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跟警察講話/招供的十大理由

【編按】本文原刊登於臉書「Taiwan Death Penalty FORUM 台灣死刑論壇」粉絲頁,經徵詢獲得同意轉載。

 

別跟警察講話/招供的十大理由

英文原文連結:http://thefreethoughtproject.com/top-ten-reasons-talk-police/

 

理由一:跟警察招供對你沒幫助。

理由二:即使你是無辜的,而且你想要坦誠以告,釐清自己的責任,你還是不應該跟警察招供。在美國90%的案件會被起訴,所以,急什麼?先找個律師比較實在,先跟警察招供沒有好處,反而容易遭以更嚴重的罪名起訴。

理由三:即使你是無辜的,在你陳述的過程中,可能不小心會說出善意或無心的謊言,這無心的謊言反而會導致其他的證詞遭到質疑。

理由四:即使你是無辜的,而且你只說實話,不講善意的謊言,警察可能從你提供的資訊當中找出小細節(例如你跟死者有過節,或你剛好在案發現場附近),導致你被判有罪。

理由五:即使你是無辜的,你只說實話、不說善意的謊言,而且不提供任何讓警察可以用來動手腳的資訊,你仍然不應該跟警察招供,因為警察可能不會百分之百記得你的證詞,甚至講錯,這時,你覺得陪審團(或法官)會相信你還是相信警察?

理由六:即使你是無辜的,只說實話,而且全部證詞都有錄影存證,警察沒辦法只靠記憶力回想,一個無辜者仍可能無意間說出他在前往警局途中聽到跟案件有關的事情或細節,而警察就會預設只有嫌疑人才可能知道這些細節,因此認為你是有罪的。

理由七:即使你是無辜的,你只在證詞中陳述事實,讓警察沒有機會用任何資訊誣陷你,且陳述過程全程錄影,如果警察認為嫌疑人的證詞是假的,被告的回答仍然會對自己不利(即使證詞內容屬實)。這尤其會發生在案件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只要有目擊證人,就算他記錯或看錯,即使是微不足道的細節,也會被警方視為王牌證據。

理由八:警察沒有權力跟嫌疑人進行利益交換或略施小惠,以換取嫌疑人的證詞。古今中外的警察都一樣,他們會跟你說,坦承犯罪對你比較好或是會判得比較輕,如果你相信警察說他們是在幫你,還不如自己拿條繩索上吊自殺比較快。

理由九:即使該嫌疑人是有罪的,想要坦承犯行,仍然有可能減緩刑責的因素或條件。但是警察只會想以越重的罪名來移送嫌疑人,所以,還是先找律師比較要緊。

理由十:即使是一個完全誠實的無辜者,也不太可能把同樣的事情講得完全一模一樣。你在警察局講的第一遍供詞和審判過程中講第二次,可能中間間隔數個月,其中難免漏失掉一些小細節,漏失或有出入的部份可能會被視為說謊。(即使幾次都講得一模一樣,也難免被懷疑是背好的假證詞)

結論:綜合以上理由(和經驗),無論你是有罪或是無辜,無論你是想認罪還是想脫罪,無論你的教育程度不高或是世界上最會演講的人,在任何情況之下,萬一你被以嫌疑人的身份拘提到警局,千萬、千萬不要留下任何供詞(除非有律師在場)。

原文連結:http://thefreethoughtproject.com/top-ten-reasons-talk-police/

◎ 延伸閱讀

1.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http://www.ait.org.tw/infousa/zhtw/PUBS/Constitution/amendment.htm
「在刑事案件中的權利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

2. 別跟條子說話: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教我們的事情 (演講者是一位法學教授,退休警官)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tqyKH6-whM#t=19

3. 美男被警察害慘冤獄23年 紐約政府天價賠償他1.9億: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221/327386.htm?from=fb_et_share

◎ 都在講美國,台灣呢?

1. 鄭性澤:http://toomuchdoubt-cheng.blogspot.tw/

2. 邱和順:http://chiouhoshun.blogspot.tw/

3. 徐自強:http://pnn.pts.org.tw/main/tag/徐自強/

◎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時不小心會被冤到。在台灣被「冤」到該怎麼辦?

1. 冤獄平反協會:http://www.tafi.org.tw/

2. 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www.laf.org.tw/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