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性觀察與建議」要求「立即」停止執行死刑

⊙李仰桓

在國際審查委員會發表「結論性觀察與建議」的會議上,公政公約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諾瓦克教授說,死刑是公政公約中最嚴重的問題。證諸審查委員們在審查過程中對死刑問題的重視,以及對政府代表態度之嚴厲,諾瓦克教授此語,看來是由衷之論。

在介紹及分析此次審查委員對死刑議題的討論之前,我想應該先稍微回顧一下政府(最主要是法務部)歷來對的死刑的立場以及對公政公約第六條的解釋。當前政府最正式的死刑政策文件應該是法務部長曾勇夫在2010年4月15日向立法院提出的「我國死刑政策現況及未來規劃報告」。這份報告一開始就表明,關於死刑議題,應該包含「死刑執行」及「死刑政策」兩個層面。在「死刑執行」方面,法務部堅持「依法行政」,意思是當死刑三審定讞後,法務部應根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執行死刑。至於「死刑政策」,則因台灣已於2009年批准了公政公約,因此應該逐步減少使用死刑,以達到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法務部主張,由於「死刑定讞者是否執行」與「死刑刑罰是否廢除」屬於不同層面的議題,因此對這兩個層面採取「分開處理」的立場。也就是說,死刑是否廢除可以討論,但在廢死前,這些討論不能影響到死刑的執行,否則是違法的。

這份規劃報告基本上代表了政府「書面上」的立場。政府在公政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中對死刑問題的說明,以及對審查會議「議題清單」的回應,也謹守著這份報告的立場。

其次,政府究竟如何解釋公政公約第六條?有點奇怪的是,無論是國家人權報告本文,或是對「議題清單」的回應,都沒有特別著墨在這個問題。不過從上述曾勇夫的報告以及政府代表在審查會議現場的回應來看,政府似乎同意在批准公政公約後,推動廢除死刑是國家的義務。但是,若要「依法行政」,執行死刑有沒有違背公政公約這個「法」呢?對於這點,政府歷來的解釋只把重點放在第六條第二款:「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或至多再引第五款:「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根據這兩點,政府堅持第六條並不禁止死刑,只是嚴格限縮了死刑的使用,執行死刑並不違反公約的規定。

政府的解釋究竟能否通過公政公約的檢驗?在此,我們可以先觀察審查委員提出的「議題清單」(List of Issues)。在「議題清單」中,與死刑相關的問題共有八點,關心的焦點集中在三個方面:1. 政府是否採取措施推動廢除死刑或至少停止執行死刑;2. 死刑犯訴訟權利上的保障;3. 死刑犯在獄中的處境。從這八點看來,公政公約對死刑問題的規範當然不能只限於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甚至也不能僅止於第六條。公政公約第七條、第十四條,相關的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大會歷來呼籲暫時停止執行死刑的決議案,都是審查委員在審查時的法律基礎。

我覺得最有意思的一點,是死刑是否為酷刑這個問題。究竟公政公約是否將死刑視為一種酷刑,在學界確實還有爭論,因為公政公約將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在任何狀況下都不應施以酷刑)分列,似乎並未將死刑視為一種酷刑;而且如果死刑是酷刑,則第六條未明文禁止死刑就與第七條相互矛盾。然而,由於政府在官方的國家人權報告中,坦承「死刑就是一種酷刑」(公政公約國家報告第94段),審查委員因而可以無需去理會上述的爭論。既然政府認為死刑是一種酷刑,而第七條規定禁止酷刑,所以死刑在任何狀況下都不應使用,廢除死刑的義務因而比第六條的要求更為急迫。但委員當然也了解台灣不可能在短期內將死刑廢除,因此,在審查當中,一再詢問政府代表是否願意當場宣示台灣暫停執行死刑?委員強調,建議政府暫時停止執行死刑是一種建設性的意見。為何這麼說呢?我的解釋是,國際上已經為暫時停止執行死刑提供了足夠的法理基礎,在無法正式廢除死刑的現實下,又要不違反第七條的規定,停止執行是政府解套的最好辦法。只可惜政府代表仍然不願作出這樣的承諾,審查委員因此忍不住問「是否已經放棄了廢除死刑的努力」?孔傑榮教授更直接批評政府領導人缺乏擔當,「口惠而實不至」。

政府承認死刑就是一種酷刑究竟是仔細思量後的結果,亦或根本是個「暴衝」?外界(包括審查委員)當然不知道。不過審查委員很清楚在台灣現實下,死刑問題必需回到更實際的層面來談,因此花了很多時間了解死刑制度運作的實際狀況。《廢話電子報》第28期對這部份已有詳細的報導,限於篇幅,我就不多作討論。

在《結論性觀察與建議》中,審查委員「…強烈建議台灣政府增強對廢除死刑的努力,而首要且決定性的一步,就是根據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立即暫停執行死刑。」這個主張,完全推翻了法務部「死刑存廢政策」與「應否執行死刑」應該分別處理,以及執行死刑是「依法行政」而且不違反公政公約規定的論點。法務部對此則很快給出回應。一如預期,法務部並未鬆口,只說「至於所指暫停執行死刑之真義及聯合國決議內容、停止方式及相關之國內民意反應與認知、措施如何?相關法律如何配合等等諸多配套問題,將交由法務部成立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審慎研議」,顯然企圖迴避委員所提「立即」暫停執行死刑的要求。委員們的論點很清楚:台灣要符合兩公約的規定,停止執行死刑是最負責任的作法。目前看來,要能立即停止執行死刑,只有政府高層的政治意志才能達成。馬英九總統及江宜樺院長迄今尚未對「立即停止執行死刑」的主張表態,他們究竟在作何盤算仍不得而知。不過,諾瓦克教授已經很明確地說,希望兩年後能再到台灣觀察兩公約落實的情形。以審查委員對死刑問題的重視,如果政府高層企圖將「結論性觀察與建議」束諸高閣,那兩年後勢必再度面對委員們嚴正的質問-而且可能更甚於這次政府代表們所面臨的挑戰。最後,根據學者的說法,當年所謂「依法行政」的說法,正是當前的江宜樺院長提出的。這個官方版的「依法行政」在國際審查中已完全破功。我想要建議,江院長不要再玩弄政治論述了,真誠地面對兩公約所建構出來的政治價值,才能展現一個政治家真正的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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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刊登於第29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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