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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寫〈殺戮的艱難〉至今,二十年了。參與廢死運動的過程中,真正令我無法直視的殘酷,往往是這個簡單而悲哀的事實:人們也只是睜著冷淡的小眼睛不發一語。偶爾,我覺得很難壓抑內心的荒謬,我們竟然在辯論「我可不可以殺死他但是沒有傷害他的人性尊嚴?」只要還有死刑,我們就是住在集中營外面而成天小確幸的那一家人。
大法官作出的解釋通常是困難的,因為他們必須依據對人權、憲法、國際公約的理解來做出解釋。媒體寫出「七位大法官竟能違反八成支持死刑民意」的標題,顯然是對於大法官的職責及憲法法庭的重要性有所誤解。廢死星期四邀請兩位對憲法法庭制度、死刑存廢等議題都有深厚研究的專家,為大家深入分析這個議題。
「求其生而不可得」一語,出自歐陽脩提及其父的判案態度,說明其父親總是會努力找到不將人判死的理由,遍尋不著,不得已才將人判死。但若在台灣的判決書中查找會發現,這句話常用於法官決定做出死刑判決時,彷彿法官對犯罪者無可奈何道:「你都犯下滔天大罪了,連我也找不到你求生的理由。」但,真的是如此嗎?
眼前這兩位已在監所度過數十載光陰的收容人,跟當初犯下案子的,還會是同一個人嗎?如果這個社會所不能接受、想除掉的,是犯下殘忍罪行的人,那麼今日的他們已有所改變,刑罰的目的是不是就已經達成了?還需要再多殺一個人嗎?
憲法法庭宣布受理死刑是否違憲的釋憲案並公布4月23日憲法法庭開庭,各界都很關注。在深入討論核心爭論「死刑是否違憲」之前,包括各黨的立委及媒體上更多的交鋒是:大法官應不應該作出解釋?兩黨目前發聲的立委似乎都覺得應該要由國會來處理。真的是這樣嗎?
死刑冤案王信福 喊冤有理:監察院調查報告後,接下來就是司法的事了 王信福救援大隊+義務律師團|2024/3/20聲明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