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台灣死刑的執行方式為何?死刑犯可以進行器官捐贈嗎?

根據法務部的《執行死刑規則》,台灣目前是以藥劑注射或槍斃的方式來執行死刑,不過實務上都是以槍決的方式進行,執行時可以先用麻醉劑。如果死囚沒有要捐贈器官的話,法警會朝心臟射擊;如果有要捐贈器官的話則是朝頭部射擊。
與日本執行死刑時會交由三到五名法警執行不同,在臺灣,通常是交由一名法警來執行,但這種方式可能使行刑人承受非常巨大的心理壓力。

 

關於器官捐贈的部分,其實到目前還是有許多爭議。有些死囚會希望能透過捐贈器官來表達悔過,並藉此回饋社會,但也有人質疑這些受刑犯是否真的是在「自願」的情況下選擇捐贈器官,而不是為了讓家人得到補償費用,或受到社會施予的道德壓力下所做出的選擇;實際上,國際人權團體與國內外移植學界皆表示不贊同死刑犯器官捐贈,原因是一般情況下,腦死須經過非常嚴格的判定標準,至少需經過12小時的觀察期,反觀我國執行死刑規則第5條之規定,則是以欲捐贈器官的死刑犯腦部中彈後20分鐘即判定法律上的死亡進而對其摘取器官,此除非醫學上所認定的死亡之外,亦與現行醫學共識違背,但目前衛福部也正在修改相關法令。

延伸閱讀:
其他國家執行方式
《廢話電子報》死透了沒?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兩難(沈雅雯) 
《中國時報》死刑犯器捐 倫理大考驗 (蔡甫昌、王水深) 
《聯合晚報》不用死刑犯器官 「移植學界共識」(李樹人) 
廢死聯盟和國際人權聯盟的報告(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