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星期四X冤非兔】平反之後:談死刑案件的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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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加上冤案,又死又冤。有些死刑冤案當事人,譬如江國慶,因為已經被國家槍決了,肯定是救不回來。而有些死刑冤案當事人則比較幸運,還有機會獲得無罪平反,譬如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問題是,國家面對這般又死又冤的錯誤,又應如何補償?
2019-02-21 19:00   至   21:00 加入 Google 行事曆
2019-02-11 14:00   至   2019-02-21 19:00
100-100 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號

【廢死星期四X冤非兔】平反之後:談死刑案件的刑事補償
時間|2019年2月21日(週四)晚上7點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號B1)
主持|林欣怡(廢死聯盟執行長)
主講|尤伯祥(徐自強死刑冤案義務律師)、邱顯智(鄭性澤死刑冤案義務律師)、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主辦|冤獄平反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死刑加上冤案,又死又冤。

有些死刑冤案當事人,譬如江國慶,因為已經被國家槍決了,肯定是救不回來。而有些死刑冤案當事人則比較幸運,還有機會獲得無罪平反,譬如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

問題是,國家面對這般又死又冤的錯誤,又應如何補償?

依我國刑事補償法規定:遭到羈押、執行徒刑等各種原因拘束人身自由,國家應補償金額範圍,以3,000到5,000元之間折算1日;但若有可歸責於當事人的理由等原因,則降為1,000元到3,000元之間折算1日。具體的金額,由受理機關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節,以及受害人所受損失、可歸責事由的程度等決定。

不過,數十年的死牢冤獄、失去的人生精華歲月,該用什麼代價來補償?而刑事案件當事人,遭判處死刑、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之恐懼及痛苦,又從何補起?

於農曆年後的第一場【廢死星期四X冤非兔】活動,我們邀請了尤伯祥律師(徐自強死刑冤案的義務律師)、邱顯智(鄭性澤死刑冤案義務律師)、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等律師,從個案、制度、無辜者復歸社會等角度,來談談死刑案件平反之後的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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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刑補字第5號刑事補償決定書鄭性澤案刑事補償決定書):

「綜上,本件請求人係因死刑判決確定,嗣經再審始行判決無罪確定,其於青壯年遭長期遭羈押,精華歲月幾在監所度過,倘請求人未因本案經判處死刑而長期羈繫,請求人之人生即有無限可能。然請求人長期失去自由並隨時面臨死亡之恐懼,且所涉案件係持槍射殺執法員警,遭認定有此等犯行者,其為人顯為一般人所不齒及不容,對請求人之名譽影響非輕,而長期進行訴訟之煎熬,承受精神上之痛苦甚鉅。再者請求人因長期羈押訴訟造成家庭之牽累,並考量其本案發生時未婚、與其父母及弟同住之家庭狀況、其收入雖無具體明確之依據以資證明,惟其陳稱從事廚房、擺攤等工作情形,參酌其陳述及證人甲○○○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堪可認請求人為家庭重要經濟支柱,並考量前揭可歸責之事由並其程度等個案情節等,認以補償每日4,000元為適當,並就其所拘束人身自由共計5233日。扣除上開另案執行911日,共計4322日,應予補償請求人1728萬8000元(即4,000元×4,322日=17,288,000元),請求人之請求逾此數額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又請求人引用他案法院就刑事補償金額多有以1日5,000元計算之前例,如前述請求意旨所述。惟刑事補償金額之認定,本各因個案情節不同,所審酌情狀自未可一概而論,法院決定之補償金額未足以等量齊觀,尚難以他案之金額認定而比附拘牽本案,併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刑補字第11號刑事補償決定書徐自強案刑事補償決定書):

聲請人受羈押時年方26歲,正值青壯年時期,家有妻小,兒子甫就讀小學,其因受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更因多次經法院判處死刑,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之恐懼及痛苦,獲釋時斯已43歲,長達近16年之羈押,已耗去其人生最精華之部分,除與外在社會脫節、須重新適應外,更仍須繼續纏訟,且聲請人自85年間受羈押後直至105年間,方經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無罪確定,歷時20年之訴訟煎熬,其羈押期間所受財產上之損害、精神上之痛苦、名譽之減損、自由之受拘束、本院無罪判決所載之本案情節,暨聲請人受羈押期間共計5,624日等一切情狀,認以每日補償5,000元為適當,是核計本案應准予補償請求人28,120,000(即5,000×5,624=28,120,000元)。

100-100 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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