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的司法改革意義-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喝采

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的司法改革意義-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喝采
⊙錢建榮

11月16日可以說是司法界的大事,最高法院就像大夢初醒一般,對外表示「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以下是最高法院對外新聞稿的內容:

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首先於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將就吳敏誠殺人上訴案件,進行準備程序(審前會議),其後將定期就死刑量刑進行言詞辯論。

因為被告有沒有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以及應該如何科刑,都影響被告的權益非常大。對於如果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的案件,因為關係著剝奪被告的生命權,判決確定執行後將會無法補救,為了讓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審判長可以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和量刑範圍有關的事項互為辯論,再由合議庭綜合全部辯論意旨,並且斟酌被害人家屬的意見,選擇最為妥當的宣告刑,達到罪刑相當的目的。

本案在本院第一次發回時已經指出:上訴人吳敏誠對於殺人的事實已經認罪,只是爭執量刑的輕重,二審沒有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上訴人的科刑範圍進行辯論,雖然沒有違法,但不適當。本案上訴人吳敏誠經二審判處死刑,本院審判庭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因而指定本件就死刑量刑部分進行言詞辯論。
為甚麼說最高法院是「大夢初醒」?我們先來看一則兩年多前的報導。

2010年4月7日的自由時報:馬英九總統昨天在回應國際關心的台灣死刑存廢問題時指出,政府現在的政策是逐漸降低死刑的判決,除了將把最高有期徒刑從二十年增加到二十五年,為讓最高法院做出死刑判決的程序更嚴謹,將研究調整最高法院判決的程序,將修改刑事訴訟法必須要進行口頭的辯論,而且可能會要求採「共識決」。

總統要求言詞辯論、共識決等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言猶在耳,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不到一個月就於當月30日執行4位死刑犯,終止了臺灣4年多來停止執行死刑的紀錄。

隔年3月又繼續執行5位死刑犯。本來停留在44位死囚的數字,卻沒也因而減少,因為這兩年中間,最高法院以令人驚異的倍數速度確定多起死刑案件,待決的死囚數字來到61人。是的,執行了9位,卻增加了26位。

兩年多來經由最高法院確定新增的26位死刑犯,與之前的死刑犯一樣,仍然沒有一件進行過言詞辯論。當然,最高法院合議庭五位法官是否一致同意死刑的「共識決」,在評議秘密原則之下,更無人可知。
立法院也受夠了最高法院拒絕言詞辯論的態度,今年10月25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決議以凍結最高法院部分預算的方式,要求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決議內容如下:

「立法院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將該法第474條第1項修正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再此限。」以保障當事人在公開法庭言詞辯論之權利,並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以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另刑事訴訟法亦規範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然,最高法院鮮少召開言詞辯論,亦未陳述不行言詞辯論之理由,已屬徹底蔑視立法權,於法治國之中,竟有掌握司法權之法院如此漠視法令,實屬罕見,且應立即檢討。且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終審法院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現行最高法院怠為言詞辯論實已違反公開審判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為使最高法院更加重視本院立法規範之落實,積極改造最高法院怠於言詞辯論、漠視立法之陋習,爰此,建議凍結最高法院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共計5480千元,直至最高法院就言詞辯論落實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這棒應該是敲醒了最高法院。無論如何,最高法院終於作成這個「尊重生命權,符合公開審判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劃時代決定,值得喝采!

我們不想懷疑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只是為了解凍預算,毋寧是如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最高法院可以透過對於死刑的言詞辯論,讓國人見識死刑的殘忍、省思生命權的可貴,更彰顯法院對於死刑刑罰的慎重。甚至以終審法院的高度,可以向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檢視死刑法律,保障人民生命權」(最高法院舉行言詞辯論是尊重生命權與立法權的表現)。

以最高法院於12月3日即將進行準備程序的吳敏誠殺人上訴案件為例。臺灣特有的兩個事實審制度,第二審與第一審為相同的事實認定,適用相同的法律前提下,憑甚麼能改變一審無期徒刑的量刑決定,作出更不利被告的死刑決定?

最高法院為此已經撤銷發回兩次了,細繹該案合議庭對於生命權與死刑辯論的堅持態度,從歷次撤銷發回的判決理由就讓人印象深刻。第二次撤銷發回的理由甚至直接講明:「基於對生命絕對權優先之推定,法院對於宣告死刑之案件,除應於理由內就如何本於責任原則,依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各款審酌情形,加以說明外,並須就犯罪行為人確實是泯滅天性,窮兇極惡之徒,事後又確無悛悔實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加以確實考量,何以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隔離之情形,詳加敘明,以昭慎重,如判處終身監禁同樣可以達到將犯罪行為人從社會中實質剔除之目的,則保護社會不再受其危害此一目的即不能作為判處死刑之審酌事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02號判決)。

顯然基於比例原則,最高法院要求事實審先考量無期徒刑的可能性,因為其與死刑同樣,足以達到保護社會之目的,但不用侵害無可挽回的生命權。本件判決不似最高法院其他庭的某些判決,只會紙上談兵的形式上引用兩公約,最後卻仍然作出實質上牴觸兩公約精神的死刑判決。於此,我們充分看見最高法院對於生命權的尊重,以及發揮監督下級審解釋適用法律,是否侵害人民基本權的功能。

廢止保密分案只是改革最高法院的第一步,我們樂見最高法院在「透明化」的努力與突破。終審法院的言詞辯論更可以拉近民眾與司法實務的距離,較之所謂人民觀審制,既不必花費高額成本,更能落實民主化與社會化的目的。而且透過言詞辯論程序,建立選任專家學者的法律鑑定制度,除廣納當事人的論辯與意見外,更能落實學術理論於實務,豐富且細緻判決的說理程度;更重要的,最高法院還能藉此確立「自為判決」的慣例,減少案件撤銷或廢棄發回,在審級間游走,久懸未決的民、刑事共同現象。

死刑案件的言詞辯論更為重要,除了寓有重視人民訴訟基本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意涵外,更重要的是藉由最高法院法律審高度的辯論,能真正引領社會各界深思生命權的意義,透過理性的法律辯論,灌注具有憲法意識及人權素養的法律生活。藉由合議庭各成員的提問與激盪,足以窺見各法官對於死刑的態度,進而有助於死刑共識決制度的達成。我們也更相信,最高法院在累積死刑辯論的經驗後,必能凝聚社會共識,聲請大法官對死刑法律進行違憲審查,真正實踐終審法院的憲法高度與司法保障人權的功能。

* 本文刊登於第22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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