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罪惡的淵藪?還是重生的起點? — 參與哲學星期五@高雄座談的收穫與反思

監獄—罪惡的淵藪?還是重生的起點?
— 參與哲學星期五@高雄座談的收穫與反思

文/ 郭明惠(國中輔導老師)

邁能(Gero Meinen)博士說:「從服刑的第一天起,就為了再回到社會作努力。」我想,這是整場講座中,最讓我感到震撼與牢記在心的一句話。

我是一位國中輔導老師,關心人、關心人權,既是工作,也是責任與使命。2016年3月4日晚上7點,哲學星期五在高雄邀請德國柏林邦法務部矯正刑法司司長邁能博士主講,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與談,從德國的經驗回頭思考台灣的司法改革該何去何從。對我而言,這是接近司法、監獄高牆的機會,對於我所工作的對象—人,在觸犯刑罰法律之後,將會被國家如何對待,日後又如何重新回到社會上,我盼望對於這個歷程能有進一步的認識。

從學校輔導的角度看,我們知道一個人之所以出現所謂的「行為問題」,並非僅是個人本身所造成,更是受到系統因素的影響,包括整個家庭、社會等;而曾經接觸的非行少年所分享的在少年觀護所的遭遇,大多是驚恐、必須小心翼翼求生,或許這段「被關」的經歷對少年而言有了威嚇的作用,警惕其不再輕易觸法;但,大環境若未改變,進監獄學習到的是扭曲的價值觀與更高深的求生技能的話,未來回歸社會生活便更加遙不可及。在台灣,為了達到剝奪個人自由的目的,而予以不人道的監禁、不在乎受刑人勞動權益也不在乎基本生活所需,甚至以死刑處決,真的是一個符合人權保障、也能夠達到矯正目的的方式嗎?

在講座中,邁能博士提到,監獄的設置一開始是為了報復、要犯罪的人付出代價,但最後在監禁的環境中形成更難以回到社會的次文化、激化原本的犯罪行為,社會仍舊受到犯罪的威脅。因此,當今德國監獄的主要功能是為了讓服刑者再社會化,以及保護大眾免受威脅。

死刑的唯一目的只為了報復,但,政府不可為制裁而殺人。然而,如此一來如何保護社會呢?德國在廢除死刑之後,初期只有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但問題並未解決。1977年德國聯邦憲法法庭討論終身監禁的合憲性,因憲法保障「每一個人」的尊嚴。而在德國,刑犯的處遇包括診斷及服刑計畫,並依此做為獲釋的依據。診斷過程由心理學家或社工進行心理評估,瞭解刑犯的成長歷程、個性、犯罪原因,並評估再犯率,瞭解其需求為何,以及需要哪些治療或再教育。診斷結果納入服刑計畫中,決定刑犯將去怎樣的監獄服刑、是否適合工作、是否需要支持性治療或毒癮戒除的協助。

德國柏林監獄的三階段模式,第一階段幫助服刑者循序漸進適應服刑的生活、重新學習再社會化,學習職業技能;第二階段透過「一日釋放」讓受刑人有努力的目標,若一日釋放表現良好,對受刑人而言有利於日後被釋放;對獄方而言則可評估受刑人是否準備好回到社會。除了受刑人本身之外,獄方也鼓勵家人參與,並提供受刑人所需要的支持系統,協助其回歸社會;若受刑人表現良好,在第三階段經獄方評估,2~3年後可轉到開放監獄,每天可出外工作,接下來再服刑2~3年,經法院裁示可獲得假釋。

德國受刑人一天工資10歐元(約380元台幣),受刑人每個月存1/3做為日後回到社會生活所需,2/3可用來打電話、買零食、香菸等。監獄的工作,一切條件與外界相近,因建構一個與外界相似的環境,有助於受刑人日後回到社會;受刑人工作所得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但不可強迫做為受害者補償;有些受刑人願意將工作所得交予受害者,做為修復式正義的一種方式,雖然所得微小,但是很重要的一步。若為重大刑犯,在服刑期間只是受監禁,失去自由,但法院並沒有判決他必須過很苦的生活、或只能吃很差的食物;對受刑人而言,失去自由,已是最大的懲罰。

邁能博士提到,協助受刑人再社會化,是社會上每一個人的責任,因為這樣做是對整體社會有利的。入獄對受刑人來說是切斷情感連結、中斷其工作成果的累積,而出獄則需要重建並減少這些傷害。德國政府每年編列八千萬台幣的預算,由NGO入獄輔導受刑人,透過與更生人團體、工作介紹所、支持團體合作,進行技職訓練或戒毒,受刑人獲釋後NGO持續與其連結、追蹤,幫助其建立刑後生活的支架。

至於被害人及家屬保護措施,死刑無助於被害人補償,若受刑人對社會仍有危險就不應該釋放,但受害人包括各種犯罪類型,並非僅有死亡一類。配套措施可採以電子追蹤器、持續關心追蹤被害人及家屬等方式。歐盟28國均無死刑,被害人權益保障對象包括任何犯罪類型的受害人,不論是心理、身體、財產的損失。即使是小孩,也會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讓其瞭解自身受到保障及有哪些權益。由政府與NGO提供被害者及家屬全面性的支持,進行個人需求評估,且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權陳述意見、接受賠償。

在台灣,每10萬人中有270人被監禁(監禁率),再犯率高、惡性循環;而在德國,每10萬人則僅有80人被監禁且再犯率低。一旦監禁率太高終將導致監獄系統崩潰,社會勢必付出更大代價。德國每年編列1%預算在獄政上,相當值得。而邁能博士也提到降低監禁率的方式,包括某些犯行改處以罰金而非監禁、毒品犯罪改以治療而非監禁、設定有期徒刑上下限(德國有期徒刑上限是15年)等方式。

犯錯,為此付出代價,這個過程應該是有一定期限的;接下來,真的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嗎?又或者,在台灣觸犯刑罰法律的人,得要用一輩子的時間甚至性命付出代價,不論是否真心反省改過,都再也沒有翻身的餘地了?令我不寒而慄的是,當我們整個社會、以及司法與獄政制度都不支持一個犯錯之人反省改過,未來會變成什麼樣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