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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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編按:本文原分成四篇連載於風傳媒,經張娟芬授權,完整分享於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

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

張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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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Death Penalty: Fig Leaf for Government's Incompetence

Lin Hsi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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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8月3~4日|場合:2013野台開場 NGO議題村

「冤」字是「兔」子頭上戴帽子(ㄇ),所以我們將被冤枉的人頭上戴上兔耳朵,代表司法冤大頭。司法冤大頭就是被司法惡搞的人。

司法冤大頭們的故事有不同的結局,有人含冤被執行死刑了(WRONGFULLY EXECUTED),有人「幸運」獲得無罪釋放(EXONEREES),有人的故事則是還在進行當中...,我們希望最後的結果能是「FREE THE INNO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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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死牢時,我看見活死人在行走:單獨囚禁扼殺了他們的所有

翻譯:陳惠敏(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譯者的話:
1. 單獨監禁就是酷刑。死牢內的非人道待遇,使受冤者更「樂」於接近死亡而非生存在此環境下,這是意圖使人死亡的。
2. 行動倡議者:有監禁經驗者在離開監所後,積極地成為行動倡議者,揭露本身就是最堅實的武器。我們沒有刀和槍,沒有拳頭和手銬,唯有堅定地將沈默的話語出口,是僅剩的武器。
3. 支持網絡:作者他透過自己的網站販賣一些物品來籌措自己到處去「說話」(教育)的旅費,台灣目前其實也有比自主的有受囚經驗者的發動的(混合了經濟[顧肚子]、社會[自力更生的尊嚴感])支持網絡,不過運作的方式規模較小,而且也比較「非正式經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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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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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的評鑑報告

臺大法律學系 李茂生

一 檢警調查犯罪事實的經過

案發:

  1. 80年3月24日7:30死者吳銘漢女兒電死者大嫂謂:死者臥房反鎖,地下有血跡。
  2. 80年3月24日8:30死者大嫂報案。
  3. 80年3月24日9:00汐止分局電請士林地檢檢察官相驗。
  4. 80年3月24日11:30檢察官崔紀鎮的勘驗筆錄上記明:證物為廚房中的菜刀以及黏附於菜刀上的毛髮。據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時刻為80年3月24日5時許,死亡原因為受銳器創傷多處,失血而亡。
  5. 當時所掌握的證據,應該還有血指紋三枚,以及浴室中附著於浴室水管、漏水孔、毛巾上的毛髮數根。
  6. 菜刀上以及浴室中的毛髮,經警方80年3月28日及4月1日的鑑定結果,前者為被害人(男)所有,而後者則屬被害人(夫婦)及其家屬所有。→此是至高院階段始明朗化的事實,地院並不知情,亦無調查。

軍方的最初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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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鑑報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八十五年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案 判決評鑑
【本案評鑑人】
李茂生教授、蔡墩銘教授、許志雄教授、許玉秀教授


前情說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八十五年完成汐止雙屍命案,亦即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所牽涉之刑事案件之判決評鑑,目的是希望透過專家學者的專業,重新審視當時偵查過程、採證過程及審理過程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正義原則,以及是否足以認定此涉案三人為犯罪人,因此完成以下評鑑報告。

又,在本會完成四份評鑑報告後認為,目前刑事案件之辦案惡習一再重複,加上基金會人力物力有限,因此決定朝向制度改革的方向推動。故另成立檔案追蹤小組,以對申訴之個案提供協助,暫時不再受理判決評鑑之申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八十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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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

陳訴人  劉秉郎 61515生 住OO市OO街OO巷OO號 (在押)
              莊林勳 61128生 住OO市OO路OO號OO樓 (在押)
              蘇建和 61311生 住OO縣OO鎮OO路OO段OO號 (在押)

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蘇友辰律師

被訴機關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暨檢察署
               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

案由 據右代理人等代理劉秉郎、莊林勳及蘇建和陳訴:其等因承辦警員淹滅證據及刑求逼供入人於罪,致遭最高法院以盜匪罪名冤判死刑確定陳請本院主持本院公道由。

甲、調查依據
本院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84)院台壹乙字地一六一三號函准自動調查並派委原秘書羅莉倫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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