整個不再執行死刑情況法制化,作為實踐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的部分。這是現在的執政者、政府,面對過去所謂逐步廢除死刑以及現在簽訂了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應該要面對的問題,要實質做到這些事情,而不是在各種政治力量交錯而形成的一種恐怖平衡。

批准了兩公約後,下一步......

第二個是在法制面,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提到一個非常明確的概念,死刑應該要適用於極小的範圍,也就是最嚴重的犯罪。這兩個公約的施行法裡面,有說明在施行法生效以後兩年內,我們國內的法律要做全面檢討來符合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規範。我們都瞭解現在國內有非常非常多的法律可以處以死刑,雖然實質上不見得會判處死刑,可是未來還是會有適用的可能性,所以至少就這個部分,應該將沒有侵害生命法益的各種犯罪行為的法律條文修正。因為實質上適用的可能性不高,也不符合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規範,這是未來可以縮小死刑刑罰的範疇方式。

第三個,我們應該更真實面對未來發展,大家都知道公民政治權利公約是在1966年所定,是43年前的文件,在2009年所要實行的標準是聯合國在43年前所訂的標準,我們拖延了非常久,如果我們真的願意讓我們的人權狀況跟國際接軌,事實上應該更在乎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第二議定書,全面廢除死刑,這個全面廢除死刑的第二議定書,是在1989年制訂,這是20年前的標準。這在台灣其實一點技術上的困難都沒有,大家都知道我們除了批准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以外,也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而這個消除婦女歧視公約是在1971年以後的文件,在我們退出聯合國之後。也就是退出聯合國以後的文件,我們一樣可以加入,而1989年聯合國所簽訂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第二議定書,我們事實上也可以加入。除了批准公民政治權利公約,這是未來還可以做的一個事情。

建議馬政府如果真想要在人權政策上有所發揮、突破,比過去陳水扁時代做得更好,他更應該進一步批准第二議定書,讓當時陳水扁做不到的逐步廢除死刑能夠真正做到,這才是對於台灣人權發展,更大的正面貢獻。

李念祖

死刑存廢需要公眾積極的討論與對話

這是一個非常嚴肅且值得討論的題目,我要在這邊呼應剛剛瞿教授講的,這是一條很漫長的路,有光明面也有大家需要仔細去努力的地方。光明面的部分,我願意接著剛剛廖福特教授說的,最近簽署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是台灣很難得的,這麼多年來,很難得朝野共識的一個題目。換句話說,在陳水扁政府推動沒有做完,然後馬英九總統上來後來也繼續推動,讓它實現。對台灣來講,其實這是彌足珍貴的一件事情,這裡也顯示出一件事,雖然大家對於人權這兩個字的含意也許理解不同,但是人權是大家都接受的普世價值。要讓一個人權價值在一個土地上生根是需要討論的,死刑也是,雖然台灣有長期的辯論,但是長期以來討論是不足的,是非常不足的,我個人認為不管你是贊成或反對廢除死刑,都應該積極參與討論死刑的問題或者是為什麼應該或不應該廢除死刑。為什麼說討論不夠?我想舉一個最明顯簡單的例子,我們的釋憲者曾經討論過這個題目,釋憲者在釋字四七六號的時候討論,其實那一個案子申請解釋的法官是想要讓釋憲者去討論不販毒而只是持有毒品的人該不該處以死刑?釋憲者在那個案子裡面說死刑是合憲的,得出這個結論也許不令人意外,但是它後面的理由卻讓我很錯愕,因為在那個案子中申請釋憲的法官,普通法院的法官去問大法官說:為什麼在我們的刑法裡面制裁販毒者的刑度比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刑度來的更重?在這個案子中最高法院認為販入和販出是同樣的一件事,那這個法官認為其實只有販出哪有販入?因為不太能夠證明販出,所以只要有販入就能夠證明有販賣,其結果就是所有持有毒品的人都有可能用上這一條,法定刑是死刑和無期徒刑,非常嚴格的,只有這兩個刑,承審法官認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都沒有判這麼重,為何持有毒品的刑度卻是甚過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結果大法官在解釋裡頭竟然回答說,把這兩件事情放在一起是比喻不倫,是說這兩者是不能相提並論。這就是我認為死刑應該要被仔細討論的原因。

死刑在贊成者的立場來講,它應該會說是用來制裁最嚴重的罪,我猜想沒有一個人認為所有的犯罪只要一個刑就好了,也就是死刑,如果是這樣討論的話,那也該討論囉,只要是沒有人做這樣的立場,我們就必須去區別什麼罪該死刑,什麼罪不該死刑,或者是所有的罪都不該死刑,大法官在四七六號解釋告訴大家說死刑是合憲的,至於什麼罪該死刑,什麼罪不該死刑,那是立法者要去討論的,對於這樣的態度,我是非常擔憂的,因為這是一種迴避問題的態度。什麼刑是最嚴厲的,我們對於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加以處罰,所可以接受最嚴厲的制裁手段是什麼?這是需要全社會去討論的。我們的社會中間存在著很多迷思認為,譬如說,認為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就是在幫壞人說話,認為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就是在冒犯被害者,大家可以從廢除死刑討論的過程中間發現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必須要告訴大家在廢除死刑之後,替代的方案是什麼,來取代死刑,來安撫被害者或是被害者的家屬。反過來說,死刑一直擺在那裡,它就成了怠惰的理由,大家會認為因為有死刑,加害者已經得到他應有的制裁,所以被害者的撫卹就變得好像已經完成的事情。這就是我們可以在這一本書中看到許玉秀大法官提到,死刑其實常常成為對於不能夠正視被害人處遇的廉價理由,但是死刑並不廉價,因為他是以人的生命作為犧牲的。

死刑跟戰爭的關係

我最近滿長一段時間都在思考著這個問題,有個問題我一直沒有答案,死刑跟戰爭的關係,到底哪一個比較早?在人類的歷史上,我懷疑死刑是戰爭的延續,翻開我們的刑法,我記得有一個德國學者曾經問刑法是用來對付敵人還是用來處理有問題的公民的法律?其實刑法最早應該是用來對付敵人,可能在還沒有刑法之前,就用戰爭作為手段去殺人。那看我們的刑法,刑法分則開始的第一章是內亂罪,第二章是外患罪,而且這兩章裡面都是用死刑來制裁,死刑最早的根源其實不是用來對付殺人放火的行為,而是用來對付挑戰政治權力的行為,所以把敵人看成不是人,把敵人看成非我族類需要消滅的人。

我們要談廢除死刑的路很漫長,我們要從刑法分則的第一章來廢除死刑,歐盟在制定它的憲法,這憲法還沒有如期通過,大家都還在努力,但這是值得大家致以敬意的高貴行動,歐盟各國沒有通過憲法有他的理由,但是他們都同意的,就是已經是歐盟國家或是要加入歐盟的國家必須都要廢除死刑,在我來看,為什麼說這是高貴的行為?因為敢說要廢除死刑,就一定要否定戰爭,各位試想,戰爭除了消滅敵人之外,也會殺自己人,如果不肯上前殺敵的人,退後不會死的話,指揮官是沒有能力逼迫他上前拼命,所以要驅使軍人上戰場殺敵,後面一定要伴隨著對付不上場殺敵的人的死刑,如果我們不能真正了解,殺人和國家用強制力殺人這樣的行為,是人類必須要正視集體檢討,集體行動和深切不分疆界的討論的話,那麼人類就還沒有在他文明的道路上做該做的事情。

台灣現在也碰到這樣的問題,雖然已經好幾年沒有執行死刑,但是距離真正認知到要放棄死刑的手段還是需要討論,不是因為其他國家在討論,不是因為別人在討論,這是我們的問題,這是全人類的問題,我們應該正面討論。在這裡我不預設答案,雖然我有我自己的立場,但是我在這裡呼籲,這是值得潛心討論的議題,這是一個面對自身未來,全世界的未來,全人類的文明未來,應該要討論的議題。台灣不能夠置外於此,不管是加害人或被害人,或者是其他公民都是需要討論。我希望這一本書的出版和這一個座談會,都是能夠開啟討論的一小步。

吳志光:

死刑的廢除是非常困難的,且在社會辯論可能會引起某種程度不同意見的對立,在此之後,或是伴隨著這個辯論的過程有一個另外難度也不低的問題,就是配套措施。當世界上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國家(如果包含停止死刑的甚至包含三分之二)沒有死刑,我們檢視所謂的配套措施,最惹人矚目或引起爭議的是,在放棄以剝奪生命作為刑罰、應報的觀念之後,有若干國家,如英國,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當作永久與社會隔離之措施。我們的新書以及去年研討會傳達的訊息很廣泛,其中包括:當一個國家的刑事政策在思考上面,當揚棄了死刑之後,是否適合再引進另一個在刑事政策上可能引發更多問題的終身監禁做為替代措施?我在這裡想花一點時間跟大家分享,大多數歐洲國家,在沒有死刑的狀況下,沒有像英國一樣採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也許這在一般人情感上比較能夠接受(例如台灣民調顯示的情形),所以終身監禁看似在死刑廢除的政策推動下是比較容易、且廉價的替代措施,可以在短時間之內說服大眾。不過它的問題也正出在於此。

死刑替代措施的再思考

前幾年在歐盟推動廢除死刑政策中頗具影響力的英國學者Hodgkinson來台訪問,他本身有監獄管理的實務經驗,他特別勸告正在廢除死刑的國家不要輕易步上英國的後塵。理由在於,就像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監獄行刑最重要的目的是教化及再社會化。我們不剝奪一個重刑犯生命,但完全不給其再社會化的可能性,會有許多後遺症,諸如監所管理的困難,或是國家需要盡到的教育每一個人民的責任。就國家宏觀的觀點而言,保護人民的義務不僅在被害者的人權,在對加害人懲罰之餘,剝奪生命並不是適當方式,而是要教育、教化他,這在配套措施上很重要,但是比廢除死刑本身更難說服社會大眾。大多歐洲國家對重刑犯的處遇約在20年到30年之間,除了英國以外,很少有國家是終身監禁。在這段時間內,是否能說服社會大眾,這種極惡之人已經降低再犯能力且有再社會化。還有一種延長的安全性監禁,這種措施有很多變化可能性,例如台灣對性犯罪者所使用的電子腳鐐,在某種程度上既降低人身限制的可能性,也提高大家的安全感。不管如何,這些措施的中心思想就是我們不樂見一個終身監禁而無法再社會化的制度作為死刑的替代措施。

也許在當下討論這些尚嫌曲高和寡,但我想在這裡引用19世紀德國哲學家尼采的名言:社會大眾對犯罪的關注,往往是隨著新聞的熱度。若陳進興還活著,經過二、三十年,社會大眾對於他所犯的罪的惡性觀感應該是大不相同的。而當那個時候,我們仍然堅持要對一個人無限制制裁的意義何在?這也就是Hodgkinson所提醒的,大部分的歐洲國家採用比較務實的,也讓社會大眾比較能接受的政策:給予重刑犯比一般罪犯更嚴重的制裁。(我們的無期徒刑,在25年有達到假釋門檻,在某程度上已經達到歐洲的標準。)因此監所裡的教化功能沒有喪失意義。否則,不得假釋的監禁固然滿足了社會大眾的死刑廢除的正義替代感,但是就刑事政策以及監獄教化而言意義何在,這實在令人費解。

曾經看過一本以德國法社會學調查為主題的書,討論德國1949年廢除死刑前,從啟蒙時代開始死刑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而書名也很貼切,由於死刑常常被用來對付不同意義上的敵人,因而書名叫做復仇的儀式。書中提到,死刑就是一種復仇的儀式,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對社會積極的功能。我們現在還需要這種復仇的儀式嗎?是為了滿足被害者的需求,或是為了符合社會整體對正義的想像?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們希望以這本新書《死刑存廢的新思維》作為一個起點,它不僅討論到死刑存廢,還有死刑如果不存在,要怎樣突顯出來其他問題,例如被害者的議題,又如對社會大眾而言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監所教化的措施,也要同步說服民眾。我們期望在廢除死刑以後,可以成就一個更合理、完善的刑事政策。如同法務部常言: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但首先在前提上我們希望辯論那個應該要排除對生命的終極剝奪,甚至,我個人認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也是一種過於嚴苛的刑罰,儘管美國很多州仍然使用,這個問題是可以論辯的。但我們希望,對生命權的探討也能延伸到省思刑法的意義為何?

李茂生:

雖然從再犯率或治安的相關數據可以證實,死刑並不是一個有用的制度,但是我們應該向社會大眾去說明,這根本不是數據的問題,不是科學辯證的問題,而是一種情緒上的問題。我國是一個很奇妙的國家,我們現在雖然不執行死刑,但是我們還是維持死刑,而且法官繼續判死刑。在日本的情況就比較不一樣,不執行死刑的那段時間法官都開始收斂,不太願意判死刑,因為不執行會增加麻煩;而台灣是不執行,繼續判死刑,所以我們人數繼續地增加,而且被判死刑的時候還要拿出來講,雖不執行,還是要繼續判你死刑。這裡面其實有很多象徵意義我們政府在政治性操作這個不執行死刑議題的意義

國際社會的壓力使得我們不能執行死刑,為了要跟我們最近成為朋友的國家做某種程度上的區隔,我們不能執行死刑,因為他是全世界第一名,我們如果能夠不執行的話,就跟他有很大的區隔,在這種情況下就變得很奇妙,死刑變成一種實質上不假釋的監禁,同時又不保證絕對不會執行,但是以這種不確定的不假釋監禁來取代死刑的執行,這是比正式用法律上確定的制度來取代死刑更殘酷。為什麼呢?像日本,在不執行死刑的那幾年,受死刑宣告的人,本來以為大概就這樣子了,不料法務大臣隨機地大筆一揮,就有幾個被挑選出來的待執行人被送上絞首台,被死刑執行官用頸椎脫臼法就這樣弄死掉,其餘的開始處於極度恐懼的狀態下,每天受到煎熬。附加上有執行可能性的這種制度,是真的很恐怖。我是有這種經驗,因為我是早期去日本留學的,而那個學校只發過七個博士學位,當時連學位證書長成什麼樣子,博士服是甚麼顏色都已經沒人知道,所以他們就和我說我是拿不到博士學位的,不料在我寫完碩士論文時,又有審查委員當場說我這篇論文寫的不錯,再加油一下,可以拿博士學位,於是我就繼續念下去,一口氣念到三十七歲。在這段時間拿得到拿不到兩種說法不斷地在傳,而我年紀愈大愈感到壓力。三十七歲了,人生四十就沒有辦法回頭了,你不要以為人生四十只要改變臉孔,變個臉就有一個新的人生,這是騙人的,大概只有林肯做得到,全世界只有林肯一個人做得到。可能各位年輕一輩的人不能理解一生是不是就這樣毀掉的那種恐懼感,你們只想著說國考能不能考上,國考考不上其實還有很多路可走,但是如果你將近三十七歲拿不到博士學位,你回來台灣沒有辦法任教,然後又曾經拒絕國考沒有證照,那這種人的心情會怎麼樣,所以我非常能夠體諒隨時隨地會被執行,人生就會完蛋的受刑人的想法,因為就當時的我而言,拿不到博士學位就是我人生的死刑。

那麼進一步有人講說,那我們監禁一段時間後把他釋放出去,然後讓他帶上電子手銬,這樣不僅是沒有死刑或無假釋替代措施的殘酷性,同時又能夠滿足社會大眾對於安全的要求。不過,電子手銬各位知道嗎?花了幾千萬買了兩百套,用在性犯罪者身上,有效嗎?問題是電子監視裝置共有三個世代,第二個世代是切劃出一個方圓,不准離開這個方圓,脫離這個方圓馬上就嗶嗶叫;第三個世代的機器是縱然你離開方圓,我們還是可以用GPS繼續追蹤你到哪裡去了。我們沒有第三代,我們只有第二代,這種電子監視裝置到底能不能替代社區監禁?根本不可能。電子監視裝置在美國主要是有錢人用的、輕微犯罪用的,我國跟全世界反其道,對於嚴重犯罪使用電子監視裝置,那出去後我姦了人、我殺了人,然後監視者說:「你違規,電子裝置在嗶嗶叫」,這根本於事無補。大家認為假釋中的人出去外面,他真的要出去殺人、出去強姦的話,他會在意那一個電子手銬嗎?前一陣子不是有個傢伙把電子手銬折斷了,對於會做這種事情的人,電子監視裝置是一點用都沒有的。除非我們能做到一點,這就是把受監視人的血液循環、心跳、賀爾蒙分泌、腎上腺素分泌狀況全部透過電子手銬傳達到電腦去分析,預測被監視人是不是已經達到臨界點、是不是要犯罪,但是如果到這種地步的話,那是不是直接宣告《1984》的到臨?我們要這種東西嗎?所以所謂電子監視裝置只是安慰自己,一點用處都沒有。說到這裡,應該可以確認,我們只有兩個選項,其中之一是維持死刑或用更殘酷的制度來取代死刑,其二則是廢除死刑,改採長刑期但是有假釋適用可能的自由刑。重點是由誰用怎樣的根據來決定。

回到原來的問題,為什麼我們在國際壓力下要廢止死刑或停止死刑的執行?我認為其實我們的政府根本不想廢除死刑,政府只是在政治性地操作這個議題而已。也就是說一方面想透過廢除死刑的議題提高我國國際上人權的評比,但另一方面又不想得罪社會上支持死刑的精英分子及其他社會大眾,以免失去統治的妥當性,所以才會弄出這麼一個殘酷的暫行制度,讓法官繼續判死刑,讓死刑被宣告人處於極度不安定的狀態。這些政治精英想要證明一件事情,那就是政府是有能的,可以解決社會上嚴重的犯罪問題。但是這裡所採的政治活動,是一種狹隘的政治活動,主要是以宣傳、誇大、信心喊話或甚至象徵性的重刑為主,除了掩飾事實或替英雄上彩妝外,並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換句話說,政府因為自己無能,沒有辦法解決嚴重的犯罪問題,所以必須要用這種方式來掩飾。不過,終究這只是掩飾而已,問題只會愈來愈嚴重,掩飾後的掩飾會造成極大的殘酷,這個時候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很妙的現象,這就是政府會把終極的殘酷歸責於社會大眾。那麼爲什麽社會大眾會肯承認自己的殘酷?原因在於現實上會存在一個機制,這個機制可以把殘酷轉化為生存的本能,甚至於將生存的本能轉化為新的敵我區分的共識,藉此發展成新的共同體意識,效力於政治菁英。

這個機制形成於上個世紀的七八零年代。當時因為科技的進步使得我們不論是物資上抑或精神上的自他區隔或差異都顯得愈來愈模糊,同時因科技而引發的藥物、環境等等的公害問題,又迫使我們開始生活在未知的、不可預測的危險中,於是社會開始展開風險掌控的活動,並且放棄了以往科技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我們人類可以控制我們的人生,可以控制膚色、身高,甚至智商,我們的科學理性可以高亢到與神相比對的神話。當我們於日常生活中不斷地曝露在無法確切預知的危險時,放棄消除危險的想法,而改採控制風險的態度一事,是不難想像,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部份解除日常生活中的不安。那感到不安時應該怎麼辦?除了消極地強化部份的、絕對的安全環境外,另外必須積極地尋找出危險源頭,也就是尋找出與社會為敵的人。有個德國人叫Jakobs,他主張對於敵人不能用尊重人格主體的市民刑法,而必須用敵人刑法來對待找出來的社會敵人。他同時又主張找出敵人對付敵人時雖然純粹是利用刑法的物理性強制力,但是也不是要把他殺掉,找出敵人後應該心懷寬容,等待他想回來的時候我們再擁抱他。問題在於,被我們用純粹的物理力量切割出去當作敵人後,我們還可以慢慢等待,期待這個敵人有一天會回心轉意,屆時社會會再度接納這個原先的敵人?不要騙人了,或許德國人做得到,我們台灣人或是全世界其他國家大概都做不到,被貼上敵人的標籤後,最後就會被放逐。而且更可怕的一件事情是,當我們開始用敵人刑法對待敵人後,敵人與市民的界線會愈來愈模糊,爲了風險管理,我們會不斷地找尋敵人,並透過排除隔離敵人,一方面獲得安堵感,另一方面也再度地肯認社會秩序的存在。刑法本來是利用法益保護的觀點,亦即實際生活利益保護的觀點來自我設限,沒有法益的侵害或危殆化,則刑法是不會發動的,但是一旦我們放棄了法益保護的觀點,或更正確而言,當我們將規範秩序的維護當成最重要的法益時,因為規範秩序的維護本來就是非常曖昧,有時僅是一種感覺或輿論而已,此際刑法的肥大化或濫用即會無法避免。我們為什麼要執行死刑,我們爲什麽縱或不執行死刑仍舊要維持死刑的制度,不斷地宣告死刑?執行死刑或維持死刑制度不是為了要解決問題,我們只是想透過這個嚴酷的刑罰,讓一般人能夠感覺到我們現在的社會規範還在繼續進行中,也就是說透過刑罰的執行,或是最強烈的死刑執行、宣告等,讓人民感受到我們雖然處於風險中,我們很不穩定,但是我們是新的共同體,我們有一個最堅實、最核心的概念。這就是政治操作下的死刑制度的本來面貌,不能解決問題,但是又是風險社會中最被人們所信賴的強心針。

虛幻的社會規範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一件事情,整天在講這種東西講到最後僅是一個很虛幻的東西,很虛幻的規範秩序。很虛幻的規範要靠什麼東西來支持?這不外就是找出敵人然後嚴格地懲罰下去。爲了讓人民不會處於風險中還要擔心政府的濫權,精英們甚至還提供了一個所謂的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但是事實上我們根本沒有寬的地方,我們只有嚴的地方不執行死刑是不是嚴罰之後的寬?不是!是嚴罰之後的嚴罰。我們需要死刑受刑人,不是需要死刑。縱或反對死刑制度的人跟人民講,死刑沒有用處,犯罪還是會發生,同時也向人們強調最佳的社會政策才是最佳的刑事政策你覺得人民在需要死刑受刑人的時候他會聽得進去嗎?所以我的策略是「以毒制毒」

我今天帶來一本書,坂本敏夫的《死刑執行人的紀錄》。我們需要死刑,更正確而言需要死刑受刑人,我們也確實地維持了死刑執行的可能性,然後對於這種殘酷的事情,我們不會感覺到什麼。為什麼?因為我們創設了一個沒有人需要負起責任的無責任體制。警察抓人,抓完之後檢察官起訴,法官判刑,最後檢察官發執行書,法務部部長簽字,但是做出最終決定的法務部部長會去執行死刑殺人嗎?不。我們會叫在看守所裡面照顧死刑受刑人或確保其人身的四等司法人員去殺嗎?不。我們設計讓一個與整個的確定流程沒有關係的人,也就是找一個不相干的法警去殺。到最後承受最大壓力的人會說:「又不是我判他死刑的。」整個的制度就是一個無責任體制。對於死刑的執行沒有任何一個人須要正式地對這個國家的殘酷負責。所以說我們不會感覺到死刑的殘酷。但是最後一關的死刑執行人,他處於確定流程的外部,是他直截了當地扣了扳機,是他直接接觸到那個讓人感覺到沒有人性的一面。縱或他可以說又不是我判的死刑,但是他會直接面對除去無責任體制屏障的血淋淋的、赤裸裸的事實。試問有多少死刑執行人在執行完後仍受得了那種白白紅紅的鮮血、腦漿?為了取他的心臟、他的肺,必須近距離打腦袋瓜不打心臟。縱或不打腦幹而是打心臟,這個時候也是必須經過過二十分鐘才能夠結束,因為受刑人不是死於心臟中槍停止跳動,而是死於大量流血,那麼在這二十分鐘裏面,血在那裡冒、身體在那裡扭動,你認為這些人受得了嗎?

死刑執行人為了替我們確認規範秩序,而去當我們的清道夫,距離讓某人死去一事處於歸責流程中最遙遠的地位,但是卻必須直接面對殺人的殘酷。為減輕他們的痛苦,在美國電椅或藥劑投入器一定會有五六個按鈕,五六個一起按,那五六個人不會知道是誰的按鈕發揮作用;在日本絞刑臺的按鈕有三個。我們可以看到連奧許維茲,猶太人被德國人殺了以後,請問誰去收屍?保加利亞人等等的,德國人不去收的;誰送他們進毒氣室?是其他的、作為納粹受害人的猶太人。沒有人需要在這種體制中負起終局的責任,這是一種無責任的體制,可以使得大家不知道到底是誰是這麼地殘暴。我們呢?最終執行死刑的,就只是一個人,他必須面對起所有的殘暴,但又沒有負責任的地位。我們國家竟然是殘酷到這種程度,對於一個我們需要的清道夫,連個公平的待遇都不給,讓他去發瘋、去自殺,反正這是他家的事,他的職業。但是換個觀點,或許正是因為我國是這麼地殘酷,這種赤裸裸的殘酷才會是個刺激反省的轉機。

人不能殺人,個人不能殺人、國家也不能殺人。死刑執行人除去他的職務後,他所執行的死刑就僅是殺人而已。如果犯罪人殺人慘無人道、沒有人性,那用一顆子彈把人家腦袋瓜轟爛掉,讓鮮血、腦漿迸出來,這就人道了嗎?有人性了嗎?當死刑執行人雖然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但是仍必須承擔起這種殘酷的時候,他心中的動搖會促使他只要有機會就會公佈所有的殘酷。如果我們把執行死刑的人找出來,讓他把所有的過程說明清楚,讓其他不須負責的人知道情況是那麼悲慘,不只被害人,死刑執行人、受刑人也是這麼悲慘,那麼縱或是在無責任的體制下,應該會有很多人會開始反省吧。如果這時候我們還講說,管他咧?反正犯罪人該死,而死刑執行人是我們社會中最低賤的,那我們這個國家應該就沒有救,就算再怎麼跟民眾宣傳說死刑不人道,也沒有任何意義。如果人民不反省的話,是沒有救的。如何促使他反省?不是跟他講死刑沒有效我跟你講,死刑有效,死刑可以讓很多的人民認為規範繼續存在,雖然這僅是一種虛幻的效果。問題在於值得用這種殘酷來獲得虛幻的安堵感嗎?死刑是個政治手段,除了掩飾問題外,還有什麽實質的、能夠解決治安犯罪問題能量?

坂本敏夫的《死刑執行人的紀錄》記錄了日本執行死刑的情況,將之公佈於世。把受刑人放在絞刑臺上,腳邊綁了三、四十公斤的沙袋,數名死刑執行人把三個按鈕按下去,人掉下來,脖子一扭沒有扭好,整個脊椎全部刺穿出來的鮮血濺出來,手腳在那裡轉、在那裡蠕動,還沒死,誰上去把他的脖子扭斷?是其他受刑人!是誰把人放下來,清理乾淨?是受刑人!雖然描寫得清晰、淒慘,但是最終面臨殘酷的仍舊是該死的社會敵人。你不得殺人,是全部人都應該這樣才對。日本出了這本書,日本還有沒有執行死刑?繼續執行!為什麼?因為沒人看過這本書,這本書已經絕版了,還是日本對於國家殺人的無責任體制過於完善,除了收屍的受刑人外,沒有人會去面對終局的殘酷?謝謝各位。

綜合座

媒體提問:對於現在的政府,推動死刑廢除上有什麼比較具體的新思維?

李念祖:

我想我們是處在一個新的環境裡頭,因為我們簽署了聯合國兩項人權公約,剛剛廖福特教授有講,雖然公約並沒有強制各國要廢除死刑,但是所有簽約的會員國都要承擔一個責任,就是盡其最大能力去廢除死刑,公約並沒有直接廢除死刑,但是不能成為不廢除死刑的藉口。我們不但簽了公約,還有施行法,施行法要求兩年內對於法律做檢討,作為一個誠心要去實現公約的會員國,我們現在有一個嶄新的責任和義務在身上,就是要去檢討我們所有死刑的立法。

這裡當然還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對於死刑的執行該如何處置?死刑執行現在處於一個暫停狀態,即使修法也必須面臨到一個問題,就是現在的死刑犯該如何處理?是把他們全部處決掉然後接下來廢除死刑嗎?還是說對於他們要有一個新的態度?我個人認為至少就這一點來說,這些被判死刑的被告,都已經是確定判決,在司法程序上必須重新檢討。

最退一萬步來說,我們要重新思考什麼樣的刑法適合死刑?在這些已經被判死刑的案件中,要做重新檢討,如果不是一次決定,我們就不執行死刑,如果不決定死刑,那要用什麼的立法方式來做?是立法規定嗎?如果立法規定當然很好,不然的話我們就有一些要去處理的問題。

另外,這個公約迫使我們不管是贊成死刑或是反對死刑,都要正面去面對一個問題,我們如果把廢除死刑當成理想,而不是過度高遠理想的話,那我們就要討論替代方案是什麼,剛剛吳志光教授提到,他不認為、我也不認為沒有假釋的終身監禁是替代死刑方案,那有的人認為這是,這就需要討論,如果這不是,到底什麼是?大家都覺得不能只談加害人的正義,也要談被害人的正義,這句話很有道理,之所以有道理是因為我們對被害人沒有提供正確的正義,因為被害人的正義不是將加害人送去斷頭臺,被害人的正義是讓他們能夠面對被害之後的人生,這個人生與被害之前的人生是不相同的,國家應該對他們做什麼事,加害人要對他們做什麼事,在我來看,加害人不是把性命捐出來就算是做成了,我們大家不應該有這樣廉價的答案,加害人、國家、社會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應該做什麼事,這是我們面對廢除死刑應該有的新思維。

我認為有一件事情需要討論,就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有沒有對國家可以請求為一定行為的受益權?換句話說,他們之所以被害,國家要把這些扛在自己身上,要把代被害人去制裁加害人的責任扛在自己身上,那麼國家是不是更應該將未能阻止加害人去犯罪的責任扛在自己身上,國家為什麼是到了犯罪以後來用死刑對付加害人,而為什麼不是在犯罪之前作出成功的預防?被害人的被害更證明國家沒有做好這件事情,我不敢武斷地講,國家該負什麼責任,但是至少這樣的討論是應該被提出來的。換句話說,如果我們不去討論死刑,就表示我們長期對於被害人的困境沒有去加以面對,也就是我們去討論死刑,才能夠去思考如何面對被害人的傷痛,我個人再一次說,取走加害人性命不是彌補被害人最好的方法,我們必須要另思更高明的途徑。

吳志光:

廢除死刑的具體時間表

兩個公約之所以可以簽署完成,在政治上有一個期待、一個壓力,就是對通過兩公約有臨門一腳之力的馬總統,他與陳前總統一樣都宣布逐步廢除死刑,我們希望不要把廢除死刑這個任務永無止境的推給下一任總統。希望馬總統在他新政策上的承諾,能夠像是法國的密特朗總統擁有廢除死刑的道德勇氣,在台灣我們欠缺登高一呼的政治力量,多數的政治人物在這個議題上的態度是閃躲和拖延,不願意面對。如果政治人物擁有道德勇氣去承擔,就可以成為政治上的權力推動。我不相信如此一來他會受到選票的制裁,這在很多國家的經驗中都看不到這樣的邏輯。我個人認為我們必須要再一次跟政治人物說明:別再拖了。如同剛才李茂生教授所說,如果再這樣停止執行下去,也許從目前35個定讞個案到馬總統卸任前,人數破百不無可能。我們的具體建議是:政府應該有計畫的宣示廢除死刑的時間表,我們可以接受逐步廢除,但是我們需要有具體明確的時間表,以及對於時間表、廢除的措施,有一個論辯的公共空間。

李茂生:

廢除死刑是道德的決斷

是不是要廢除死刑,不是數據的問題,不是科學理性的問題,其實可能也不是一個辯論的問題。廢除死刑這種東西其實是一種道德的決斷,沒有任何理由的最後的決斷。當我我這樣說,這樣下最後的決斷時,不用問理由,就是這樣子,沒有後續的辯論。最後的道德決斷後就沒有辯論,所以剛剛吳教授才會講說,一個政治性的領導人到最後臨門一腳,不管他內心怎麼想,他必須做出這種道德決斷。

問題是我們有沒有這種有道德決斷能力的政治領導者?這是第一個問題。關於這點,我雖然質疑我們的政治人物裡面真的有這種道德勇氣或真正想廢除死刑的人嗎?就此我是無法置喙。第二個問題是,縱然有這樣的領導人物,他在登高一呼把這種制度給廢掉的時候,他會不會失去選票、失去政權如果會的話,那麼死刑廢止後,還是會復活的。這就牽涉到一個很弔詭的問題,民眾到底願不願意接受這樣政治上、道德上的決斷?我們必須要補償被害人的家屬,讓被害人家屬的心靈可以得到安撫,一般人看到被害人家屬心理上被安撫、物質上被補償,或許就會接受廢除死刑的呼籲。但是就像瞿教授講的那樣,如果有替代制度的話,五成以上的人會贊成要廢除死刑;事實上民眾關心的根本不是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問題,其所關心的只是自己的安危,自己日常生活的風險管理

那問題就出現在這裡,我們一直講說被害人的問題沒有被重視,我們只重視加害人,所以我們現在要開始重視被害人。但是如果我們以前真的有對加害人予以重視的話,那麼做為反彈力道,只要我們越重視加害人,反彈力道就越強,對於被害人的問題就會更花心思去解決。事實上近一百、兩百年來我們嘴巴講加害人的人權保障,請問一下除了被告,其實連被告我們都不能挺起胸膛大言不慚了,受刑人的人權有沒有受到保障?我們根本沒去做這種事情,所以我們只是整天講說我們對加害人很好,對被害人不好,其實根本沒有一個反彈的力道,現在做起被害人保護的工作,當然也是有氣無力我們對被害人的問題的時候,就僅是lip service,給一點點錢,給一點點小安慰。一旦這種實情被公開,一般民眾看到嘴巴上講的跟做的不一樣,被害人根本沒有受到保障,被害人沒有辦法得到滿足,那麼自然會以此為藉口,大喇喇地主張仍舊要用死刑來滿足被害人家屬的需求,而實際上卻是掩飾起自己的風險管理需求。特別是當死刑的存在或執行是在無責任體制下的情形,當自我滿足時不需要負責的時候民眾的自我反省或道德決斷不外是種緣木求魚。更遑論,我們所企求的登高一呼有道德決斷力的政治領袖,他會在死刑執行的環節上面嗎?他連沾邊都不會沾,連鍋都不會沾到邊。

我們台灣現在的局勢是這個樣子,所以我非常肯認李律師講的,我們需要一個最後的決斷,但是我比他稍微悲觀一點,我覺得這個決斷在台灣現在這個狀況下是無法期待。無法期待,那怎麼辦?所以我才主張用最殘酷的「以暴制暴」的方式公佈所有死刑執行人最悲慘的紀錄,如何精神崩潰,如何午夜夢迴。我甚至殘酷到想把死刑執行時情形,腦袋瓜開了一個洞,腦漿流出來,送到醫院,胸膛被剖,心臟被拿出來蹦蹦跳的DVD,全部公佈許我們就是一個這麼殘酷的島,但是我們台灣要做到那麼殘酷的程度嗎?

李念祖:

我想接著李茂生教授剛剛講的話,我們一直在講死刑是用來嚇阻的,我們應該反省一下死刑真的是用來嚇阻的嗎?李教授是刑法專家,我對刑法的了解,刑分兩種,一種叫明刑,一種叫隱刑,就是秘密執行,公開執行的叫明刑,在古時候,君主用死刑來嚇人,所以他都在菜市場殺人,為什麼在人最多的地方殺人?因為恐嚇的威力是最強的,大部分的國家都是如此,英國也是在最熱鬧的地方吊死人,這是明刑。其實死刑大家最可以看到的就是他的嚇阻力,可是最不能理解就是現在是採取隱刑,一方面說死刑是非常殘酷的,不讓大家看,但是一方面卻又說死刑可以達到嚇阻的作用,我不曉得剛剛李教授是不是在講這件事情?就是說如果我們相信嚇阻作用,那就是要讓大家看。

其實死刑是很殘酷的,奪掉任何一個生命都是很殘酷的,在這一點上來討論死刑要不要廢除就是討論什麼叫做人道?我們譴責這些應該送上斷頭臺的人,不人道!那我們譴責不人道的基礎到底是什麼?這是我做的回應。

廖福特:

應該先問現在到底政府有什麼思維?不管過去扁政府到現在馬政府可能都講了一句話,說希望能夠逐步廢除死刑。可是這個思維基本上是作為政治模糊平衡槓桿的藉口,也就是拿逐步廢除死刑對支持廢除死刑的人說,我們廢除死刑是有希望的,而將逐步兩字告訴贊成死刑的人說,不要緊張,沒有那麼快,未來會還有很長的一段時間,會不會實現也不知道。所以用這種模糊的槓桿狀態來安撫所有的人,可是實質上結果是不知道政府的政策是什麼。記得過去幾年來一直在問法務部這個問題,所謂的逐步到底有什麼步驟,有什麼時間表,可是法務部完全沒有任何構思。我們剛才都一直強調,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批准已經通過了,至少這部分往廢除死刑的方向應該是不會再改變,可是問題還是回到原點,要告訴我們所謂的逐步到底是什麼。現在是2009年,照正常兩公約的實踐是2011年,也就是說你的法律義務是在2011將死刑縮到最小範圍,如果你願意的話你就給人民一個釣餌:如果我連任第二任的話,會在任期裡面將死刑廢除,那2008年加8年不過是2016年,或許還有一段時間,但這至少是我們可以理解的範疇。

那步驟我剛才說過,其實沒有太大困難,經過兩公約批准後,死刑法律一定要縮到最小範圍,可能只剩下五六個罪名而已,也就是理論上應該兩年以後,我們討論要不要廢除死刑,只需要討論五六個罪名要不要廢除而已,這個範圍其實非常小,只需要最後的道德或是政治勇氣,宣示說:要把這五六個罪名廢除。大家以為好像廢除死刑以後是天崩地裂的事情,其實根本沒有,最後只剩下核心的五六個罪名。真正需要的是什麼?就像我剛所說的道德勇氣,給人民一個不管是所謂政治誘餌或其他可能性,問題是政府連這個誘餌都不敢說出來,或許如果政府真想做的話,這是應該做也是可以做的事情。

李茂生:

我補充一下,死刑其實不是討論的問題,是道德決斷的問題,國民的道德的決斷,政治領導者的道德的決斷但如果你要做到公佈死刑讓人感覺到噁心,你才有道德決斷出來的話,那已經不是道德。我們真的需要走到這一步嗎?或許台灣真的需要走到這一步,這是我對島內的一種極度的失望。


現場提問:

死刑常成為統治者操弄被統治者的手段。但若出現例外情況,例如其他國家發動戰爭,此時為了保護我國,是否對某些職業的人民(如軍人)仍要保留死刑,否則國家安全可能會有危險?或是區別某些職業、某些特別身分的人在一定情況仍要適用死刑。

 
吳志光:

的確,有少數廢除死刑國家保留了回復死刑的可能性。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二議定書也提供簽署者在戰爭(非常時期)時恢復死刑的可能性。我個人反對戰爭,希望避免戰爭也完全不樂見戰爭的發生,更不想看見戰正成為恢復死刑的契機或藉口。還有一點,以現代化戰爭而言,如果一個軍隊需要利用死刑才能真正動員人民,那麼這個軍隊的力量如何應該是不言而喻的。

李念祖:

我的講法剛好是這樣子,也許是我講的速度較快,其實我認為講到廢除死刑,它其實也涉及人類更高遠的問題,就是人類要怎麼消弭戰爭的問題,剛剛講到我們死刑到底有多少罪名,我認為我們一定要正視死刑在刑法和特別刑法裡頭的五六種罪名,當然也許一個領導者的決斷,如果今天有一個領導者主張一定要廢除死刑,然後得到他政黨的支持,然後剛好反對黨也支持的話,剛好就通過了。但我個人認為其實不會那麼簡單地看待這件事情,這個討論會很多的,我覺得我們要正面去思考這件事情。當然廢除死刑不表示廢除軍隊,但是我們一定要知道死刑背後,強調的不只是為了社會治安,還有權力的敵人的關係,因此我們一定要正面面對這問題,才能徹底了解死刑的本質。我想我把我的立場交代到這邊。

柯彼特:

其實我現在很難具體說哪些國家跟隨德國的例子,但是我想從時間的進程來看,我們可以瞭解德國經驗或者歐盟經驗對其他國家造成一些影響。德國在1949年廢除死刑,主要背景就是第二次大戰,因為在納粹政權之下,大規模濫用了死刑,所以德國在1949年廢除了死刑,在歐洲接下來的年代,很多其他國家一步一步廢除了死刑。德國的情況較特殊,因為是在第二次大戰的背景之下廢除的,這點就與其他歐洲國家不同,他們是後來才慢慢廢除了死刑。

至於德國或是歐盟的例子,對於中國、日本或美國的影響,我想前面處長在致詞的時候有強調,廢除死刑是德國外交政策的重要議題,不只是德國,也是整個歐盟的重要外交政策議題,歐盟成員國的政策目標一致,就是在全世界推動廢除死刑,所以我們這一次有機會來到台灣分享在德國與歐盟的經驗,不只是針對台灣,我們是考慮到全世界。

結語

李茂生:

其實所謂的死刑跟所謂的治安是無關的,死刑執行和政治經濟等等都沒有關係,死刑要不要存在牽涉到我們對人性深層的一種觀感,是一種道德的問題。一個國度在議論能不能廢除死刑的時候廢除死刑只是一個契機而已。透過廢除死刑的運動,我們可以看到人性裡面更齷齪、卑鄙的深淵,掉到最底層了以後,或許沒有人可以繼續往上爬回來,但是深淵的反面不外就是一個新的世界。新的人類需要新的人性觀點,這種觀點可以被塑造,但是我們到底要期待怎樣的塑造者世界強權?哲學家?還是科學家?終究反省是自己的事,到頭來還是我們自己本身必須去做個道德的決斷。贊成死刑或廢除死刑只是一個契機而已,後面要做的事情是更多的。

李念祖:

我個人要說的一件事情就是,如果要談死刑就必須要去思考誰有資格決定另外一個人該死或不該死,當我們有死刑制度,就表示用法律來授權某一些人來決定而且執行另外一個人把他變成屍體。這個制度存在那裡,就表示有人會去判死刑,有的人會去執行死刑,我不認為一個人有權力去否定另外一個人的生命,即便那個人多惡劣,都沒有權力因為他的惡劣去否定他的生命,這個制度是沒有其正當性存在,就是不會授權讓一個人決定另外一個人必須變成屍體,或者是讓另外一個人去執行死刑,讓一個人變成屍體,這是整個制度最後要去思考的問題,當然這對於各位來講這是一個太理想或是太抽象的思維,不過我認為這需要大家去討論,需要大家潛心去想,因為我們最後的立法都背負著許多的民意,任何一個決斷者去做廢除死刑的決斷,都要面對那背後的民意,我們誰不能置外於這樣一個民主開放的社會。所以這是我為何一直呼籲要正面討論的原因。

廖福特:

最後簡單提兩點,第一個我覺得有時候對死刑會有個誤解,認為死刑是一種安慰劑、安全閥,有了死刑,我們的社會才不會崩解、犯罪率才不會提高,但是這有點是自我所設的安全閥跟安慰劑,認為剝奪掉後社會就會大亂,但事實上看其他國家社會的發展,不必然這樣。現在台灣能判處死刑的罪名也只有幾條,雖然我們有很多規定,但是事實上判處死刑的範圍非常小,這是我們所誤設的安全閥跟安慰劑。

第二個我覺得在討論的時候,常常可能侷限於自己成長背景或者是小區塊的思考,譬如說安藤忠雄那個建築物放到台灣來以後,發生很大的震撼,發現我們好像都設計不出來這麼偉大、特別的建築物。有時候我覺得一個不同的思考可能會有非常大不同刺激,也許在死刑議題上,也可以更廣思考,為什麼全世界越來越多國家廢除死刑,或許不用侷限在簡單的思考範圍。

柯彼特:

首先我想肯定,我很高興在台灣社會當中對於死刑這個議題有這麼熱烈的討論。台灣四年來已經沒有再執行死刑我想是一個很好的契機,能再更廣泛的進行這樣的討論。謝謝。

吳志光:

我們今天的新書發表會以及會後座談會就到這裡結束。我在這裡代表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在一次感謝研討會的催生者:德國在台協會各方面的大力協助。我們在書中提到的幾項建議,也都在剛才討論中提及。在此再一次強調,死刑也許在我們圈內只是老生常談,但誠如剛在與會者所說,社會大眾仍然欠缺公共論辯的空間。去年台大社會系受研考會委託製作了死刑公民會議,可以發現人民對死刑的資訊是相當不足的。然而,在經過充分資訊揭露,人民對死刑的看法即使沒有完全改觀,態度上也會有一些轉變,會發覺死刑這個議題有其複雜面貌。我們希望今天以本書的出版作為開始,能夠提供各種死刑存廢的議題資訊,是在可預見的將來喚起社會大眾注視,進一步對政治者產生壓力而能有最後的道德決斷力,謝謝各位。

引用通告地址: http://www.taedp.org.tw/trackback.php?tbID=471&extra=7f9997
標籤: 【死刑存廢新思維】研討會 反死刑
評論: 0 | 引用: 0 | 閱讀: 1527 | 列印 | 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