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正案22年,更十審宣判」採訪通知

2009年4月13日採訪通知 「陸正案22年,更十審宣判」

死刑、無罪或其他…

「陸正案22年,更十審宣判」採訪通知

宣判時間:2009年4月13日上午11點

宣判地點: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第三法庭(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歡迎國際媒體採訪,現場備有英文翻譯人員)

發生在1987年的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嫌犯邱和順等人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94年現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擔任監察委員時,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證據,為邱和順平反找出一線曙光。

被告邱和順至今已被羈押20年,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同時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引發二個法院間的嚴重矛盾。本案更十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在辯護律師的堅持下,法院花費三年的時間勘驗本案偵訊光碟,確認被告遭刑求與虐待;並發現許多有利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等人不可能參與犯罪。

4月13日上午11點本案即將宣判,合議庭會作出大逆轉的無罪判決?還是再判死刑?亦或會有其他意想不到的結果!

敬邀各位媒體朋友前來採訪報導,關心這個司法史上羈押最久的未決案件。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秘書 楊宗澧 0918517157 02-25231178

義務專案助理 柏坤儀 0953318729

 

案情簡介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新竹市警察局全力追查兇手。

事隔九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秘密證人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十二人,宣佈偵破本案;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同時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後,檢察官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檢察官對邱和順等人的指控是建立自白上,沒有直接的物證。被告等人也一直喊冤,聲稱是在刑求逼供下,才不得不承認犯案。監察院當時由王清峰委員(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案,在親自聆聽一百多卷錄音帶後,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錄音,並發現一具疑似是陸正的男童屍體,由於檢察官草率處理,最後下落不明。1994年監察院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員,並有數名警察因此被判刑確定。

雖然證明有刑求,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還是警察詢問被告長達十餘天,但有錄音到刑求的時間僅有一天,因此只排除一天的自白,其他時間的自白還是認定得為證據,並以此認定全體被告有罪,並判決邱和順死刑。

2003年,警方承認另一個身繫數重大刑案及綁架案之他案要犯胡關寶,在執行槍決前夕曾向警方供稱犯下陸正案。但當時陸正案已由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加上槍決在即,為避免節外生枝,警方遂刻意封鎖消息未對陸正案重新調查。邱和順等人深信陸正案就是胡關寶所為。

本案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20年),包含邱和順等四名被告,仍未終局判決確定。另外,八名共犯都已分別被判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定讞,但八名已定讞的被告是因為不堪長年訴訟之苦而放棄上訴,出獄後仍喊冤至今。

22年來,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二個法院之間的發生嚴重矛盾。本案更十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辯護律師申請法院花費三年的時間勘驗本案偵訊光碟,確認被告遭刑求與虐待,並有許多有利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等人不可能參與犯罪。並認定本案有下列重大疑點:

1.  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未被採認﹕
在陸正是傍晚六點多在新竹市被綁架, 但直到晚上七點四十分邱和順和友人才在苗栗市租車出遊。

2.  取款條上指紋與被告等人不符

取款條上一共發現七枚指紋,但都不是被起訴的十二名被告的指紋。

3.  證物與被告等人無關:
柯洪玉蘭陳屍處發現的男性內褲、殺豬刀、獸用針筒,與被告等人無關,能證明兇手另有其人。

4.  警方刑求與辦案方式有嚴重瑕疵:
而台北市警局之部分警員因刑求被告等人而遭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在偵查期間一直被羈押禁見,不斷遭到警方借提訊問,才會做出承認犯罪的自白。

台灣人權團體認為法院不願意排除邱和順等人全部的警訊筆錄,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而且,在證據不足下,長達20年的審判與羈押違反了人民有受迅速審判權利,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台灣人權團體呼籲國際社會關切邱和順的處境,期待台灣政府能儘快解決邱和順案懸而未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