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H 副主席:重啟死刑執行 將導致政府與人民對立

圖與文 / 林綉娟

總部位在法國巴黎的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副主席Rosemarie Trajano女士,本週隨著「亞洲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團體督導網路」(Asian NGOs Network on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ANNI)來台北參加區域諮詢會議。她在受訪時對可能執行死刑的消息表示,若台灣政府選擇此時執行死刑,不但無法達成增加民意支持度的目標,反倒是與人民為敵。Trajano女士進一步表示,可能執行死刑的消息在目前台灣民眾積極動員參與社會運動的情況下,似乎是以國家的立場暗示對人民的威脅,若膽敢挑戰權威,後果可能不堪設想,這無疑是一種意圖展現權力的舉動。政府試圖透過釋放這樣的威嚇消息,測試人民的反應,看是否能減少人民挑戰國家政策的意願。

身為副主席,Trajano女士表示國際人權聯盟一直採取廢除死刑的立場,不管是哪一種犯罪,都不應處以死刑。死刑不但不人道,殘酷且侵犯生命權。聯合國大會最近一次在2010年有關死刑的決議即呼籲全世界暫停執行死刑,台灣過去也曾有四年的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因此即便台灣無法即刻廢除死刑,國際人權聯盟也希望至少應立刻暫停死刑執行。而非常不幸地,在國家出現重大議題的時刻,死刑執行與否議題再度浮出檯面。

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賦予的保障與未來廢除死刑的可能管道

對台灣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在去年獨立審查兩公約執行現況,提出台灣應更努力朝向廢除死刑制度並暫停執行死刑的建議。Trajano女士表示,被判處死刑的人往往也在法院受到邊緣化,窮人被求處死刑時,缺乏充裕的資源替他們辯護,這構成了歧視,因為這代表唯有擁有財力的人,才有辦法雇用強大的法律資源做靠山,有人為了替當事人脫罪,利用龐大的資源扭曲事實也在所不惜。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明文保障人們得到國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會。對被判處死刑的弱勢貧窮者來說,若沒辦法讓他們得到完整的法律協助與獲得正當程序對待的權利,就是歧視。

近來消息指出,法務部檢察司及死刑審核小組正在審查過濾死刑案件,如相關程序進行順利,將執行死刑槍決。這樣的發展特別在國內服貿爭議與反核四運動下,引起國內外密切關注。本文為國際人權聯盟副主席Rosemarie Trajano女士討論從人權兩公約落實的角度如何看待台灣死刑現況與未來展望。(攝影: 林綉娟)

Trajano女士也強調,雖然常聽人說死刑可以遏止犯罪,但現今沒有任何國家能證實這樣的說法,而且全世界幾乎已有近2/3的國家廢除死刑。她舉例說,菲律賓很早就簽署了人權兩公約,而且還是在獨裁者馬可仕執政時期簽署,獨裁政權延續了二十多年,人民不但長期被洗腦,數以千計的人更遭到酷刑,遑論人權標準的落實,菲律賓的人們花了很久的時間才慢慢了解到自己擁有的權利。相同地,台灣簽署並批准兩公約的行動值得讚揚,但是讓社會內化瞭解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一樣需要更多時間從草根推動。公約面世都過了數十年,國際人權聯盟才有機會更深入瞭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對台灣來說可能也是一樣。平行地來說,政府也需要瞭解自己簽了什麼樣的條文,坦白地面對責任與落實才行,我們必須瞭解到,推動兩公約施行的過程會一直有政治力跟個人利益試圖介入,會一直遭到阻礙,但是不管是對捍衛生命權,廢除死刑,還是對核能可能造成的安全顧慮,這些行動仍需堅持下去。

Trajano女士讚揚台灣政府在2009年簽署並批准人權兩公約的決定,以及台灣社會對人權兩公約的接受度,但簽署也伴隨著落實兩公約內容的責任,台灣政府應勇於擁抱已經承諾落實的內容,盡力達成公約所述的目標。除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外,另一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任擇議定書內容也包括了廢除死刑,所以在非政府組織與公民社會組織的推動下,也許未來台灣政府也應該考慮簽署公政公約的第二任擇議定書,朝向終極廢除死刑的目標邁進。

國際人權改善建議與干涉主權的難題

過去當有國際人權組織或專家發表意見,建議改善台灣廢除死刑與改善人權現況時,經常被批判是在干涉內政。Trajano女士表示,各個國家多少都有一樣的難題,因為想要維持國家的主權不被干預,人民當然有權利跟國家站在一起捍衛主權。不過同時也應考量國際人權與人道標準,每個人都有身為國民的身份,但我們也有一個身為人的身份,這兩種身份是需要調和的。她並說,不管是馬總統,還是林義雄先生,或掃街的清潔人員,還是收集垃圾的人,都應該不論身份,享有一樣的公民與政治權利,跟一樣的社會經濟權,也有一樣的權利可以主張廢除死刑。當初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執行現況的邀請是由政府發出的,審查程序也近似聯合國的流程,只是在聯合國體制下,專家提出的觀察會被認為比較正式,但在形式正式的同時,也會讓兩公約執行需要大幅改善的台灣政府在國際間看來更窘,有更多的國家因為人權現況不佳採取制裁手段。

國家人權機構可能扮演的功能

最後,Trajano女士也提到設立國家人權機構減少死刑制度下人權侵犯的可能性。台灣的政府,多年來也持續規劃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各國的國家人權機構會因條件不同有不同的效果,她舉例說,菲律賓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在1987年根據憲法成立,是亞洲成立最早的國家人權機構之一,該委員會不但具有獨立性且功能健全,不受立法或行政權的干預。在菲律賓,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負責完成一份獨立於政府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執行現況報告遞呈聯合國。該委員會監督違反人權的情況,且確保政府重視人權。委員會接受人權侵犯案例申訴,也和法務部合作以進行調查,雖然無法直接介入個案,但可引導與制衡法務部。本週「亞洲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團體督導網絡」(ANNI)之所以會選擇在台北辦第七屆的區域諮詢會議,是因為台灣尚未設立一個符合「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的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或機構。來自各國的成員專家們皆表示看見台灣政府的努力,也發聲表達給予台灣最大的支持,並表示願意共享經驗促成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

本文出處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