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最白】檢察官的自我期許太低了!

編按:

日前吳巡龍檢察官宣布將於六月四日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抗議,獲得陳瑞仁檢察官及檢改協會的熱情聲援。兩位檢察官都是風評非常好,受人敬重的檢察官。但是這一回,事涉司法的基本結構,我們必須將意見的歧異,清楚辨明。

兩位檢察官嚴厲批判的那個最高法院刑庭決議,簡而言之,是朝向審檢分立的一小步。我們在《廢話電子報》第一期的『一小步與一大步(張娟芬)』,已經詳盡說明。

這次檢察官的抗爭活動,新聞報導請見:『破天荒檢察官要到最高院靜坐(中國時報)』、『檢察官將抗議最高院斥民粹(中央社)』、『赴最高院靜坐抗議  陳瑞仁聲援(中央社)』。

新聞見報後,已經出現一些相關評論:『檢察官不要再破壞體制了!(張娟芬)』、『別鬧了,吳檢察官,你們沒道理啊!(中時社論)』、『我為什麼要到最高法院靜坐(吳巡龍)』、『法官成被告最佳辯護人?(楊雲驊)』。

檢察官協會已呼籲會員連署,將於六月四日遞交連署書,靜坐抗議勢在必行。但是前一陣子民間司改會指證歷歷的「憤怒鳥檢察官」,嚴重斲傷檢察官形象,檢察官協會卻異常沈默。

這位「憤怒鳥檢察官」侮辱嫌疑人,有檢察官跳出來為他辯解,說那是「正義之怒」;司改會再開記者會,證明「憤怒鳥檢察官」也侮辱被害人。然後,檢察官就不吭聲了。

我們於此再次提出對兩位檢察官的不同意見,也誠懇期待各方繼續對話。


檢察官的自我期許太低了!

⊙張娟芬

    日前中國時報刊登吳巡龍檢察官宏文〈我為什麼要到最高法院靜坐〉,認為法官的職權調查範圍,為立法權限,不宜由最高法院刑庭決議逕行改變,否則恐有違權力分立的原則。吳文愛護憲政體制的苦心令人讚賞,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的修法歷史,不幸與吳文的立論恰好相反。

    台灣的訴訟原來奉行「職權主義」。九十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有鑑於審檢一家造成諸多弊病,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因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加上但書,以限縮職權調查範圍。

    在修法的過程裡,法務部強烈反彈,結果只好在字句上稍做妥協。修正後的一六三條說,如果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就可以職權調查。換句話說,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法條通過了,朝向限縮職權調查邁一小步。孰料最高法院九十一年第四次刑庭會議決議,逕自認定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都可以調查,完全違背修法意旨。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裡「維護公平正義」一詞,借自日本法律;而留學日本的刑訴法專家陳運財教授明確指出,「維護公平正義」不應該這樣寬泛的解釋,最高法院決議亦不理會。

    代表多數民意的立法院,將法律修正為「限縮職權調查」;可是九十一年的最高法院決議卻自行其是,不顧學理的解釋,「擴張職權調查」。一○一年最高法院第二次刑庭會議決議,只是遲來的醒悟,終於回歸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的初衷,限縮職權調查。

    吳文認為最高法院決議不宜凌駕立法權,我深以為是。最高法院刑庭決議在十年之間反覆,對同一法條做出兩個迥然相異的決議,即可知其「統一法律見解」的權限恐怕太寬。司法權固然有制衡立法權的制度設計,但違憲審查權並不在最高法院,而在大法官會議。吳文誤以為最高法院此次決議「推翻立法院十年前之決定」,不符史實。實情是,最高法院當年悍然背離立法意旨,如今不過浪子回頭而已。

    當然吳文真正關切的,還是審檢要不要分立的問題。吳文舉一案例說明限縮職權調查可能的弊病;讀之駭然。該案的文書究竟是真是偽,檢察官有權也有責送鑑定,卻不此之圖,只聽當事人與證人說的話就滿意了。案子被判無罪,不檢討檢察官為何疏於舉證,反倒責怪法官為何不幫忙送鑑定,進而怪罪到最高法院決議。

    此例不是別的,正正說明為什麼應該要審檢分立,為什麼應該限縮職權調查!吳文顯然接受該案檢察官的作法:認定犯罪不必靠科學證據,只要當事人說是假的,就是假的。容我直言:檢察官對於「蒐集罪證」、「打擊犯罪」的職責,自我期許實在太低了!本案癥結不是法官想法與常人不同;檢察官難道不知道,科學辦案已經是各界一致的期待嗎?

    另一駭人之處是吳文寫道:「二審法官審理時不露聲色,而為無罪判決,主要理由是該契約與真正租約的印文看起來相同。檢察官被突襲不服上訴」。法官不應輕易表露心證,是公平審判之常理;哪一個被告不是進了法庭聽判才知道判決結果?原來檢察官從來都預先知道法官的心證,都知道判決結果;因此於某一案中「竟然」未事先知情,即認為是被「突襲」了!審檢一家,就是偏袒檢方,於此一端即可見矣!

    吳文說得對,如果正義未能伸張,檢察官並不是受害者。如果檢察官疏於蒐集罪證,應鑑定卻不鑑定,則蒙受損失的當事人恐怕會覺得,檢察官也是加害者!

* 本文刊登於《廢話電子報》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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