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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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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是為就審能力之規定,其核心宗旨在於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刑事被告遭起訴後,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因精神疾病或其他情事而無法理解經此程序獲有罪判決即須遭受刑罰,或不能與辯護人就訴訟策略為有效之溝通,則所進行程序形同虛設,極可能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故刑事程序能續行之前提,應立基於被告具有理解訴訟程序意義及能與辯護人就訴訟策略為有效溝通等能力,如經認定無此等能力,則應停止刑事訴訟程序,直至被告恢復始得續行審判。然而,觀諸我國對於就審能力規定,雖於刑事訴訟法作概要規範,但並未就其判斷標準、鑑定方式以及就審能力恢復後應行之程序於法律上作出相應之規範,相關探討甚少。本次座談會即從現行刑事法規定、國際人權法、精神醫學、司法實務面等角度檢討刑事被告與就審能力間之關係與相關規範。

 

 

時間:2018年12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17:00(13:30開始報到)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單位: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主持兼與談人:

李念祖(律師,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與談人:

黃致豪(律師,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委)

翁國彥(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鄭嘉欣(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

楊添圍(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

*主持人及與談人各發言時間為30分鐘

 

座談提綱:

1.重大刑事案件中精障被告之就審能力

2.刑事被告之就審能力與正當法律程序

3.國際人權基準與刑事被告之就審能力

4.現行就審能力規範與司法實踐之檢討

100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電話: 02-2395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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