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國際審查現場直擊!

兩公約國際審查現場直擊!
⊙編輯部

自立法院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由總統公布生效後,兩公約就正式具有「國內法」效力,不再只是唱高調的人權宣言或國際條約。而兩公約是聯合國會員大會通過,被國際普遍接受的人權準則,台灣政府的作為是否實質符合兩公約規範,自然不應只由政府老王賣瓜,而應該由具有聯合國經驗的專家來為政府把脈。台灣政府為了展現與國際人權接軌的決心,主動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前來,進行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幫政府對症下藥,抓出人權病灶。

死刑作為重大人權議題,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就有明確規範,公約本文以及一般意見書都揭示了廢除死刑是ICCPR的精神所在。由於台灣的死刑判決與執行在兩公約成為國內法後,反而越來越活躍,在此次國際審查中當然是政府無可逃避的焦點議題之一。TAEDP也為廢話電子報的讀者獻上死刑議題的焦點觀察紀錄,透過人權專家與政府代表的對話,檢視台灣政府對於廢除死刑的態度。

ICCPR第6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在審查會議中,政府代表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檢察司長朱坤茂數次重申台灣政府廢除死刑的決心,廢除死刑是政府的終極目標。政府代表宣示將來會努力減少死刑判決的產生,並且政府會盡教育之責,讓人民了解死刑即是酷刑,以逐步推動的方式廢除死刑。政府代表願意遵循ICCPR的精神,做出廢除死刑的宣示,值得肯定。

然而,除了口頭宣示之外,政府似乎不願意再有進一步的作為。由於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於2012年11月19日通過暫停執行死刑(moratorium)的決議案,呼籲仍有死刑的各國暫停執行死刑,作為推動廢除死刑的具體有效措施,因此在審查會議中,專家多次詢問政府是否願意採納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暫停執行死刑。遺憾的是,政府代表此時展現的不是廢除死刑的決心,而是打太極拳的功力,不願明確回應是否願意暫停執行死刑,僅表示會再研究。但暫停執行死刑的呼聲早在多年前就已提出,也是國際上常見的廢除死刑前置步驟,甚至台灣於2006至2009年就已經採取事實上暫停執行(de facto moratorium),在那段期間台灣的犯罪率並未上升,社會上也開始討論廢死的配套措施,所以法務部理當給予更為具體的回應。

專家多次表示想與政府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因此詢問政府是否有意願暫停執行,假使政府代表認為窒礙難行,也應該將困難向專家說明,讓專家了解為何政府不願暫停執行,以便進行更深入、細緻的討論。但政府代表「依法跳針」,只顯示了台灣政府對於廢除死刑議題態度不夠真誠,令人遺憾。無怪乎馬英九總統的老師孔傑榮教授會認為台灣政府與中國政府相同,皆口惠而實不至。

此外,關於現行赦免法違背ICCPR第6條規定,專家也提出了相關問題。根據ICCPR第6條第4項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而現行赦免法的規定並不清楚,讓這個權利的實踐上出現了問題,例如請求赦免者並不會得到來自總統對於准的回應,不知道總統是不願意赦免還是尚未處理,但法務部確認為,沒有收到總統說要赦免的訊息,就是總統決定不赦免。因此,台灣的赦免法以及自2010年以來的死刑執行,都可能違背ICCPR第6條第4項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要求。對此議題,法務部僅表示會再研究修法,甚至表示這是2012年才有的爭議。但兩公約於2009年就具有國內法效力,法務部身兼兩公約及赦免法主管機關,對於赦免法違背兩公約,竟要等到2012年由立法院做成決議才有所警覺,已是嚴重失職。再者,於討論死刑議題之前,政府代表已明確表示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特別法」效力,位階介於憲法與法律之間,法律牴觸兩公約者無效,且法務部此項見解也已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司法院參考。但法務部一邊認為兩公約位階高於法律,一邊卻繼續適用違反兩公約的法律,專家也現場指出此矛盾,認為赦免法既然違背ICCPR,就應該停止適用,另外採取符合ICCPR的措施。

審查過程中,專家也關心許多台灣死刑實務上的問題,例如:為何行刑前未通知律師及家屬?死刑執行方式是否會因死囚器官捐贈與否而不同?死刑犯羈押的處遇如何?是否有精神障礙者被判處死刑?而政府代表的回答也令人失望。

關於行刑前為何未通知律師及家屬,矯正署吳憲璋署長僅以死刑執行規則第7條規定應嚴守秘密回應,再次無視位階高於法律的兩公約精神(況且死刑執行規則僅是比法律位階更低的行政命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甚至表示嚴守秘密就是為了防止死刑犯再提起非常救濟或釋憲,完全將正當法律程序以及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拋諸腦後,令人遺憾。而關於死刑犯器官捐贈是否改變執行方式,矯正署長竟答非所問似乎不了解狀況。而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宣稱死囚收容的處遇與一般受刑人完全相同,更是不符事實。現行實務中,死囚無法請求下工場工作,在累進處遇上也無法有和一般受刑人相同的累進記點機會。某些看守所甚至曾經限制死囚與近親會面的方式。至於精神障礙者被判處死刑的問題,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僅就刑法減輕事由說明,技術性迴避仍有不符合減刑事由的精神障礙者被判處死刑的事實。

政府代表對於死刑議題所展現出的態度,孔傑榮教授所說「口惠而實不至」應該可作為總括性的註腳。政府若真有廢除死刑的決心,能做的事還有很多,並非束手無策。就如同Asma Jahangir所言,民意並不是廢除死刑與否的唯一因素,而政府有許多的手段與方式可以對民眾宣導、溝通。孔傑榮提到國家責任時表示,身為一個國家領導人,不能風往哪吹就往哪邊倒。其後談及胎兒性別篩選議題時,國健局代表呈現了許多政府努力宣導、改變民眾觀念的作為,也令Shanthi Dairiam有感而發表示:「雖然民意認為男生比較好,但是政府還是努力宣導希望改變這個現象。拉回到死刑問題來看,其實政府是可以做得到的,只端視政府有多重視這個問題。」可惜專家們的感慨,並沒有登在報紙上,不知道馬總統有機會聽到嗎?

代表團針對干涉內政及死刑相關指控提出的口頭聲明

編按:在2月26日下午審查公政公約第6條到第13條之前,Manfred Nowak教授特別代表所有代表團成員發表了口頭聲明。本文字整理根據現場口譯整理而整。

去年12月份時,有委員們接獲告知,幾位死刑犯可能會被執行。經過聯繫後,十位委員共同寫了一封信給馬英九總統和法務部長,表達我們的疑慮,以及希望所有死刑執行都暫緩,直到我們有機會詳細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我們已經看過了報告,死刑在國家報告和影子報告中都有很大篇幅討論,牽涉到生命權和酷刑等重要議題。

這是一封給馬總統和法務部長的私人信,我們希望爭取時間處理有關個人的申訴。我們是受中華民國政府邀請來審查報告,政府單位不應該採取任何無可挽回的行動,必須要等到有機會討論之後才行動。

在不久之後,就發現媒體有些報導,也有來自公民的信件,用嚴厲的語言來指控我們。這封信不是給所有人,是給特定的對象,但有人洩露,造成了相當的討論、國內外都有熱烈的討論,我們非常震驚會出現這樣的情形。

我們更震驚的是之後這六位死刑犯就被執行。儘管所有的委員都要求暫緩死刑執行直到死刑議題有機會被討論,並且也要等到我們提出結論性意見。因為事實上有可能在我們的結論性意見提出來後,會發現有些個案會違反ICCPR第六條或第七條,但執行死刑就來不及了。

我在此代表兩個委員會的委員發言,來表達我們的疑慮。

因為媒體也釋放一些謠言,他們沒有採訪我們這些委員,就發出消息。我們不願意回應媒體的問題。我們是發給特定的對象的信,也是敏感的議題,我們不願意透過媒體和台灣政府對話。媒體報導我們不願意和政府對話,這不是事實。

雖然憾事發生了,我們還是要善盡審查委員的職責。我們還是要提醒大家。這是我們的聲明,希望台灣能夠慎重。

 

國際獨立專家審查台灣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之初步報告總結觀察與建議

編按:本期電子報僅摘要生命權(第六條)部份,完整之總結觀察與建議,請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D.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議題

生命權(第6條)

57.ICCPR第六條雖然沒有禁止死刑,但也表達國際間廢除死刑的趨勢,像是聯合國大會諸多決議案,都要求各國至少需要暫停執行死刑。此外ICCPR第7條也明文禁止任何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罰。較為輕微的體罰都被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地方人權法庭視為不人道與有辱人格,那麼問題就在於這樣深具彈性的解釋是否也能夠應用在最嚴峻的體罰─死刑。包括南非憲法法院等諸多國家法院,都將死刑視為殘忍的刑罰。現任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也認為禁止死刑能維持人性尊嚴,同時也逐漸演變成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雖然台灣政府也肯定不論是從人性或兩公約的角度來看,死刑都是殘酷的(初次報告的第94段),但是台灣在2011年卻跟另外19個國家一樣,都有執行死刑。因此專家建議台灣政府應該更努力廢除死刑,第一步就是果斷地暫停執行死刑,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

58.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台灣政府應該謹慎遵守所有與執行死刑相關程序與保護措施。特別是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的犯人都不應被判和/或執行死刑。根據ICCPR第6條(4),任何被判死刑的人都有權尋求特赦或減刑。這代表死刑的執行必須暫緩,直到決定適當程序為止。專家認為台灣過去三年執行的15次死刑,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最後專家認為,在任何屈打成招的刑案當中,像是蘇建和三人或是邱和順,都不應被判死刑。邱和順在牢裡度過23年之後,於2011年7月由司法院宣判死刑定讞。專家強烈建議在所有這樣被判死刑的案件當中,都應該減刑。

* 本文刊登於第28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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