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檢察官的一封公開信

張娟芬

過去一年,台灣的司法制度經歷了前所未有的、來自民間的反彈。民眾的怒火有多熾烈,適足以顯示人民對司法的期待是多殷切。我也想藉這個機會表達一下,一個法律的局外人,對於司法制度,尤其是檢察官的角色,有什麼期待。

在審、檢、辯三方中,檢察官與媒體的互動最密切,司法記者高度仰賴檢察官提供的訊息。在司法案件上,檢察官的意見,是能見度最高,也是最具公信力的訊息來源;在媒體上,最具權威性的法律知識來源,就是檢察官。在老百姓眼中,檢察官就代表法律。檢察官一職,動見觀瞻,自不在話下。

不久前的連勝文槍擊案,很適合作為一個例子,讓我們來看看檢察官的角色。檢察官對於行兇的林正偉求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六項說,如果不是最嚴重的犯罪,不得科處死刑;原文是the most serious crimes。林正偉槍傷連勝文,是殺人未遂;流彈殺死在場的民眾,檢方論以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如此論罪已經令人驚訝。

據報載,檢方表示,對林正偉求處死刑的原因是他說:「如果還有下次,我不會採取這種做法。」檢方竟然將這句話解讀為:「犯此案已經太過驚世駭俗,竟然還想到『下一次』」!?量處死刑所根據的,竟然是掐頭去尾的被告自白,而且活生生的將被告表達悔意的話語,扭曲為「不知悔悟」,加重求刑。

檢察總長黃世銘表示,求處死刑的原因是為了嚇阻未來選舉再發生類似情事。但「殺一儆百」、「殺雞儆猴」可以作為量刑基礎嗎?台北大學法律系吳景芳教授曾指出,這種思維是刑罰學上所謂「一般預防」,早已被德國學界與實務界揚棄,因為個別被告應為他自己的犯行付出相應的代價,國家卻不應將他當作嚇阻他人犯罪的工具。在個案上強調「一般預防」,終將導致量刑失衡。

看到這種浮濫求處死刑的例子,實在令人嘆息。民眾都認為,死刑是極刑,一定會特別慎重,如果不是罪大惡極,怎麼會動用死刑?可是對林正偉求處死刑,正呼應了我在拙作《殺戮的艱難》裡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

林正偉犯下重案並導致無辜的死傷,並不值得同情;但是執法者如藐視法律,卻令人感到痛心。罪犯做錯了事情,應該被懲罰;我們卻不應在懲罰他的時候做錯事。此案所透露的問題與造成的影響,絕對不僅限於被告林正偉。檢察官浮濫求處死刑所透露出的問題是,檢察官一方面把自己當作司法過程中一個無足輕重的小螺絲釘,心想著自己失衡的求刑自然會有法官在後頭把關;另一方面,又在媒體面前過度膨脹,求刑越重越能博得正義美名。檢察官可能沒有意識到,他的作為看在民眾眼裡,都是法律的負面教材。這是許諾一個並不存在的玫瑰園,不恰當的餵養、引導庶民的道德義憤,為隨後的司法審判製造輿論壓力,也讓獨立審判的空間受到壓縮。

檢察官與警察是第一線偵辦案件的執法者,也是被害人與家屬寄予希望之所在。偵查品質提升、蒐證確實、程序嚴謹,將加害者繩之以法的機率便大增,被害人方能稍得慰撫。然而如果檢察官不顧法律的要求、不顧案件的實況而求處不切實際的重刑,以為這樣便能夠安慰被害者及家屬,那恐怕是愛之適足以害之。試想,檢察官求刑時如果漫天喊價,被害人與家屬對於懲罰的期待也水漲船高,結果幾年的官司打下來,對被告的懲罰卻「縮水」了,被害人與家屬難道不會覺得正義未得伸張?然而當法官翻開卷證審理本案,看著手上「流彈誤傷」的事證被硬拗成「殺人罪」,他判得下去嗎?他能夠忽略兩公約所要求的,對死刑的限縮使用嗎?

我理解並且欽佩檢察官有嫉惡如仇、為民除害的精神。但是一心與被告為敵、求刑不成比例的加重,對於被害人的權益並無幫助,反而有害。浮濫求處重刑,如同將被害者與家屬的心理期待高高捧起,然後任由他們在審判過程裡重重摔下。我們何忍看著身心受創的被害人與家屬,坐上這心情的雲霄飛車?

言教不如身教。白紙黑字寫的法律只是言教,躲在六法全書裡面,只要沒有人去把它翻開,它就永遠被禁錮在書頁裡。檢察官的所作所為,才是身教,透過媒體,無遠弗屆,大力放送。如果檢察官偵查大公開,那麼六法全書上寫的「偵查不公開」就是笑話一樁。如果檢察官求刑一律從重,那麼「罪刑相當」就是笑話第二樁。如果檢察官將被告的供詞掐頭去尾羅織成罪,那麼「無罪推定」就是笑話第三樁。如果檢察官把「將被告定罪」視為自己的唯一職責,那麼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說「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就是笑話第四樁。笑話還可以繼續列下去,只是身陷其中的人笑不出來而已。

檢察官絕對不是司法程序裡的一個螺絲釘。庶民不會去讀六法全書,庶民看電視、讀報紙;媒體呈現出的檢察官所言所行,就是庶民的法治教育。沒有一種法律專業者能夠像檢察官這樣,居於大眾法治教育的樞紐位置。檢察官的求刑,是大眾心目中的正義標準。檢察官辦案的手法,是大眾心目中的標準程序。檢察官做的事情,媒體通常基於新聞上的依賴關係,不會多加質疑;民眾自然也照單全收,覺得事情本來就是這樣。檢察官型塑了民眾對法律的認知與理解,任重而道遠;如能不負初衷,司法改革才有希望。謹以此文略表一個局外人的期待。

本文刊登於2011年4月,檢協會訊第6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