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穩固的人權憲章從尊重人命開始

邁向穩固的人權憲章從尊重人命開始

陳弘儒

健全公民社會的必要條件之一,是社會成員對於憲政生活、憲改議題以及憲政時刻的活力討論。而佔據這些對於未來的憲政討論的核心議題,就是人權保障以及對於人權憲章的刻劃。在憲政時刻的許多討論,不僅可以反映出自主公民對於既有法政體制的規範性期待,也表顯出公民社會所擁有的人權價值觀。雖然權力分立與政府體制的討論展現了未來憲政機關的想像,但人權價值觀不僅會反映出對於國家整體權力行使正當性界限的刻畫,也回饋到社會自身對於基本價值的捍衛與探討。

既然人權的討論是構成了憲政生活與憲改議題的核心,那麼要進一步思考的是,「憲法」、「權利」、「自由」與「生命」間的關係。這幾個基本觀念也是近代政治哲學、憲政法理學專注的焦點。簡單來說,憲法與人權保障脫不了關係,因為近代憲政主義的核心觀念,就是以憲法位階的法律實證規範保障基本權利的種類、態樣與行使。基本權利與自由脫不了關係,因為典型的基本權利都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為開展方式,例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職業自由、以及政治自由等等。

可以這麼說,得以抵禦國家不正當介入的消極自由權始終位居基本權利的核心地位。自由與生命脫離不了關係,因為任何自由權的享有、行使以及功能發揮都預設了權利主體的生物生命的存在(biological life)! 用簡單的話來說,就是憲法的基本規範要素就是尊重人命!不論是好人、壞人、聖人或是魯蛇,皆是自由主義憲政思考下要尊重的生命!

死刑的存在恰恰是彰顯出國家暴力最為純粹的一面。例如在2014年被執行的杜氏兄弟案,其死刑定讞的判決所採用的證人、證物以及鑑定人都未在台灣法院中進行實質辯論與審視,然而法院卻依據著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判處杜氏兄弟死刑定讞,法務部並於2014年執行死刑判決。如同李佳玟教授所說的,我們不知道還有多少「杜氏兄弟們」(依據「傳聞證據」進行判決)的個案存在,也不清楚國家在選擇「執行的個案上」的標準以及相關程序。

但可確定的是,在杜式兄弟一案上,作為刑罰制度的死刑呈現出對於個人生命之尊重的排除。應該不難想像,在赤裸裸的實力對峙下,個體行動自由的侷限以及無力感。不透明性是國家暴力的典型伴隨特色,死刑在台灣雖稱不上秘密執行,但是法務部的黑箱作業卻也助長了法權體制面對人命的恣意態度,以及將受刑人視為工具、將死刑執行視為移轉特定焦點與舒緩壓力的宣洩口。

然而,國家負有對社會成員平等關懷的義務,此義務不因成員的具體身份、資質高低、社會地位與政經實力之差異而有別。若將這個平等概念觀視作國家在面對涉及權利決策判斷應抱持的判斷標準,那麼也應該承認在面對人命的態度上、決策上、理據證成以及各種處遇的採用上皆需以平等關懷作為核心價值。

由此我們可以檢視許多涉及死刑爭議的法律爭議,包含了憲法第15條規定的「生存權」以及釋字476號解釋。憲法第15條將生存權與「工作權」跟「財產權」並列,並未特別突顯出生存權所預設的生命價值與平等尊重的概念觀。釋字第476號解釋則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內死刑之刑罰規定之合憲性交到立法者的裁量判斷之上。我們看不出來在既有的憲法條文與解釋下,基本人權對於死刑制度的基本態度與其拘束國家的規範力何在。

反觀過去幾次的執行不僅具有高度政治考量,也呈現出決策的恣意。這讓國家在死刑議題的處理上呈現一種例外狀態與法外空間。如果「憲法」、「權利」、「自由」與「生命」是具備某種內在聯繫性,或許可以這麼說,這種「例外狀態」的存在埋下了人權憲章破毀的種子。

當開始思索「人命」這回事時,這就蘊含了我們要誠實地問自己下述問題:國家應該如何對待社會成員?我們希望何種生命的價值觀?或許,死刑存廢尚未取得共識,但藉由著思索「人命」這回事,我們應該可以針對監獄相關處遇措施、執行程序的實質合法與正當性、司法審判的論證密度以及證據要求程度,進行實質的審視與討論。並透過憲改時刻的來臨,思索憲政國家面對人命的政治道德觀的內涵!一旦開始思索,我們可能會發現人命的基本意義不應該被覆蓋在國家所設定的例外狀態之下!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廢死聯盟執行委員)

原文刊登於自由電子報全憲盟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