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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依舊願意為你辯護──翁國彥 

<青年律師不歸路?> 系列專訪

實習記者張瑜庭 / 專訪

一般來說,律師進入法庭後,應該與被告站在同一陣線,利用自身的法律專業,協助被告面對龐大的國家機器。但是,什麼樣的律師在進入法庭後,不但必須面對檢察官與法官的質疑,還必須時時刻刻提防不要激怒自己的當事人?

這哪招?為你辯護討罵挨

專攻人權法的翁國彥,在完成英國學業返抵國門之後,很快便參與了他的第一件死刑辯護。被告C有嚴重的被害妄想症,時常妄想政府機關要迫害他,然而,他的偏執症狀,卻讓他始終不肯接受自己生病的事實。C的病症不僅讓他多次大鬧法庭,甚至讓律師無法順利替他辯護,因為只要提到精神疾病,C就會將槍口轉向自己的辯護律師,對他破口大罵。

雖曾多次在庭上被C用三字經、五字經炮轟,翁律師沈毅地表示:「我不會解除委任,因為這不是他的錯。」接著,他無奈地解釋當今社會現狀:「精神疾病患者面對法庭是最弱勢的一群。」這樣的被告,不但律師不好找,法官、檢察官甚至大眾也經常以有色的眼光看待他們。在法庭裡最常見到的矛盾狀況是,法官、檢察官認為被告想裝病脫罪,但同時,又因為被告是精神病患者,認為他們具有高危險性,應該與世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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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正義感作祟─周漢威

 <青年律師不歸路?> 系列專訪

實習記者張瑜庭 / 專訪

從小立志要伸張正義的周漢威,是個活潑的年輕人。雖然在法律扶助基金會裡是專職律師,在和其他部門的同事相處時,他完全沒有架子,甚至「捨身保護」嬉鬧中差點被搶走的咖啡。

法扶專職 刑案辯護見人性

周漢威坦誠,剛考上律師,在業界實習時也曾迷失在想進入大事務所、賺大錢的想法裡。但這個念頭沒多久就被自己的正義感給趨離。研究所時的周漢威開始接觸法律扶助基金會,在這裡,他看到了社會另一面。雖然只是做一些行政工作,但卻讓周律師更認識這個組織,甚至在退伍後,放棄早已申請好到國外深造的機會,進入基金會擔任專職律師。

由於在研究所專攻民商法,周律師在卡債救濟,也協助了不少個案。至於死刑辯護案件,則是因為當初他的師父周信宏律師接下了被告L的案件。回憶這個案件,周漢威表示當時令他震驚是,法院的判決竟如此粗糙,更別提這個判決牽涉到一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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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為什麼要幫壞人辯護──邱顯智
PNN 2011/08/22 
<青年律師不歸路?> 系列專訪

實習記者張瑜庭 / 採訪報導

在嘉義長大的邱顯智,是德國海德堡大學博士候選人。雖然,現在還是個實習律師,卻對死刑案件辯護有濃厚的興趣。也因此,對於死刑議題自有一套想法的邱顯智,幾乎可說是「自找麻煩」。

看見政策不公 大學開始念公法

事實上,當初邱顯智並不是為了接觸刑事案件而踏進法律這個領域。高中時的他,對台灣政治充滿好奇,常在放學後,和三五好友到嘉義中央噴水池聽演講。當時正值台灣首次國會直選,候選人慷慨激昂的演說,總讓台下的他跟著熱血沸騰。

「那時剛好是政治改革階段,整個劇烈變動。大學的時候我一直在念公法。」身為農家子弟的邱顯智,回憶當年自己的選擇。由於成長環境,邱顯智看見了軍公教的保障政策,相對於農工的不公平,也因此,想朝公法鑽研,並從國家體制的角度來改善政策的不公平。但當兵時的經歷,卻讓他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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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二度創傷了被害者(邱伊翎)

    從去年的廢死爭議以來,台灣關於司法正義的論述往往呈現一種狀態,也就是加害者、嫌犯、被告的人權跟被害者的人權必然是對立的,甚至我們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都說,我們只需要保障好人的人權,不需要保障壞人的人權。人權團體老是被罵,都只保障壞人或被告的人權。但,從江國慶案到東海之狼,一次又一次的冤錯,正好一再地戳破這種簡單的被害者與被告的二元對立關係。

    回顧當年東海大學發生小惠事件,我們發起校園抗議行動並包圍派出所,我們所訴求的是學校應該成立專責處理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小組,不該由沒有性別意識的人員來處理,而在處理過程中所呈現的言語及態度,一再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之所以去包圍派出所抗議,是因為小惠報案之後,警方竟然沒有好好盡到蒐證、科學辦案的程序,也沒有給報案三聯單,試圖蒙混過去。甚至,後來才發現,在警方所安排的指認過程,也出現很大的瑕疵。警方這種草率對待被害者的辦案方式,正是造成冤錯案件一再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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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開「下跪道歉等於真兇」的迷思

文 / 李佳玟  來源: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在台灣社會對江國慶案仍記憶猶新時,司法體系卻再度傳出冤案醜聞。只是這一次被告紀富仁「比較幸運」,因為在他被當作嫌犯羈押的那段期間,真正的犯人仍持續犯案且遺留精液證據。雖然紀富仁還是被起訴,甚至被求處死刑,法院在數度更審之後,最後宣告紀富仁全部無罪。紀富仁留住了生命,法院留住了名聲。

輿論事後一面倒地將責任放在當時草率起訴的檢察官,以及草率保管證物、延遲繳交鑑定報告的警察。紀富仁案確實讓我們心驚,原來我們的刑事偵查起訴程序如此隨便。只是這個案子更大的問題,毋寧在於司法實務對於被告自白過度重視,特別是過度放大被告下跪道歉的意義。正是因為相信被告下跪道歉就等於真兇,檢察官可以不用等到鑑定報告就起訴求處死刑,警察至今不認為自己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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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的戲劇張力與自白的補強證據

文 / 王怡今  來源: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又是一起自白兼下跪道歉的案例,但「奇怪」又「幸運」的,被稱為「東海之狼」的紀富仁最後無罪確定,因為他在押期間,看守所外新發生一件性侵案,該案所採集到的DNA竟與紀富仁「自白」犯下的性侵案件DNA相符,「精子不可能飛越鐵窗」,所以其自白與事實不相符,不得作為犯罪證據。

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的法律用語是這樣規定的:「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就是「補強證據」:補強自白事實真實性的證據。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還強調:「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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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國家無權放棄任何一個孩子

實習記者張瑜庭 / 專訪

挪威沒有無期徒刑,更沒有死刑,攻擊事件之後,他們的刑罰制度自然也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奧斯陸市長史坦(Fabian Stang)在接受CNN訪問時曾說:「我們會用民主和愛來處罰他(We are going to punish him with democracy and love.)。」曾在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服務過的郭怡青律師相當贊同他的想法:「民眾人人喊殺是民眾的自由,國家不能殺人民是國家應遵守的戒律與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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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海之狼落網 紀富仁家屬喊冤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3日電)檢警偵辦「東海之狼」案逮捕廖泰余。曾因本案被求處死刑男子紀富仁的父親今天表示,真兇落網,兒子得雪冤,但檢方未查明即起訴、求處死刑很不公平,連聲請冤獄賠償均遭駁回。

民國86年及87年間,東海大學發生2名女大生遭「東海之狼」性侵及猥褻,警方曾清查地緣關係,認為電腦店的店員紀富仁涉嫌重大,調查後,以證人指認及紀富仁自白書等證據移送法辦,紀富仁遭檢察官起訴,並求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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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殺3人 連國文死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五分埔角頭連國文涉嫌在假釋期間,因賭債糾紛殺死1人,又擔心犯行曝光,殺害友人及其女友。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七審認定,依殺人罪判處連國文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連國文為最高法院今年以來第12名判處死刑定讞的被告,也使待槍決的死囚人數累積至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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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慘案的啟示:莫向右派沈淪!

文 / 張娟芬  來源: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最近挪威持槍濫射慘案除了在全世界引發同情與反省之外,也意外引起台灣對於死刑存廢的討論。《聯合報》的社論認為,此後挪威將失去反對死刑的立場:「歐盟屢屢向台灣施壓的『廢除死刑』,在遇上布雷維克這種極端冷血殺手後,其進退失據,不已一目了然?」

其實挪威不是歐盟會員國,而且挪威官方與民間逢此至痛,也並未如台灣媒體所臆測的,就轉向支持死刑。挪威首相在第一時間就發表談話說:「我們不能放棄我們的價值,我們要證明我們的開放社會能通過這場考驗。面對暴力的答案,是更多民主、更多人性,但絕不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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