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如何討論死刑

我們該如何討論死刑

何帆為紐約時報中文網撰稿 2012年10月23日

原文出處:紐約時報中文網

張娟芬著《殺戮的艱難》(簡體中文版將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在2012年11月出版)

彼拉多的手

在《聖經》故事裡,羅馬提督本丟·彼拉多(Pontius Pilate)被描述為一個受輿論所迫的法官。

耶穌蒙難,被猶太公會判了死刑,並送請彼拉多核准。故事中,彼拉多查不出耶穌有什麼罪,內心也不願判他死刑,但架不住烏合之眾一片殺聲。他既怕生亂,又想卸責,便當眾洗手,聲稱:“流這義人的血,罪不在我,你們承當吧。”眾人回答:“他的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於是,彼拉多下令鞭打耶穌,並交人釘十字架。

民國法學家吳經熊的自傳《超越東西方》(2002年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就提到這位彼拉多。上世紀三十年代,吳經熊曾任上海特區法院院長,簽署過不少死刑判決。他寫道:“我當法官時,常認真地履行我的職責,實際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內心深處,潛伏着這麼一種意識: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個法官的角色。每當我判一個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靈魂祈求,要他原諒我這麼做,我判他的刑只因為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為這是我的意願。我覺得像彼拉多一樣,並且希望洗乾淨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儘管他也許有罪。唯有完人才夠資格向罪人扔石頭,但是,完人是沒有的。”

讀法學院時,看到吳經熊這段獨白,我不僅不以為然,反覺得他瞻前顧後,書生氣重。可是,當自己成為法官,並審理過死刑案件後,才深切體會到這位司法前輩的負重與糾結。我雖不像他那樣,會默默祈求被處決者的原諒,但內心深處,也怕自己有一天成為畏縮懦弱、逃避責任的彼拉多。

                                                  刑事法官“三怕”

死刑案件的審理過程並不神秘,但法官那種如履薄冰的心態,常人很難理解。

公眾會關注犯罪情節之惡劣、犯罪手段之殘忍、犯罪後果之嚴重,但對法官來說,現有證據能不能證明所有一切都是被告所為,才是定案關鍵。

換言之,法官必須考慮:偵控部門的訊問、取證環節,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有非法證據必須排除?排除非法證據後,現有的證據與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形成嚴密、完整、有說服力的證據鏈,並排除合理懷疑,使法官確信無他人作案或意外事件的可能?可以說,上述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審慎、嚴格、周延的審查、分析和論證。但是,當口供、證言與其他證據高度吻合時,法官可能又會心存疑慮。因為隨着時間推移,人的記憶發生偏差是正常現象,如果被告人、證人在案發數月,甚至數年之後的回憶,與現場情況和各種證據嚴絲合縫、完全對應,反而又意味着有刑訊可能。

我所遇到的刑事法官,多有三怕:一怕有關機關偽造證據,二怕無辜者頂包替罪,三怕陰差陽錯各種巧合。這“三怕”,最易導致殺錯人的情況出現。

2010年,台灣地區爆出“江國慶冤殺案”,(1996年9月12日,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一位5歲謝姓女童遭遇姦殺, 軍方的專案偵辦小組速偵速審,將被認定涉案的江國慶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槍決,被槍決時年僅21歲。2011年1月28日,另一相關涉案人許榮洲經由檢察官訊問後,許榮洲坦承犯下空軍女童性侵命案)連領導人馬英九都出來謝罪。而當年定案的關鍵證據,除了刑訊後的認罪口供,就是一張同時沾有疑犯精液與受害女童血液的面巾紙。而實際情況可能是,江國慶在廁所自慰,事畢用面巾紙擦拭精液,並隨手丟進廢紙簍,真兇姦殺女童時,鮮血恰好噴濺在這張紙上。您可以說這是巧合,可這種幾乎不可能發生的巧合,加上刑訊得來的認罪供述,簡直就是承辦法官的噩夢。

內地某省也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件。某甲嫖宿暗娼,事後發現手機落在妓女住處,返回後,卻發現妓女已被人掐死,手機仍在屍體旁,甲怕嫖娼之事敗露,不敢報警,取回手機,匆匆離去。事後,警方根據電訊線索,抓住此人。若非真兇後來落網,某甲幾乎百口莫辯。

不止一位同行告訴我,每當這樣的冤案曝光,都會條件反射式地迅速梳理自己審理過的部分案件,內心再三檢驗、複核,確定無誤後,方才心安。

                                                 “求其生而不能”?

哲人說:“法律家判斷對錯,政治家權衡利弊”。可對審理死刑案件的法官而言,判斷對錯只是前提,有時還必須像社會學家甚至政治家那樣,跳出法律本身,考量更多利弊。許多個案的處理,涉及倫理、道德、政治、民族和文化各個層面,殺或不殺,單靠法條已很難求解。在總體公正難以統一的情況下,法官只能力爭在個案中實現具體正義。

例如,兄弟二人共同運輸毒品,數量、情節都夠得上死刑標準。考慮到他們雙親尚在,一律判死是否過於殘忍?若兩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同,按照“存留養親”的傳統,可以留下一人性命,那麼,留兄長?還是留小弟?在另一起案件中,兄弟二人將鄰居一家四口滅門。如此殘忍的罪犯,是否還有必要對其“存留養親”?又比如,父母送子自首,表面上看,並不如被告人單獨投案更有誠意,但這類行為的社會示範效應,卻絕對不容忽視。如果送子投案也不能免死,今後還有哪個父母會輕易規勸犯罪的兒女自首?如果說,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自首亦不得從寬,那麼,上述三“極”的標準又該如何把握?歐陽修在《瀧岡阡表》中,談到自己做法官的父親決定判人死刑時,適用的是“求其生而不能”標準。這裡的“求其生而不能”,就包含了法官複雜、糾結的內心推演過程。

                                                 廢死與民意

近兩年,隨着微博、推特、Facebook等新媒介的出現,死刑案件與民意的關係,也變得愈加微妙。要不要廢除死刑?該不該在某案中判處某人死刑?死刑判決應不應該順應民意?這些過去只發生在司法界、學術界的爭議,逐漸成為媒體、網絡熱議的焦點。

民眾關心司法話題,當然是好事,但另一方面,社會輿論對法院裁判的壓力,也開始顯現。許多熱點案件中,網民了解到的資訊有限,又易受被“污染”的信息源影響,一味“喊殺”或呼籲“免死”的“眾聲喧嘩”,未必能代表真實民意。如果順應這樣的“民意”,判處某人死刑,法官豈不又有變成彼拉多的風險?

從國內關於死刑問題的討論看,理性、寬容的聲音雖在遞增,但缺乏良好的討論氛圍,許多爭論充滿暴戾之氣。一些人秉持“出身論”,只要被告是所謂“官二代”或“富二代”,就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高舉“喊殺”大旗;反之,若被告屬於弱勢群體,就把責任一股腦推給社會和體制。

還有人喜用“情境設問法”,對方一談廢死議題,就問“如果匪徒姦殺你女兒,你贊不贊成殺他”,如果對方說“不贊成”,又指責對方“沒人性”,不可理喻。還有人索性採取“標籤戰術”,一旦意見不合,就給異議者貼上“五毛黨”、“帶路黨”或者“美分黨”的標籤,然後自行宣布勝利。用學者劉瑜的話說,“標籤盛行的地方,理性易於枯萎。在思維極端化的背後,是認知上的懶惰,以及對教條的渴望。”

當然,爭論聽多了,也大致能做個簡單歸納。“廢死派”通常分為三大陣營:第一陣營贊成無條件地廢除全部死刑,但必須延長重刑犯的實際關押年限,即“不殺長關”。我國大陸、台灣地區近年先後修改刑法典,提高特定犯罪的減刑、假釋門檻,實際上採取的就是“少殺長關”策略,以避免“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第二陣營要求廢除所有非暴力類犯罪的死刑,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不過,在大陸,最難令公眾接受的,恐怕就是“貪官免死”的後果;第三陣營並不支持廢除全部死刑,但認為現行刑事司法機制不夠完備,不能最大限度上防止錯殺,希望在完善防錯機制前,暫停執行死刑。這種做法,國外已有先例。197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弗曼訴佐治亞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時,發現死刑案件裁判過程中存在過多濫用程序、種族偏見的情形,隨即要求在全國範圍內暫停執行死刑。到1976年,由於各州紛紛修改了死刑程序,規範了法官、陪審團在死刑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權,最高法院才在“格雷訴佐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批准恢復執行死刑。

支持死刑者,大致也有三大陣營:第一陣營是嚴格的“尊重立法派”。那就是,刑法既然已經設置死刑,就應嚴格執行,輪不到法院以判決方式,變相廢除某些犯罪的死刑;第二陣營認為死刑“宜慎不宜廢”,可以備而不用,但絕不能立法廢除。萬一發生“國人皆曰可殺”的犯罪,才適用死刑。在台灣,從2006年1月開始,全島四年內沒有執行過一起死刑,就是兩任法務部長——施茂林和王清峰拒絕簽署執行令的後果。但是,到2010年3月,受支持死刑的民意壓力所迫,王清峰宣布辭職。續任曾勇夫履任10天後,就迅速簽署了四名死刑犯的執行令。第三個陣營是旗幟鮮明地死刑支持者。

支持廢死者的理由一般是:政府沒有權力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死刑並不能有效遏制犯罪;一旦錯殺,冤死的生命無法挽回;判處一個人終身監禁,比一槍斃命更有利於實現懲罰目的。

贊成死刑者的立場,則完全針鋒相對,他們認為:政府有權處死對社會或公眾利益構成極度危險者;考慮到中國的文化背景,死刑仍具有相當大的威懾作用;錯殺的幾率微乎其微,不能為防止這樣的小概率事件,阻止多數人正義的實現;憑什麼用納稅人的錢長期供養一個被終身監禁的重犯?

上述爭議,有些尚可商榷、爭論,有些幾乎無法調和。更重要的是,關於死刑在威懾和預防犯罪方面的效果,也幾乎無法用數據來量化,論辯雙方都可以羅列出許多對己方觀點有利的論據。而且,由於總有預料之外的事件挑戰人們的心理承受極限,幾大陣營的立場也經常發生變化。比如,一旦出現重大冤錯案件,“廢死論”就會短暫處於上風。而一旦發生特別惡劣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時,一些長期呼籲廢除死刑的人士也可能轉變立場,轉而支持死刑。

                                                 理性的討論如何成為可能

作為法官,我希望能在律師的辯護意見中讀到堅定的立場、新穎的角度、縝密的論證、適當的修辭;作為讀者,我喜歡平實、通達、寬厚、敞亮的文字。而在張娟芬著《殺戮的艱難》(簡體中文版將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在2012年11月版)一書里,這些特質都能找到。

作者張娟芬女士並非法律界人士,但長期參加社會運動,跟蹤了許多熱點案件,訪問過不少死囚,對台灣在死刑改革議題上的重大爭議、熱點案件和發展脈絡,也能如數家珍,娓娓道來。

最難能可貴的,則是作者務實、理性、平和的多維思辨。她沒有那種“你若說不,便是異端”的心態,而是直面問題,明白說理。她會承認:“對於一個嚮往正義的人,死刑多少構成一種誘惑,並被當作一種實現正義的方式。”當她讀到世界上最偉大的律師克勞倫斯·丹諾(Clarence Darrow)在辯護詞中說“被害人才十五分鐘就被打死了,那不算受苦”時,也會出離憤怒,甚至有喊出“快判他們死刑”的衝動。而她進一步的反思,則是“反死刑論述不要美化罪犯,不能袒護罪行,否則效果適得其反”。她會從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思考問題,設想如何安撫他們的情緒,如何給予他們更多精神和物質上的救助。

而她寫這本書的目的,也只是希望所有人都能做到“下次輿論又喊殺的時候,我們至少可以,停下來,想一想”。 讀這本書時,我常會想:我們在討論死刑問題時,是否也能如本書作者一樣,更多秉持寬容、平等的心態,更設身處地為對方着想,以共同推動這個社會朝着更加理性、開放的方向發展。

作者雖然討論的是海峽對岸的死刑爭議,但兩岸同根同源,許多社會問題亦有相似之處。比如,當出現惡性案件時,主流民意對死刑可能存在的直接、明確,甚至略顯偏執的支持態度。又比如,台灣媒體曾為追求刺激效果,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把殺人嫌犯陳金火描述為“食人魔”。在內地,也有媒體或公民缺乏自律精神,基於各種目的,對事實進行惡意扭曲或篡改。如散播嫌疑人沒有說過的言論,或者直接將被告人貼上“身份標籤”,吸引“仇恨”火力,或者冠以“草根英雄”、“反腐鬥士”的神聖光環,爭取社會同情。

此外,作者在書中強調的獨立量刑程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問題,也是大陸近年司法改革的重點內容。

閱讀本書,我還有一種親切感。書中提到的許多人物,如李念祖、林峰正等律師,我在2009年旅台時都曾有過一面之緣。而作者不經意間提到或援引的一系列書目,如《朗讀者》(The Reader)、《為廢除死刑而戰》(L'Abolition)、《冷血》(Cold Blood)、《雖然他們是無辜的》(The Execution of The Innocent)、《大法官是這樣煉成的:哈里·布萊克門的最高法院之旅》(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 Harry Blackmun's Supreme Court Journey),我都曾認真讀過。其中,我本人還是最後一本書內地版的譯者。布萊克門大法官早年支持死刑,晚年卻公開反對死刑,去世前那句“人總是在爭議中成長”的名言,曾令我感慨萬千。隨着時間流逝,我對死刑問題的態度,也或許會發生改變。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自己第一次親臨刑場,觀看死刑執行的情景。當時,一名死囚即將被執行槍決。臨刑前,他突然對法警提出請求:“我可不可以挪一下位置,我面前有塊石頭,如果倒下,這石頭正好磕着我的臉。”法警沒處理過這類情形,一臉疑惑地看向負責現場指揮的法院副院長。副院長下令:“給他挪挪。”然後告訴在場所有人:“大家要記住,即使在這一刻,他們也是人,也有尊嚴。”我很慶幸自己初次觀刑,就經歷了這一幕,因為它讓我對肩頭所負的責任,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我想,無論社會和法律發展、進化到哪一步,每個法官的心底,都應為人性和尊嚴,保留一塊敞亮的空間。

何帆是法律工作者、業餘譯者。最新一部著作是《大法官說了算:美國司法觀察筆記》;譯作有《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雲》、《批評官員的尺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