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做的太多還是太少?

⊙郭書琴

家事調解室外的等候走廊上,當事人們無可避免地同處在一個空間等候調解。鬧離婚的夫妻與他們各自帶來的親友應援團們,眼神絕不交會,卻有相同的表情:滿是怒氣,或故做冷漠。

對這些人的家庭紛爭,法律為他們做的,到底是太多還是太少?

我並非不知道當事人的眼淚與事件的重量,但每每看完一個個熱鍋上的家庭,我不斷問我自己,這些家事事件中的「法律」到底是什麼?

我想,這個「法律」與其他領域的「法律」,應該不一樣。我想講個故事:

三十歲出頭的甲男和媽媽甲母一起來法院,說是因為與年紀相當的太太乙女個性不合,並懷疑太太有外遇,所以來法院請求離婚。甲男話不多,拿出皺皺的一張紙,上面已有雙方簽名、只少了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說這是之前兩人吵架時簽好的,但後來乙女又反悔。甲母說,甲男比較不會講話,個性也比較軟弱,什麼事都讓乙女,所以今天甲母特地陪甲男來,免得甲男吃虧。在調解室裡,甲母推著甲男說:「人家問什麼,你就大聲說呀,你說呀,法官會幫你判啊。」

乙女這邊有乙女大哥乙兄陪同,乙女說甲男每次在自己工作很晚回家時,甲男就發脾氣、給臉色看,完全不考慮自己辛苦工作養家的心情,而且根本沒有外遇這回事,都是甲男和甲母疑神疑鬼。乙兄接著說,自己實在看不下去甲男對妹妹不好,妹妹很苦,於是就出手給甲男一點顏色瞧瞧。甲男不甘受辱,撂了一堆朋友在臉書上罵乙女。乙女很氣,說甲男講的都不實在,對她的名譽和精神有重大損害,於是對甲男另外提起毀謗、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

甲乙兩人已經分居半年多了,兩人的小孩也就是四歲的丙子,跟著甲男與甲母生活。乙女又訴說,每次回去看丙子,甲母就會不高興,說什麼每次小孩跟乙女見面回家,要不是拉肚子就是發燒,可見乙女給小孩吃的東西不乾淨。但乙女說根本不是這麼回事,小孩出狀況都是回甲母家後兩三天發生的,所以是甲母「牽拖」,根本不是乙女的問題。乙女還堅持說,就算離婚,也要小孩的單獨監護權。

諸如此類家事紛爭,由不同的男人女人在調解室裡重複發生著大同小異的情節。

法律,對這些男男女女來說,到底是什麼?
「法律」保護人民。基於這樣的觀念,人們以為只要在「婚姻」裡,親密關係就能獲得「保障」。這個保障,我想,不見得是女人祈求於男人的長期飯票(或反之亦然)。而是,當婚姻觸礁了,「法律」就出來了。

那怕你把婚姻與婚禮(拍婚紗照、度蜜月、吃喜酒)混為一談;那怕是對家庭生活觀念有多麼不成熟的男女;只要進入「法律的保障」,當他們婚姻出狀況,吵吵鬧鬧,一張狀紙遞入法院,「法律」就會舖排出一套程序來支援這些溝通障礙的家庭:安排社工師諮商你、協助你、幫你分配子女親權、協助雙方擬定探視子女的方式、禮貌與時間...。

當婚姻的甜蜜不在,當初的熱情與承諾變成現在落入對方口實的把柄,這些無法為自己負責、無法為家庭負責、想逃離婚姻枷鎖的男男女女們,就要「法律」跳出來為他們出頭。而男人女人們也操弄著剛剛學會的「權利」語言與「理性」態度,包裝自己的委屈,向法律爭取自己的「權利」。一套套的解決方案,環繞著「最適父母子女」、「最適離婚夫妻」互動模式等,咻咻咻地從法院的窗口飛出來,協助這些無法自行解決家庭紛爭的人們。

美國法律人類學家 Sally E. Merry在 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一書中,專做「垃圾案件」的研究。Merry的垃圾案件,跟環保案件無關,是指鄰居因細故吵架,雙方談不攏,鬧上法院,被法院人員稱做「垃圾案件」(garbage case)。最常見的垃圾案件是鄰居間的訴訟、夫妻爭吵的家暴事件、離婚事件,或是父母看不順眼青少年子女的感情交往對象所發生的細故等。

這些事件之所以被法院承辦人員認為是「垃圾案件」,是因為紛爭的情節都非常細小瑣碎,但當事人卻怒氣比天高。你踢了我的狗、我就告你晚上音樂開大聲、噪音干擾我;你勾搭我的十四歲小女兒,我就告你騷擾我全家。

從Sally Merry書中所描述的各個故事看來,這類案件相對於高高在上的憲法法院、或是社會眾所矚目的重大刑案,相比之下,真是家庭瑣碎小事。對辦理這些事件的法院人員來說,他們被認為需要的是愛心、耐心、同理心,可能遠勝過他們的專業知識;或說,法院人員處理這些事件所需耗費的情緒勞動量,差不多相當於他們的專業知識勞動量。

我借用Sally Merry所描述的具有細小瑣碎、卻很容易「案案相連到天邊」的「垃圾案件」特性,來說說我所看到的,台灣的法院如何處理夫妻爭吵家務事這類的家事事件。例如這個網路可以很容易找到的範本裡面,對於離婚夫妻如何安排跟小孩子「會面交往」,有著甚為仔細的安排,做為離婚夫妻的參考。這裡面的「聲請人」指的是離婚後「不與孩子同住」的父或母。「相對人」則是指離婚後「與孩子同住」,也就是主要負責孩子生活起居上下學的父或母。聲請人雖不與孩子同住、不行使親權,但仍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那就是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但這個會面交往權的行使,往往因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彼此之間怨懟仍重,原本溝通就很差,導致很難在婚姻破裂,各自有新生活之後,好聲好氣地讓對方探視孩子。於是,法律就出來教導人們如何做個好爸爸好媽媽:

時間:(一)在不妨害○○○之課業及日常生活作息之情況,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與○○○會面交往。(二)每年寒假期間,得接回同宿五日(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暑假期間,得接回同宿十日,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方式:(一)得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二)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三)探視前聲請人應於事前二日通知相對人,無正當理由,相對人不得無故拒絕。若經聲請人同意,相對人亦得陪同到場。

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遵守事項:(一)不得有危害○○○身心健康之行為。(二)聲請人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不得遲延送回○○○,致減少相對人教育之時間。(三)兩造不得對○○○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法律的功能是教導當事人如何做好夫妻?好爸媽嗎?法律要萬般協助已經信任感蕩然無存、甚至不具責任感的夫妻,苦口婆心地向他們抬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白話點說就是:看在孩子的面上,請各位要多忍讓、做孩子的支柱,在未來充當一對有條有理、信實合作的父母嗎?

我並非不知道家庭破碎的憤怒與不安,也不是不知道家暴受虐的哭泣和恐懼,但我也看到了:

對這些家庭紛爭中的男男女女來說,法律彷彿慈心的父母,一心要孩子們理好家、照顧好孩子們的孩子。正所謂,家庭安定了,社會才能祥和。

法律協助這些經由婚姻保障、法律認可的夫妻們,學會用充滿理性且有現代感的「權利」語言,訴說自己的委屈與要求。

這些婚姻細故一點都不「現代」,都是老問題。例如一開始的故事中:雙方姻親介入小兩口之間傳話放話撂話造成的多種情節細故(是的,「孔雀東南飛」也可以有臉書版),又如因對方劈腿導致彼此情緒暴走到互毆而互告家暴,再如麵包比愛情重要的金錢問題(浪子不養家),還有價值觀子女教養照護問題(浪女不理家)等等。

而現在,我們有了「法律」。於是來到法院的當事人,那管平時拿到交通罰單時罵法律、繳稅時罵法律,看到富二代酒駕新聞罵法律,看到恐龍法官新聞罵法律,這時候,婚姻出問題,不罵法律了,反而乞靈於法律。他們要法律給他們婚姻一個諮商、一個了結、一個方案。法律拿出「最適夫妻」、「最適父母」的一把尺,教導協助他們怎樣做適當的安排,還請很多天兵天將來幫忙,例如社工師、心理師、和來自不同社會背景的家事調解委員,用千手千眼,來補足「法官」不夠分配給這些當事人的注意力、同理心與專業協助。

被父母溺愛的孩子,長得出茁壯的翅膀嗎?,對這些人的家庭紛爭,「法律」這個慈心的父母,為他們做的,到底是太多還是太少?

 

* 本文刊登於第十五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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