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模範生 —「犯保」台中分會

文/林妙嬫

林坤賢律師

圖:林坤賢律師(廢死聯盟 攝影)

過去幾十年來,被害人的權益一直是全球多數國家疏於維護的一環。直到一九六〇年代,世界各國才逐漸開始重視起保護被害人的責任,並推動了各種不同的法律規章,例如德國就是走在比較前面的例子(請另見德國犯罪保護組織「白環」之介紹)

台灣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意識則萌芽於一九八〇年代,算是起步比較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直到一九九八年才立法,該年十月一日施行,針對死亡或發生重大傷害情事的被害人進行補償及保護。一九九九年並成立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受法務部管轄監督。而為了結合在地需求與整合地方支援網絡,各縣市隨後成立了二十二個分會。

在這次訪談計畫中,我們有幸能採訪目前擔任「犯保」台中分會主任委員的林坤賢律師,以期對這一組織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台中分會獲得二O一五年度「司法保護被害人保護評鑑」第一類組第一名,又獲得法務部「推廣修復式司法有功團體」,台中分會努力開拓資源、積極保護被害人的作為,相信很值得為相關的犯保團體借鏡的。

保護犯罪被害人任務,宜由民間中立進行

在我國的犯保制度中,「犯保」分會的主任委員一職是由各會所屬地方法院分院的檢察長指派,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林坤賢不例外,而他本來也是台中「犯保」的義務律師。此一主委任命原則與「犯保」的成立背景相關,林坤賢說,過去這幾年大家開始意識到司法過於忽略被害人的權益,才會有相關法令的推動、進而成立了「犯保」,而且是由內政部與法務部共同出資、中立的財團法人組織。

林坤賢特別強調,保護犯罪被害人這件事情不能直接交由檢察官執行,因為檢察官在訴訟過程中必須維持客觀,而不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看事情。

基於上述考量,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工作委由外部人士來執行是比較恰當的,「犯保」協會的委員都是以民間人士擔任為主,專職工作人員也是另聘,獨立於偵查體系之外。

不過,這並不代表「犯保」協會在我國是完全獨立於官方之外的組織。事實上,「犯保」總會與各分會都還是會受法務部的監督。事實上,其總會即是由高等法院檢察長管理,各分會也由各地方法院的檢察長擔任榮譽委員,以確保分會的正常運作。因此,此一我國主要的「犯保」組織多少還是帶有一定的官方色彩。

至於「犯保」個案的來源,理論上,只要某一被害案件發生、且受害人符合「犯保法」明定保護的標準(請詳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有些檢察官會主動通知當地的「犯保」分會加以關心、輔導。當然,「犯保」也會經由媒體報載或他人轉介而主動關切某些個案,不待檢察官通知。這就看各地分會的積極度了。而現今「犯保」所提供的服務,大致可分成法律面、經濟面與心理輔導面向,台中分會也不例外。

法律、經濟、心理輔導三面向,犯保工作缺一不可

首先,在法律層面上,犯保會提供義務律師給犯罪被害人,並幫忙解決一些司法上的問題,例如執行假扣押、協助刑事/民事訴訟、以告訴代理人的身分向加害人求償等等。台中分會比較多做的則是,林坤賢希望該會的義務律師能走入被害家庭,藉由實際拜訪來建立更穩固的信任關係。例如,他會建議義務律師們帶點伴手禮、至少到受害人家拜訪一次,更能了解對方的現況。但他也笑說律師畢竟很忙,這一點只能建議不能強求。

林坤賢繼續強調,被害的當事人往往很直接地需要各種法律上的幫助,律師的存在自然非常重要。由於林律坤賢曾擔任台中市律師公會的理事長,因此該分會常有五、六十位義務律師可以支援「犯保」在這一方面的需求,也是台中分會很大的優勢。

其次,在經濟救援上,「犯保」設有被害人一人六千元、最基本的緊急慰撫金,以備不時之需。除此之外,有鑑於加害人可能無力賠償被害人、國家必須擔負起補償的責任,「犯保」會協助這些被害人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金(編按:若加害人稍後付清了賠償金,國家代為先行墊給受害人的這筆金額則仍須繳回國庫,反之則不必。)

如果被害人在事件後失去了謀生能力,「犯保」也會將他們盡量轉介到官方的職業訓練場所,給與職訓或補助。此外,台中分會也與許多基金會長期配合,給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教育基金、喪葬費等等的援助,以減輕被害人家庭的負擔。林坤賢說,當被害人如果是受重傷而非死亡,他的家屬往往會不計成本地來救他,這常常造成傾家蕩產。學佛的他認為,這些被害人家庭是承擔了「眾生共業」,真的是非常需要協助的一群人。林坤賢估計,其實政府是有能力與資金做極力保護被害人這件事的,只看政府願不願意將社會資源投注在此。

志工服務、團體活動,多重管道關照受害人

至於心理輔導部分,「犯保」——不論是台中或是其他地區分會——一直都在培訓具社工性質的中、長期志工,藉此彌補協會本身人力的不足。志工主要的任務是從事第一線的受害人家庭訪視任務,並建立起家屬與犯保之間的關係。同時,「犯保」也會視情況由協會出資、聘請專業社工師或心理師來輔導被害者家屬。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林坤賢是慈濟人,他因此能邀請慈濟醫院進入台中分會的服務網絡。例如,慈濟醫院曾與台中分會合作,定時派免費的醫護人員至重傷的受害人家中看診,這是台中分會和其他「犯保」分會比較不一樣的服務。

定期舉辦的聚餐、旅遊、課程等等活動,也是台中分會的常態活動。例如今年舉辦的手工皂教學課程,就能讓一些受害人家屬至少走出家門透透氣。其實,自製手工皂是附帶目的之一,最大的希望是藉由這一類團體治療的方式,讓被害人有機會彼此聚集,互相取暖扶持。

綜觀台中分會目前所提供的服務,可說是囊括了犯罪被害人在各種層面的需求。我們忍不住要問,每個「犯保」分會都這麼做嗎?在人力、資金皆不太足夠的情況下,真有辦法達成這些服務內容嗎?事實上,法務部每年雖然皆編列一定的預算給「犯保」總會與各分會,但是這些錢並不能隨便撥用,必須通過層層審核的機制才能決定是否可以使用。而那些經費不足部份,就必須以各分會主委向民間募得的捐助款來支應了。

林坤賢語鋒一轉、有些無奈的說,所以重點是要有充分的資源,每個分會還是要依賴主任委員的人脈開拓資源。像是前文提到與基金會、慈濟醫院的合作、義務律師的協助等等,在台中分會都是以主委開始去建立連結。可以募到多少捐助款,也是每個分會、各個時期皆不同。再加上除非被害人或是家屬表明不再需要協助,否則「犯保」並不會主動停止對個案的關懷,因此案子只會越來越多,不會越來越少……。

Comfort by dnlspnk

圖:Comfort(dnlspnk 攝影,CC BY-NC 2.0)

犯保成功與否關鍵因素:視其為恩施或是義務?

因此,各「犯保」分會要怎麼做、做什麼,有時仍要量力而為。台中分會相對來說算是運作較為健全的分會,卻還是面臨著人力、財力吃緊的狀況。

無論如何,林坤賢指出,「犯保」資源匱乏隱含著一個更核心的問題:國家對於被害者保護這一塊還是不夠重視,用了錯誤的角度來看待被害人保護這一議題。

的確,當初被害人保護的意識抬頭,是因為世界各國意識到加害人往往無法有效地擔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國家因而代替加害人的賠償角色。但是隨著時代發展,大家也開始意識到除了經濟上的補償之外,被害人在司法上的權益與生活上的基本權利也必須受到保障,更需要一些社會的扶持以及關係的修復。

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來說,這些傷痛並不是金錢或是將加害人判處死刑就可以弭平,而是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來讓他們覺得自己不是在事件過後就被社會遺忘的群體。可惜的是,林坤賢說,政府現在是以「施與恩惠」的角度來看待被害人保護這件事。他強調,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害者,現在的受害者是少數人在承擔集體的不幸。社會不僅要用最大的力量來幫助這些人,政府更應該將保護被害人視為自己的責任,而不是以施捨的心態來看待補償,使得「犯保」時時處在左支右絀的窘境。

林坤賢坦白地說,政府官員保護受害人的觀念如果一直定位在補償,整件事就最多只能做到五、六十分。如果政府將這件事定位在義務、責任,「我一定可以做到九十分。」說來,這充滿信心的宣言背後,隱含的是難以形容的無力感。

近期正面的一些「犯保」進展則是,在上述法律、經濟、心理輔導三大層面的協助之外,台中分會也一直在試辦法務部推動的「修復式司法」。這在台灣算是很新的概念,其認為犯罪是對人與社會的侵害,所以我們應該藉由修復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回復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來解決犯罪問題。也就是說,「修復式司法」並不是以法律的觀點、而是以化解社會衝突的概念來看待犯罪事件。

修復式司法的執行方式,是在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都同意進行、而且由「促進員」(包括社工、心理輔導師、觀護人、受過專業訓練的志工或律師,林坤賢即為促進員之一)評估雙方情緒穩定、適合見面之後,由執行者提供一個空間,讓雙方能坐下來好好談一談、交換彼此的想法。可以說這與從前多半由地方士紳、里長伯等人主持的調解類似,但最大不同在於調解多半注重金錢上的犯罪賠償,修復式司法注重的則不一定是金錢的解決方法。後者更具人性,著重深入溝通以及調解的過程與感受,可以說是較專業的調解。

降低打官司消耗之資源,「修復式司法」積極推動中

例如,林坤賢說,他就曾為外遇的夫婦等家事案件透過修復式司法,讓雙方不要直接上法庭,現在甚至有重大傷害或是殺人事件也藉著修復式司法來平復彼此的關係。司法界與「犯保」期待能藉由這個平台,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提升到更有勇氣面對、修復傷痛的另一個層次。

最後,由於在訴訟上常常會有「律師只會幫助自己那一方」、「勝訴就好」的印象,我們忍不住要問林坤賢,以律師身分來擔任保護被害人的角色,難道不會有衝突嗎?如果修復式司法越來越成功,那不是大家上法院的機會就更少、律師也沒官司可打了?

一聽到此挑戰性的問題,林坤賢立刻回答:「律師本來就不是用來賺錢的。」他進一步解釋,他總是相信,律師是能以一個高度自治的角色,來擔任國家公權力的制衡者──去防止公權力介入司法、去避免法官在審理時的專斷,以確保司法體系的依法行政。

林坤賢說,這就是《律師法》的第一條所說:「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從這一原則來看,律師的本業本來就不是只為賺錢,而是更應該去幫助那些社會弱勢。所以,他認為以律師身分幫助被害人,可說是一點衝突也沒有。

在台中「犯保」分會主任委員第一任任期即將屆滿的現在,林坤賢也打算連任、做滿六年,讓自己有更完整的時間來整合手上的資源、對保護受害人的地方網絡進一步深耕。律師身分一點都不阻礙他保護受害人的志業,反而讓他有更多專業的資源來幫助受害者,例如號召更多義務律師投入犯保業務。前一陣子慈濟醫院也與台中分會合作,至行動不便的被害人家中為他們洗牙――需知,這一類患者要出們一趟到牙醫診所是非常困難的。

保護受害人的工作永無止盡,但正是由這些點點滴滴的同理心串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