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決定生與死:最高法院生死判決評析

是什麼決定生與死:最高法院生死判決評析

文/梁家贏律師

今年四月、五月,最高法院分別作出了三件生死判決,首先是在今年4月22日駁回鄭捷上訴,將鄭捷判處死刑定讞。其後分別在5月4日及5月5日作出蔡京京、曾智忠案以及曾文欽案的判決,都維持了二審法院的更審判決,將被告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本文試著分析最高法院判生或判死的理由,並提出若干疑問。

首先是鄭捷案,鄭捷案的事實大家都很清楚,他是在捷運車廂內持鈦鋼刀,無預警、隨機、不問對象先後朝乘客猛刺及砍殺,導致有4名死者,22名傷者。最高法院認定鄭捷犯4個殺人罪,22個殺人未遂罪。判決理由主要在反駁律師的上訴理由,並且花了許多篇幅論述為什麼死刑沒有違憲。

法院先就程序部分說明,就算律師所說程序違誤的部分屬實,而除去相關證據,仍然不影響被告犯行的認定。偵查中就算沒有律師協助,也沒有違法。接著法院說明鄭捷行兇時的精神狀況正常,就算精神鑑定報告指出鄭捷罹患葛瑞夫茲氏症可能會導致「鬱性疾患」,法院也認為不致於影響到他的精神狀況。法院認為鄭捷所犯的罪行是「最嚴重罪行」,死刑的目的是在處罰,以及預防其他人犯下相同罪行,但是「教化」犯罪行為人不是死刑的目的。既然鄭捷所犯的是最嚴重罪行,所以判處死刑就沒有違法或違憲的問題,也不需要再考量辯護人請求對證人詰問有關教化可能性的問題。

同一庭的法官(只有一位法官不同),也作出蔡京京、曾智忠案的判決。這個案件曾智忠曾經在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都被判處死刑,第一次的三審法院將死刑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將蔡京京及曾智忠都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跟被告都上訴,但是被告在這一次的第三審並沒有律師協助辯護。

最高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兩個被告共同殺害了蔡京京的母親,動機是因為他們向被害人借款不成,並且將生活不順遂歸罪於被害人。犯罪的手段則是曾智忠戴手套持電擊棒電暈午睡的被害人,再以膠布黏貼口鼻,導致被害人死亡。兩位被告隨後並且將屍體丟入大海,偵查中蔡京京一度承認犯行,但其後與曾智忠共同指稱被害人的先生才是真兇。

最高法院維持了高等法院更一審的認定,曾智忠犯殺人罪及遺棄屍體罪,蔡京京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遺棄屍體罪,是共同正犯,均判處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理由是,蔡京京年幼時因為父母要全心照顧罹患血癌的弟弟,所以由外婆照顧,導致她感覺孤苦無依,且因為遠赴紐西蘭讀大學,認識了曾智忠,極度依賴且信任曾智忠,曾智忠曾服務於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相關德育、群育及操行等,均屬優良,考量這些因素,認為兩個人尚未達應判死刑的程度。

最高法院維持曾智忠無期徒刑的理由則是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蔡京京共同分擔的情節、行為結果的危害、損害,犯罪前的品性、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被害人關係長期緊張等一切情況,認為不屬於「最嚴重的罪行」。

相較於上開兩個判決不斷說明何以被告犯行是否屬於「最嚴重的罪行」,曾文欽案的判決則是著重於被告尚非毫無教化可能性。

在曾文欽的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告因為長期失業,經濟困窘,又認為殺人不會遭法院判處死刑,乃萌生犯案吃牢飯的意念,持刀在遊藝場男化妝室殺害一名男童,犯後坦承犯行。高等法院認為,死刑是極其殘酷的刑罰,如果被告有絲毫不應該處死刑的原因,就不應該判處死刑。考量曾文欽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社會恐懼症等身心疾病,長期受憂鬱等情緒所苦,總智商為中下智能程度,父母於其國小期間離異,於國小畢業後即進入職場,沒有年齡相仿的同伴,生活在封閉的環境,容易產生偏差思想,認為他尚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改過的可能。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被告的犯行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是因為刑罰制度並非只在滿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觀念,更重視教化功能。被告經過鑑定並非毫無教化可能,且被告於行為當時有憂鬱、焦慮、邊緣性人格疾患等症狀,甚至為「潛伏型精神分裂病」精神障礙,所以判處無期徒刑是妥當的。

從上述三個判決,可以很明顯觀察到,到底何謂「最嚴重的罪行」或者「情節最重大之罪」,最高法院的認定是不同的。在鄭捷、蔡京京與曾智忠案中,故意殺人並不一定是「最嚴重的罪行」,還要考慮其他很多的因素,比如動機、手段等。但在曾文欽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恣意剝奪被害人生命,當然就是「情節最重大之罪」。在鄭捷、蔡京京與曾智忠案中,法院考量的因素很多,到底什麼樣的動機、手段跟情節是最嚴重,也不是說明得非常清楚。

針對要不要考慮教化可能性,最高法院的說理也是完全不同。在鄭捷、蔡京京與曾智忠案中,法院明確認為不需要考慮,因為死刑的目的本來就不是要教化被告。但是在曾文欽案中,法院認為因為死刑很殘酷,所以除了完全沒有教化可能的被告外,不應該判處死刑。前者的說法,筆者認為是完全背離了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以及刑罰學向來論述的刑罰目的,而且也很難說明為什麼其他的刑罰就有教化的目的,唯獨死刑就不用考慮?又或者法官是因為犯行實在太嚴重了,所以就認為不用認定教化可能性?但如果仔細看看法官在蔡京京、曾智忠案子中論述何謂「最嚴重的罪行」,似乎又彷彿看到了一些教化可能性的影子?

綜上所述,從最高法院最近的生死判決,我們仍然很難知道是什麼決定了被告的生與死。最高法院經過這麼多次的生死辯,對於何謂「最嚴重的罪行」以及是否須討論教化可能性,法律見解仍然南轅北轍,從某種程度來看,正好說明了在我國判處死刑的恣意性以及違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