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談廢死

被害人談廢死
⊙林作逸

身為被害人(嚴格說來是被害人子女),我有兩次經驗,兩次的加害人都是同一人,被害人是我的至親父母(我的母親被害在前,父親被害在後),相隔20年,我對死刑有著很特別的經驗與感觸。

1984年我還是國中三年級,母親被害後,當時沒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相關規範,對於被害人與被害人子女可以做些什麼協助,並不是一個熱門和受到關注的議題,社會與親友除了同情與憐憫外,幾乎沒有什麼實質的幫助,我與其他兄弟姊妹六人受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幫助,安置於安康社區(平價住宅)後,再輾轉經由教會中教友熱心介紹,住進育幼院長大。我出生的大家族(我的父母有眾多兄弟姊妹)雖有親戚眾多,但在育幼院中從未感受到親戚的關懷與支持,逢年過節要不是在育幼院,就是六兄弟姊妹在平價社區簡陋的家中度過,對於被害人的圖像與其需要,我是在感受到周遭親友態度與社會習俗中,理解到「同情」、「憐憫」是他們所傳達的共同態度與價值,對於被害人子女真正所需要的:支持、關懷和基於差異處境的實質機會公平的提供,完全是付之闕如的。

經歷過應報刑的念頭轉折與更務實的過生活所需,回憶起第一次成為犯罪被害人子女的經驗,在刑案發生的那一剎那,我的身份與差異已經造成,處境與生活的艱難,從未因我的差異而有絲毫的折扣,我沒有因為犯罪被害人子女的身份而獲得哪些機會或資源的幫助,如果有更多實質的平等或機會,在立足點的平等上能有更多的幫助與資源,也許我可以更好?因為這樣的理解,我認知了「寬恕,才有未來」,如果一直停留在犯罪的應報、加害人的死刑是否能給我一個交代等,走入死胡同,我的人生將只有這些。

2004年,第二次成為被害人子女的經驗,比較前後兩次國家對於被害人的照顧與理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1998年立法通過施行),雖有進步,但我似乎仍未感受到國家對於被害人、被害人子女的友善。檢察官沒有主動協助被害人申請補償,申請過程困難重重,喪葬費用與現實脫節,審議委員會決定前的調查程序(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和從未收到有任何志工或司法單位對於犯罪被害人子女的關心協助、案情說明等,在整個過程中,我不太能感受到國家制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美意與友善。

兩次的經驗,讓我關注死刑是否真正是被害人所要的?或是說死刑真的能還給被害人和其子女公道嗎?這個答案在刑案發生的當下,所得到的答案和再經過漫長訴訟程序之後的答案,恐怕會產生許多的變化。

經過「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或是其他「節哀順變」、「走出陰霾」等宗教勵志的心靈改變,社會期待的是被害人、被害人子女能走出傷痛,以正向、陽光的心態經營自己的未來。但我們的社會、國家的配套措施真的能給這些被害人支持和關心嗎?修復式司法的程序參與和其他的補償、社會福利措施真的能讓他們感受到友善與支持嗎?當國家看到被害人、被害人子女在其身份上的差異,並能真正帶頭做出友善的舉動,這才是更務實、更能幫助被害人勇敢生活下去的最佳方法。

東西方文化背後價值存在著歧異,基督教文化預設人帶著原罪,悔改後可以到達超乎人類之上的天堂,人類應有更高的「永生」理想;東方佛教文化強調行善積德最高的理想是輪迴人世。在此差異下,犯錯的確是應該得到處罰,但「死刑」真的是藉由懲罰加害人而還被害公道,還是這樣的匡正正義,其實只是要給其他社會份子看看,給他們公道?是一種殺雞儆猴式的恐嚇?沒有人問過被害人真的只需要這種交代,還是需要其他?

道德認知發展理論認為人類的道德發展並非人人皆同,如果能理性看待道德發展的歧異與東西方文化的不同,並以此為基礎來認知死刑,應該就能接受死刑議題在我國的爭議。身為一個被害人子女,我只想表達心聲並讓此意見被看見、讓多元的被害人意見被政策重視,讓這個國家學習「看見被害人」,從「想像被害人的需要」到真正「傾聽被害人的聲音」。

林作逸老師受邀至台南參加「島國向望:驚死文藝季」活動,擔任紀錄片《缺席》映後座談的與談人。左邊照片為全家人;右邊照片則是演講的時候。(拍攝:林欣怡)

* 本文刊登於《廢話電子報》特刊第十九期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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