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沒有暫停鍵

文/崔家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曾任國大代表的莊勝榮律師日前在自由廣場上發表〈死刑是否合憲 應留新政府討論〉(下稱「莊文」)認為司法院在院長任期即將屆滿的此時,不應處理死刑合憲之議題,本文將針對其文章的提出的論點進行回應,說明為何反對其文提出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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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會變遷,法律與思考也應與時俱進。圖/Haider A. (CC BY-SA 2.0 DEED)

大法官沒有暫停鍵

莊文指出,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任期即將屆滿,因此有關死刑是否違憲之重大議題,應交由新總統任命的院長決定,方符新政府代表的新民意。

首先,在憲政體系中,司法權本來就有其專業性與獨特地位,司法權與多數民意之「抗多數困境」更是大一法律系學生學習憲法時的基礎知識。司法權本來就不需要「符合民意」,而是遵循憲政體系中的權力分立原則,以扮演好基本權利的保障者。

其次,我國並無司法院長任期屆滿將近時就不處理重要議題之憲政慣例。莊文混淆行政權「看守內閣」與司法權之功能,也忽略司法權在基本權利保障上的角色。

能夠被憲法法庭受理之案件,均與憲法上基本權利之保障息息相關。若僅因爲院長任期屆滿而要求大法官偃旗息鼓,那不僅會讓大法官之職能受到限制,更會與《憲法訴訟法》施行所欲達成之權利保障的目標背道而馳。

大法官沒有暫停鍵,如果因為院長任期屆滿而無法處理基本權議題,才是背離憲政制度之舉。

有先例不代表不能變遷

其次,莊文指出,大法官已經在多個案件中表明死刑並未違憲之立場,就已經做出先例的議題並無處理之必要,否則將動搖憲法之穩定性。

姑且不論憲法穩定性通常被用來處理修憲門檻之高低,與本文討論議題相去甚遠,大法官並不是第一次就已經做出憲法解釋之議題重新處理,並加以變更。例如111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變更釋字656號解釋之意旨,認為登報道歉侵害人民表意自由而違憲。又如釋字791號變更釋字554號解釋之意旨,認定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這些案例均說明憲法法庭本來就可因應社會變遷而修正已經過時的法律見解,憲法穩定性並不應作為阻礙憲法變遷之理由。

在死刑議題上,莊文指出釋字194號、263號與476號解釋已經分別處理過相關議題,並得出合憲之結論。然而距離這些釋字做出的年代,台灣不論是人權保障、社會背景均有許多重大變遷,例如台灣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社會對於人權意識亦逐漸提升。這些均是莊文高喊憲法穩定性時所未考量到的。

延後並不能更好地解決問題

莊文於最後表達死刑議題牽涉廣泛,包括民意、政治、法律、宗教、犯罪學、刑事政策等。然而為何莊文主要論點高舉新民意,而忽略其他議題層面,未見論證。同時莊文亦忽略一點,亦即延後相關的議題討論有助於討論更加完善,方足以證立延後之必要性。然而莊文隻字未提。

本文認為,死刑議題固然牽涉甚廣,但是延後並不能更好地處理問題。延後看似有更多的時間,可以做出更完善的討論,但是往往到最後反而是持續置之不理,影響相關基本權利之進程。從釋字748號解釋亦可發現,憲法解釋可以達成引領社會變遷的目標。如果認為現在的討論不夠周延,較適當的作法應該是積極促成更多的討論,而非消極地認為應該推遲。

憲法會變遷、社會也會變遷,在脫離國大代表已久的今日,我們的思考也應與時俱進。


編按:本文原刊登於2024年2月23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