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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勒斃雙子案,判決之後— 司法、性別、社福政策觀點座談會側記(下)
文/吳奕靜(廢死聯盟執行秘書)
編按:
一年多前,吳姓單親媽媽勒斃子女案遭一審法官判處死刑,引起許多報導和評論;今年3月,案件隨著最高法院判決以無期徒刑定讞而告一段落。過去廢死聯盟也曾接觸鄭文通案、李宏基案,類似案件總是一再提醒著,我們身處的社會裡,要在經濟的負擔、育兒的壓力、家庭的照料之間取得平衡,是多麼困難的事情。「單親媽媽勒斃雙子案,判決之後」座談會,邀集承辦案件的律師團、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分別從司法、性別、社福政策等觀點,盤點本案突顯的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法院如何看待精神鑑定內容?智力邊緣的困境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從量刑的觀點提出意見,通常大家可能會對判死刑的案件有刻板印象,認為「有無教化可能性」是關鍵因素,以判決書來看,一、二審的判決也是如此,但其實量刑有更多方式。在一審時針對刑法19條所規範關於精神障礙的責任能力鑑定,以及二審的情狀鑑定,也就是量刑前社會調查的部分,在本案中都有值得討論之處。
我們可以發現被告在兩次的鑑定中皆有進行魏氏智力測驗,而兩次的數值都落在邊緣,這意味著被告在面臨突發狀況、尋找合法替代行為的時候,相比一般、非邊緣智力的人,行為模式可能有所不同。可惜三個審級的判決中都沒有針對吳若妤這項鑑定結果有更多說明,僅採納她的數值不屬於智力障礙的部分。但研究上正是智力落在邊緣的人會在情緒、認知、記憶、對事物反應的速度等有較僵固的情況,會需要透過早期治療與處遇來改善。而這也大幅影響量刑時可責性的判斷,也就是當吳若妤在遇到經濟、情緒突發狀況的時候,其實她的思考模式與動機形成有可能沒辦法像一般人或者法官所提及的方式去尋求資源、判斷更好的做法。
透過吳若妤案的多重交織性,可以了解她同時是女性、母職、智力邊緣,卻又具備成人對兒童的權力不對等。在未來仍可能有類似複雜處境的案件發生,也希望量刑前社會調查是可以努力去向法院呈現出被告的多重困境,邀集不同領域(精神科醫師、社工等)專家,兼顧團隊意識地協助被告。
如前所述,刑法19條與57條的的鑑定內容是有所重疊但著重點不同的兩種鑑定方式。但從吳若妤案來看,卻發現一審的責任能力鑑定與二審的量刑前社會調查格式相似。這顯示出現行責任能力鑑定書,根據不同醫師、醫院有不同格式的狀況。同時,可能法官、檢察官甚至律師對於兩種鑑定內容與法庭中的運用還需要多理解與釐清。關於刑法19條的責任能力鑑定會聚焦在行為當時的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狀況;而57條關注被告成長過程跟其他人之間的關係互動、人格特質、智識狀態等。明年國民法官制度即將上路,法院也在研擬能讓國民法官容易理解的鑑定書,其中正討論到當兩種鑑定著重內容不同時,如何可能從格式上就讓人一目了然。謝老師認為,即使兩種鑑定著重在不同的主題,在量刑的過程中,法官仍應連動性的去理解兩份鑑定報告的內容。而在吳若妤案中,法官忽略被告在一審責任能力鑑定中智力落在邊緣的事實,也影響其量刑評估。
此外,二審量刑前社會調查的鑑定成員主要是心理師,缺乏精神科醫師及社工的視角,在沒有足夠專家意見、鑑定團隊背景單一的情況下,法院在吳若妤案也更難有機會充分認識被告。本案的量刑不只牽涉到死刑跟無期徒刑,還關於無期徒刑能否下修到有期徒刑的分水嶺,而當鑑定報告中沒有提出更多的意見時,法官也就更難透過相關資料來審酌。尤其量刑所要考量的眾多因素中「社會復歸可能性」的評價至關重要,期待未來判決中可以有更細緻的論述。在刑事司法處理過程當中看見被告真實的困境,才有機會回頭幫助法院理解、評估個案狀況。
不只看單親媽媽這個身分:規範責任論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林琬珊表示,關於吳若妤智力程度落在邊緣的狀況,雖然生活與一般求學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在認知能力上要改變、提升行為模式卻會有困難。而當有這樣的認知缺損還碰上其他困境,就更不利於當事人。尤其她在案發前曾反覆確認臉書上的刺激性文字、憂鬱症服藥狀況不穩定,又缺乏重要的精神支柱陪伴。本案可能也需要注意到,進行精神鑑定時已經是案發後半年,當時吳若妤已經進入看守所並穩定服藥,不再有經濟上的負擔,也不會看到臉書上的刺激性文字留言,距離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所差異。
在吳若妤的案件中,大家經常關注到她母職、單親媽媽身分的義務與責任,但其實這些身分並不是法律評估的唯一面向與重點。法院應該去理解吳若妤的性格與所處環境,判斷被告的法律刑責,而不是一位母親應該做到什麼程度才合格。吳若妤案中,其實可以看到國家來不及伸出援手與缺席的角色。國家除了立法之外,行政系統是不是完善?仍然值得持續思考。
林琬珊老師提及「規範責任論」,只有當行為人能夠遵守法規範的時候,才能夠依法非難他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當吳若妤的處境對於她做犯罪之外的選擇有困難,其實就有減刑的空間。因為刑事責任並不是要對全台灣女性的育兒行為有所期待,而是要去看犯罪的個人有多少程度可被責難。所謂「責難」是以立場的交換、換位思考的可能性為前提,法院必須首先能理解被告的處境,才有裁決的正當性。法官裁決時應該認知到國家跟法規範,以及鄉民意見之間存在著情緒張力,並綜合鑑定報告等專業意見,中立考量可以對被告追究多少刑責。
現代化社會育兒困境:密集母職
婦女新知副董事長、東吳大學社工系教授洪惠芬從母職研究切入,單人育兒其實有著他人難以想像的困境,案件發生後洪老師曾為此案寫文,其中訪談到一位女性長達七年的時間孤立育兒、經常受到他人評價,找工作也不順遂,一個人二十四小時面對孩子,沒有喘息的機會。實際上,這並不是單一個案,也不只是單親媽媽的困境,吳若妤的案件顯示出整個社會對育兒的限制,同時是所有育兒者面臨的困境。在當代台灣社會,育兒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只憑對孩子的愛,絕對不可能捱過所有做父母的艱難」洪老師說道。
單親媽媽在育兒過程中,一個人要面對各式各樣問題夾擊,從所得維持、物質資源到照顧與教養,依據孩子不同階段,也會有不同的需求。照顧者並非一味給予,孩子就會「自然」成長。一個理想母親的概念其實是被建構出來的,背後反映出女人作為母親的文化期待。密集母職(intensive mothering)所指的即是,一個母親可能同時身兼多重角色,可是一旦孩子展現需求,母親就應該將自己與其他的需要擱置,優先回應孩子的需要,以孩子為中心提供一對一的照顧。過程中母親的需要就被犧牲了,父親的角色卻隱身。
可以想見,社會對於一個理想工作者的要求是使命必達,隨傳隨到,但是當眼光回到母親身上,我們可以很快地發現,密集母職與理想工作者的身分本身就會產生矛盾衝突,一個人不可能同時做好密集母職與理想工作者的身分。且相較於過去,現代家庭規模逐漸縮小,伴隨而來的是家庭支持系統的減弱,這在吳若妤案中也是關鍵的因素。但是政府與整體社會要如何接住微弱家庭支持系統中的家長與孩子,是台灣持續要面對的難題。
此外,家內分工的狀況也值得關注,過去多數人長期是以男性賺錢養家、女性持家的方式生活,但現在有更多比例的雙薪家庭,育兒的工作卻仍然沒有減少,使得家庭中的女性必須同時肩負工作與育兒。許多家庭變相成為女性照顧傾斜的雙薪家庭,也就是女性轉而從事競爭力低、升遷管道小的工作。也有部分家庭的男性成為理想工作者,肩負家庭主要的經濟來源,為維持家庭的運作,使女性轉為彷彿喪失伴侶的「喪偶式育兒」,或疫情影響下足不出戶的「密室育兒」,甚至是從母親照顧轉為祖父母照顧。
要讓單親媽媽可以安心就業的方法,經常是需要倚靠原生家庭的協助,但許多單親媽媽跟原生家庭的關係並不良善。吳若妤案其實就是貧窮與密集母職交互作用的結果,社會期待每位母親燃燒自己去照顧孩子,當她不符合期待,就會獲得「不盡責」的怪罪,然而照顧者也是人,兒童人權與照顧者的人權也並非二元對立。吳若妤案給社會的警示不只是公共照顧服務建置的問題,也關乎勞動市場的制度設計、以及國家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福利制度的如何到位?搆不到資源的吳若妤們
台女連線林綠紅常務理事分享自己在吳若妤案中看到的三個困境,首先是單親育兒的困境,在沒有任何經濟或育兒支援的情況下很困難,再來是作為單親母親的困境,根據統計與研究,單親爸爸是相對容易再婚,能夠再找到伴侶或原生家庭的父母來照顧孩子。但離婚後的女性要得到原生家庭的諒解與資源卻很不容易,有時無法真正獲得家人接納,有限的社福資源上甚至會互相排斥(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與特殊境遇家庭補助)。對比之下,帶著孩子的單親媽媽更不容易再婚,因為社會上較少人願意接納年幼且仍須照顧的孩子。第三個困境則是憂鬱症患者的身分,整體社會其實不容許帶著心理疾病的人在社區中共存,難以信任他會好好工作,會認為患者是不夠努力才沒有辦法達到要求,或服藥後在工作績效上表現不好等等。這些困境在吳若妤身上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卻沒有在三審判決書中被提及。
所有對母職的期待,都希望女性在任何艱苦的條件下,承擔起所有責任、不能喊苦、不能放棄。於是判決書與後續的所有討論都集中在:這個犯罪人的人格有什麼問題?但對我們來說,其實更應該思考的是,政府與社會有沒有什麼能力去防範下一次的發生。一個人育兒在台灣很困難,以吳若妤案來看,即便她具備中低收入戶的身分,在她遇到困難到跟社福機構接軌,到公幼的老師發現她有輕生的念頭,才去通報相關單位,這已經離案發時間非常近了。否則整個社會悄然無聲,卻沒有人發現她暴瘦的狀況需要協助或採取行動。
假使以吳若妤案來看,去尋找合適的社會福利資源,我們可能可以看到他們已經是中低收入戶家庭,但就必須取捨同時符合的特殊境遇家庭的補助。從這些法條的規定也得以發現,育兒階段的許多經濟、照顧負擔都是私有化的,僅有少量的公育資金。而現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對脆弱家庭的扶助,還是無法根本性地解決工作與育兒兩難的困境。甚至在吳若妤有輕生念頭、嘗試自殺時,為什麼自殺防治網沒有辦法及時提供協助?社區資源如何可能支援人們面臨困境時精神壓力大的時期?這些並非給予當事人錢或工作就可以解決問題。許多社會福利制度立意良善,是希望整個社區能發揮互相幫忙的力量,協助被主流社會遺忘的人們,但以現行體制來看,弱勢者還是要有意識地去跟輔助體系接觸,才有機會被接住,這是很可惜也值得大家持續努力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