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政府執行死刑到底有無違反兩公約?
馬政府執行死刑到底有無違反兩公約?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曾勇夫部長於3月5日再次簽下執行令,一次執行了5位死刑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當晚至法務部表達意見,我們認為「馬政府左手簽署人權公約,右手繼續殺人」
對此,馬英九總統、法務部於次日表示「執行死刑沒有違反兩公約」。我們對這樣的回應並不意外,這是馬政府回應我們質疑死刑問題的一貫態度和方式,這些對於到底是依法執行或者違法執行的質疑,從來無法得到一個「聚焦」的回應。
讓我再次說明廢死聯盟的質疑,看看法務部和馬總統這次可不可以不要答非所問。
台灣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並且在同年的國際人權日《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至此兩公約已經成為台灣必須要遵守的法律,關於這點大家應該都沒有疑義。施行法第三條規定兩公約的適用,應參照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同時第四條也說各級政府機關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所以,廢死聯盟提出的意見是: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我們知道有要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不代表死刑犯一定會被赦免或減刑,但既然是依據公約的一項「權利」就必須要有被實踐的程序和方式,而目前台灣的赦免法並不完備,對於誰可以提出赦免要求、該向誰提出、提出後會經由怎樣的程序決定、決定後的結果會如何實行,這些都沒有規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也曾做成相關案例解釋,要求各國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均不應執行死刑。因此, 現階段不應執行死刑,才真正符合所謂「依法行政」。
法務部於2009年3月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針對這個疑義,中華人權協會的代表也早就提出赦免法的修正草案,但草案提出至今近一年,「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並未討論。法務部除了沒有「積極」的去實踐它之外,現在卻逕自對外表示:沒有違反兩公約。
兩公約條文的起草是四、五十年前的產物,其中所規定的只是最「基本」的人權要求,但是藉由「一般性評議 (general comments)」及公約委員會針對國家報告所提出的意見,讓兩公約有了更清晰的面貌及實踐的基準。若我們在施行兩公約上,只願意照讀條文,卻不願意如同施行法第三條所說的要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那兩公約便有如具文。
2009年馬政府通過兩公約時,民間還期待兩公約能夠推動台灣人權的落實更往前一步;但若政府落實的方式卻是如此顢頇,我實在想建議立法院乾脆立即廢除兩公約算了,將要施行兩公約所編列的宣傳預算省下來作為其它社會福利之用還更實在,否則,那少得可憐的預算也不可能真的推動兩公約,充其量只是馬政府置入性行銷基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