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法官迴避與隧道視野

文/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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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於今年夏天選定我國羈押最久的死刑犯邱和順案為模擬案件做審理(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政府案)。模擬審理過程,以及原告方與政府方就該案件所提出之相關人權規範違反論述,相當精彩。其中,雙方的攻防爭點,除了邱和順案中經常被提起的刑求下的不實自白、缺乏足夠科學基礎,還出現了不同審級相同法官審理同一案的公平疑慮也就是所謂法官迴避的問題,令人印象深刻。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強調的公平審判權

法官迴避的問題,正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當重視的:法院的審理有無符合公平審判。所以,此一爭執點也理所當然地被呈現在這一次的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原告方主張邱和順案在台灣法院的審理過程裡,邱和順上訴至最高法院11次,而在這11次審判當中,有超過半數法官是重覆而沒有自行迴避。原告方認為,既然法官已經參與了前次法院的審判,自然會對於這個案件就產生一定的成見,而在後來的審判時就沒有辦法完全客觀,這點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關於公平審判之權利!

邱和順從在2011年被判處死刑定讞,不過,更審了11次,從歷次的死刑判決書以觀可以發現,每次上訴最高法院的審理庭的法官,有時候時同一組五位法官全部重複,有時候則是二到四位法官的部分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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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羅禮涵

 

就此,姑且不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謂的公平審判條款,我們台灣自己的《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下的規定就已經有諸多法官迴避的相關提醒。那麼,照理說,法官不是應該要自行迴避,不能再次審理這個案件嗎?未迴避的可能原因是司法實務堅持舊有狹隘實務見解的解釋以及最高法院長年實施的「更二連身條款」所致。所謂更二連身條款,出自於1991年由最高法院院長所核定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該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於更審第二次以後、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一律分由發回前原主辦股法官承辦,因此每當案件於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間上下來回,而產生諸多法官重複而未予以迴避之情形,似乎也不令人那麼意外。

迴避制度之目的

不過,如果從迴避制度的目的來看,這樣的法律解釋及條款是否合理,並不是沒有疑問的。因為迴避制度的設計目的應該是要使司法至少具有一個「公正的外觀」,法官如果已經審理裁判過某案,就不應該在再次就該案為裁判,這並不是因為認定法官「一定會」有偏頗,而是因為一般人都不得不心生懷疑,在此類情況下法官「可能會」為了維護自己先前的決定而作出相同的認定,而一旦這樣的懷疑產生後,就可能產生司法外觀的不公正疑慮,這和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也會有一定程度的關聯。另一方面,基於裁判的自縛性、裁判一次性原則,法官在前次審判的裁判中已對於某案件作了意見的表示就應該受到該意見表示的拘束,就同一案件,同樣的法官原則上不應再作不同的認定或者被迫強迫作不同的認定,因此,法官迴避制度及法律規定,除了是對於被告的公平審判、公政公約權利、訴訟權等保障之外,也是基於不要為難位居實務第一線的法官等考量點。

「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

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隧道視野」(tunnel 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
    
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假設的證據,而忽略其他資訊。確認偏誤除了對於資訊的接收可能造成影響以外,也有可能對於人們的記憶產生影響,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

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是因為「人」本來就有其侷限性,即便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這是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 

多數台灣死刑判決都有法官重複而未迴避之疑慮

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必須由司法爭取而來。而一個「公正的外觀」,是司法獲得人民信賴的基本。或許,就算邱和順在歷次審判時不是被相同的法官審理,他可能仍會因為不實自白以及缺乏足夠科學基礎的證據而被判死刑。然而,因為程序上法官沒有迴避,司法外觀不公正,這對於人民的司法信賴感覺以及刑事司法的公平性,恐怕都會產生極大的存疑。

或許邱和順的法官重複問題已經令您驚訝。但實情是,我國死刑定讞的案件,有八成以上有更二後連身的法官重複問題。從目前大法官網站所顯示,至少就有17件因為更二後連身提出釋憲而等待大法官審理中。這顯示出,法官重複未迴避在台灣的死刑案件上是如此的頻繁常見。我們期待,此般法官重複與公平審判的疑慮,除了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被呈現、看見之外,也能夠在我們國家大法官的案件審理上特別是死刑定讞案件,有一個重新檢視的機會,以免再產生如「隧道視野」般的冤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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