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對冤案:正義曙光?案件四、邱和順案

死刑對冤案:正義曙光?案件四、邱和順案 

講者/尤伯祥律師
整理/盧孟君(廢死聯盟志工)

影片連結:死刑對冤案 4 邱和順案 2016 0429

從邱和順案看台灣司法良心的考驗
台灣司法良心的考驗:講座的開始,尤伯祥律師便切入他這次ppt的主題「台灣司法良心的考驗」。

邱和順已經被關了28年,尤律師笑稱已經快追趕上南非總統曼德拉,但回到主題「台灣司法良心的考驗」來談,主要原因是這個案件真真正正考驗臺灣司法如何面對過去那段黑歷史怎麼面對刑求面對縱容刑求的過去。

288份自白為素材的作文創作
邱和順案其實是兩個案子,一為女保險業務員分屍案和八歲學童的失蹤案。前者僅找到其軀幹及一袋黑色垃圾袋裝載兇手行兇器具和內褲,但黑色垃圾袋裝的證物也不見了,後者更是連屍體都未尋獲,更或許還活在這個世界上的某一個角落。這兩起案件的案情本身真相不清楚,但唯一可以確定的真相為刑求跟作文。

這個案子的刑求已經成為指標性案件,不只尋得刑求的錄音帶刑求警員也有罪判決確定。問題是刑求清楚的案件法官該如何面對?在上軌道的法治國家應確認自白出於任意,並且依照國際公約反酷刑公約15條,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係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

在邱案中,四個月的羈押時間一共做了多達288份的自白,卻拖了23年才確定案情下來,可見其中問題之多與繁瑣。所有被告並沒有辯護人,屬於跟外界隔絕的狀況,每兩三天便被從看守所提到派出所去偵訊,時間點在解嚴後一年甚至還處於動員戡亂時期,時代氛圍和背景影響公權力的展現之深。

288份自白真的都沒有問題嗎?這案子裡十幾個被告,法官只排除了唯一一個刑求確定判決的余志祥,而認為其他人皆沒有被刑求或者相信只在第一天刑求,翻供後就不刑求嗎? 那個時代檢察官都到派出所裡面,在警察包圍環視助勢下對你進行就地偵訊,如何能跟檢察官闡述自己如何被刑求?不敢翻供很意外嗎?

台大林鈺雄教授「自白的非任意性繼續理論」講的就是這種狀況,若法官用這288份自白那麼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或法院自行查明,絕對不會是要被告自己負舉證責任證明每一份都出於任意。但去看法院判決書的邏輯是只排除刑求余志祥的自白,因為其他被告已經畫押簽名了你們就必須自己證明自白是出於非任意的。這就是法官運用作文技巧去面對刑求這個殘酷的事實。

再舉個法官用作文技巧寫判決的例子,邱和順在77/11/3在檢察官偵訊時否認參與女保險員案而否認參與學童案,因為在檢察官面前單獨偵訊而能承認一個案子應翻供另一個案子可以證明他是出於自由意志。寫得洋洋灑灑看似有道理,但為何不講之前出於什麼原因去自白?甚至還運用作文技巧掩蓋了很多真相,當天邱和順與其他被告一起被借提至樹林頭派出所接受警員偵訊,而該次警詢時警察只問女保險員案,所以邱和順才翻供否認參與。又該次警詢邱和順在鄧運振、羅濟勳與余志祥自白參與後被帶進場,也跟著「被自白」。法官並沒有說明為何只在單獨偵訊時才翻供,也沒說明為何總共講了8個版本的棄屍地點卻尋不得學童屍體,這些均為法官用作文技巧掩蓋事實甚至去曲解卷證的實例。

法官皆沒有在判決書裡交代這些問題,但若你願意面對這些卷證筆錄好好看看這些都不難想到,甚至也沒有說明學童失蹤前邱和順自白所說的行蹤都是錯的,從這段就可以暴露出邱和順對真實案情的無知,更重要的問題在去問檢察官在偵訊時的自白根本錯誤百出,很顯然的自白出於非任意。

證人叫羅濟勳是冤案的始作俑者,最先跑去當秘密證人,再更10審時傳來交互詰問時說:「這些他供出來的人真的都沒有做,因為他被警察刑求」,並哭著說:「若跟檢察官說自己被刑求,檢察官走後我是要面對十幾二十個警察啊!」

冤案為什麼會發生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呢?到底在於這是兩個非常難破的案件警方沒辦法破案便刑求,而地檢署和法院因為外界輿論壓力和被害者家屬的哀求也跳進來跟著當共犯,等到案子越往後打判死刑的法官越來越多,在天秤的有這端積的法官越來越多,再加上司法圈裡期別倫理很清楚,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能決定下級法院法官的前途,若判了一個打人耳光的判決不免被揶揄,法官自保本人和良心取的微妙平衡,便把生命和自由法益忘得一乾二淨,結論比過程重要,實體大於程序正義,造就了這一場悲劇:走不出的自白迷宮。

最後尤伯祥律師嘆口氣說了:「真的懷疑接手過這個案子的法官有沒有每一卷證好好看完,不然怎麼能忍受自白前前後後矛盾版本不停變化嗎?我真的非常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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