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是什麼?

兩公約是什麼?
 

文/賴冠妤(廢話電子報編輯) 攝影/周芳聖 (廢話電子報編輯)
 


 

一、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簡稱。

二、為什麼會有兩公約?

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並使之具有法律拘束力,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適當之保護、尊重措施。兩公約均於1976年正式生效。

三、兩公約於台灣的效力?

早在1967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前,就已由當時駐聯合國代表在兩公約上簽字。而後,因國際與國內情勢影響,遲遲未能完成國內批准程序。

直到2009年,在民間人權團體多年的推動下,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了此兩項國際公約,並另外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九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第二條),也指示政府須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雖然中華民國政府於1971年後失去其在聯合國中的席位,導致聯合國不接受我國兩公約批准書之存放,政府跟民間還是為了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的實施而努力,表達我國落實兩公約的誠意和決心。

四、兩公約的內容?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全文五十三條,主旨在闡明生命權、自由權係人民的基本權利。此公約禁止酷刑、奴隸制度、溯及既往之刑罰,限制死刑之科處、執行,並明文規定人民不分性別、種族、社會階級等,一律平等享有宗教、結社、言論、參政等自由。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全文三十一條,主旨則是要求締約國保障人民之受教育、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等權利,並提供適當之家庭福利、兒童及青少年保護、糧食分配等,以提升人民在經濟、社會、文化方面之發展。

兩公約均於第一條規定各民族之自決權,且除了實體規定外,均設有監督機制,以及簽署、批准之程序。

另外,為了使締約國了解公約所確認之權利及其意涵,同時對締約國落實執行情形加以評述,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聯合國監督兩公約之專責機構)會不定期發表一般性意見,對公約中的條文提出解釋。依據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將一般性意見納入考量。

五、兩公約與生命權、死刑相關之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 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另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號一般性意見第六、七條也再度強調死刑的科處須經過嚴格、公正、有權尋求特定權利的程序,且締約國「有義務把死刑的適用範圍侷限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也表明此公約強烈暗示各國宜廢除死刑

 

參考資料: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點我)
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電子書(點我)
4.中華民國兩公約之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網站(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