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

最高院死刑言詞辯論 開啟新局
2012-11-22 01:28 中國時報 【林孟皇】

     日前媒體報導指出:吳敏誠殺死女友應否判處死刑一事,最高法院將開庭進行「量刑辯論」時,早已引起有識之士的竊喜。近日又看到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一○一年十二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時,我們不禁要為最高法院的這一決定,公開表達肯定之意,這是筆者第一次強烈感受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高度。

     其實,早在今年初筆者與錢建榮法官等人發起「改革最高法院」連署活動時,在所提出的十大改革訴求中,即已提到:「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較能發揮法律審的功能,並可提升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故最高法院就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等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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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11.16

「劈腿男」吳敏誠十九年前刺死女友,五年前再持槍當街射殺出獄後結交的安親班女老師,三度被判死刑;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將針對應否判處死刑開庭進行「量刑辯論」,創下我國司法史首例。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訂下個月三日就吳敏誠案開庭進行準備程序,月中就辯論,做出決定吳敏誠生死的裁判。

據了解,最高法院在量刑辯論中,不會碰觸死刑存廢的政策。合議庭希望在目前仍有死刑的前提下,透過具體案例的辯論讓量刑更細膩、適切,努力在被告、被害人之間找到平衡點。

第七庭是由審判長賴忠星,受命法官吳燦及呂丹玉、李嘉興、張惠立等五人組成。由於吳敏誠上訴三審時沒有辯護律師,合議庭特別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由參與蘇建和案的尤伯祥律師帶領法扶律師周漢威、李艾倫參加辯論。

一九九三年,已婚的吳敏誠在工廠當倉管員,外遇和湯姓女作業員交往。同年五月出遊,吳不滿湯女譏諷他借不到錢,持刀刺死對方再自首,判刑八年定讞。吳服刑不到三年就假釋出獄,前妻沒有離棄,仍和他同住,但吳又劈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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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可惡的人該判死刑?殺幾個人該判死刑?被害人希望被告死,就該判死?拿錢和解,就能免死?判處死刑的標準為何?

死刑剝奪人命。但法官審判被告,決定一個人生或死的量刑黑盒子,卻從來沒有被打開過,全部潛藏在法官心裡。

有些法官支持廢除死刑,縱使在判決書用盡惡狠的話指責被告惡性重大,但最重還是判決無期徒刑。不反對死刑的法官,對什麼情形該判死刑,尺度也未必相同。不同審級的法院、不同的承審法官,量刑標準往往不一樣,被告真的要賭運氣。

法院的案例顯示,有時一審判生,二審判死;有時一審判死,二審判生。生死的裁量,全在法官獨立的裁量權裡;這樣變來變去的判決,讓訴訟當事人無所適從,司法的公正也受質疑。

審判界對判死刑雖慢慢建立一些「潛規則」,但仍太粗疏。未牽涉人命的重大刑案,比如說走私大批毒品或軍火,對社會治安的為害甚大,已多年未判死刑。殺害三人以上的被告,幾乎都判死刑。

但被害人在一到二人間,生死判決的差異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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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汀笙

這一場法庭辯論,因為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處死刑,就量刑的部分應該加以審酌並說明更堅強的理由,所以才會有這次的更審機會。這幾年來,廢除死刑運動強調犯罪事實認定與量刑認定應該加以分離,量刑部分需要有一套實質審理程序。因為許多審判往往在犯罪事實確立之後,刑度部分卻猶如抽籤一樣,一下子生,一下子死,生與死之間看不到法院的邏輯和理由。廢死聯盟自2006年左右開始,針對量刑部份要求釋憲和立法,現在看到最高法院判決,彷彿有了一絲希望。坐在旁聽席的我很期待看到具體且實質的量刑辯論。雙方各自訴求被判死刑或不被判死刑,都應該秉持著一定的理由方能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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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元刊登於2012年5月14日蘋果日報

⊙張娟芬

日前澎湖地檢署吳巡龍檢察官衝冠一怒,認為最高法院決議及柯居財案的判決違反公平正義,而預告六月四日要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抗議。

筆者於《廢話電子報》評論最高法院一○一年第二次刑庭會議決議時已指出,該決議內容進步而體制錯亂。內容進步,因為審檢各司其職,法院才有公平可言。但體制錯亂,因為最高法院以「統一法律見解」為名,實質上凌駕了立法。諸位檢察官也認為最高法院有逾越分際之嫌,這一點上我們看法相同。

但檢察官之怒,與其說是堅持體制,不如說是堅持「審檢一家」。陳瑞仁檢察官對記者表示,一九九八年「檢察官的五四運動」,就是抗議當時《法官法》草案未納入檢察官;而六四靜坐是這一延續。這說明了檢察官的司法理想藍圖裡,是法官與檢察官一家親。最高法院決議是朝向「審檢分家」的一小步,因此干犯檢察官之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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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過去一年,台灣的司法制度經歷了前所未有的、來自民間的反彈。民眾的怒火有多熾烈,適足以顯示人民對司法的期待是多殷切。我也想藉這個機會表達一下,一個法律的局外人,對於司法制度,尤其是檢察官的角色,有什麼期待。

在審、檢、辯三方中,檢察官與媒體的互動最密切,司法記者高度仰賴檢察官提供的訊息。在司法案件上,檢察官的意見,是能見度最高,也是最具公信力的訊息來源;在媒體上,最具權威性的法律知識來源,就是檢察官。在老百姓眼中,檢察官就代表法律。檢察官一職,動見觀瞻,自不在話下。

不久前的連勝文槍擊案,很適合作為一個例子,讓我們來看看檢察官的角色。檢察官對於行兇的林正偉求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六項說,如果不是最嚴重的犯罪,不得科處死刑;原文是the most serious crimes。林正偉槍傷連勝文,是殺人未遂;流彈殺死在場的民眾,檢方論以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如此論罪已經令人驚訝。

據報載,檢方表示,對林正偉求處死刑的原因是他說:「如果還有下次,我不會採取這種做法。」檢方竟然將這句話解讀為:「犯此案已經太過驚世駭俗,竟然還想到『下一次』」!?量處死刑所根據的,竟然是掐頭去尾的被告自白,而且活生生的將被告表達悔意的話語,扭曲為「不知悔悟」,加重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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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7 中時電子報

【王志宏╱屏東報導】

廿七歲黃振維長期不滿父母親管教方式及偏愛哥哥,去年元月二日凌晨在屏東市住處,持折疊刀刺殺熟睡中的哥哥,父母親前來查看也遭毒手,造成哥哥及母親二人死亡、父親受傷,被屏東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屏東地院認為求處死刑過重,判處兩個無期徒刑及十六年徒刑。

黃振維從國中起,認為父親黃正雄、母親陳清慈偏心,對哥哥黃俊諺特別好,尤其父親常以辱罵方式管教他,讓他萌生殺害全家人再自盡念頭。當天凌晨五點多,他持折疊刀及蝴蝶刀,趁哥哥熟睡往他左頸刺一刀,哥哥驚醒大叫,他再連刺兩刀切斷頸動脈;父親聽到呼叫聲前來查看,他又拿刀猛刺父親左胸一刀。

母親拿起行動電話要叫救護車,他叫母親別動,母親不理,他以為母親要報案並說出家中住址,竟連刺母親頸、肩、胸、背及手部共十六刀。

檢察官複訊時,他說「我的目標沒有達成,因為我父親及在外當兵的弟弟都沒死,我的目標是同歸於盡」,甚至還申請DNA鑑定,想撇清與母親的親子關係,鑑定結果確實是親子,又以精神障礙欲脫罪,醫院鑑定也認為未達「妄想」程度。檢察官認為他惡性重大、毫無悔意,求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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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法官說了算?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2011年1月20日聯合報刊出一則新聞「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 」對於這個判決,我認為有幾點不妥。


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法院對被告量處的刑度,必須適切反映其行為內涵、責任能力及犯後態度。法律雖然未規定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後被告刑度一定可以減輕,但實務上普遍都會將此列為酌減刑度的考量因素,以鼓勵被告在犯後主動、積極提出賠償,以及盡可能撫平被害人的創痛。本案中法院面對被告和被害者家屬和解並且給予四百萬元賠償,卻仍量處極刑,代表法院的量刑並未適切反映被告犯後態度;甚至會讓被告覺得,即使努力提出賠償,仍必須面臨最重的刑罰,反正爛命一條,隨便法院處置,何需在意被害人家屬感受?又何必達成和解後「債留子孫」還得被槍決?若此一判決理由成為趨勢,可預見重大案件被告將動輒拒絕提出賠償,而與司法鼓勵被告積極悔過的目的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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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母放下仇恨 死刑懺悔改判無期
2010/11/25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我太太已放下仇恨,畢竟人已往生,能放人一條生路,就放人生路」女兒遭到徐志皓姦殺的方爸爸,在徐志皓兩度當庭向他下跪認錯後,決定原諒他。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被方爸爸恕人的寬大胸襟所感動,決定給徐志皓自新的機會,昨天撤銷一審死刑的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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