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Taipei City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

心智障礙者的能力與責任可以被剝奪嗎?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觀點來看,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根據CRPD第12條,身心障礙者有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的權利。延伸出來的意義是,無論是監護宣告、強制治療,都是使心智障礙者的法律能力受到歧視或剝奪的做法,都不該繼續存在。
然而,保護與歧視是兩面刃,肯認心智障礙者的能力並要求其為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真的是公平嗎?當能力與責任被放在法律天秤的兩端,制度該如何修正才能達到平衡?當精神障礙與與死刑的汙名不斷互相交織,司法與精神鑑定該如何運作才是正義?
這些困難的問題,或許很難找到唯一解。但是,讓我們開啟討論......
時間:2016年6月28日(二) 18:30-21:00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
主持:黃嵩立老師
主講:翁國彥律師、黃致豪律師
主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律扶助基金會
106 Taipei City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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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Telephone (+country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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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廢死或人權運動的時間 Number of years of involvement in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or human rights move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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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聯絡人)You are recommended by which organization (Contact pers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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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無障礙溝通服務?(例如台灣手語、聽打)Do you require accessible communication serv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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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問題或須提醒主辦單位的事項 Questions or other matters to remind the organiz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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