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死異語】憲法與我何干:林安冬X劉珞亦

文/吳奕靜(廢話電子報特約記者)

 

「我夢到我是死刑犯。」珞亦回想某個夢裡,他殘暴地打死了一位計程車司機,理智上覺得並非自己所做,七天後即將被執行死刑,他思索著自己至今的人生和累積的一切......。清晨五點半,他大汗淋漓地從焦慮、緊張和不捨的情緒中醒來。2014年寫在日記中的夢境和情緒,對珞亦來說仍記憶猶新,自己代入死刑犯角色的剎那,他彷彿可以體會「成為死刑犯」的體感是怎麼回事。現實中,珞亦在2010年人本基金會的募款餐會見到第一個(前)死刑犯,那是當時還在平反途中的死刑冤案當事人蘇建和。

安冬也回想自己在廢死聯盟實習期間,初次接觸死刑犯的經驗。「(在看守所)等待重刑接見時,法警會從等候區帶你進去,當時很緊張,想說:『怎麼辦,我不認識他,他曾經殺了他的太太跟小孩,他會是一個怎麼樣的人?』」那是幾年前生病在監所去世的鄭文通。「一般人可能跟我當時一樣:一面擔心一面想像死刑犯很邪惡、難相處、態度不友善等,但真的去認識他的時候發現,他就是個普通人,就像個鄰居阿伯。」

令她印象深刻的是,有次和鄭文通聊到養貓咪的話題,鄭文通難得精神奕奕地說著自己過去也曾養幼貓,還提醒安冬幫貓咪剪指甲時要小心,貓咪指甲很小,如果沒有仔細注意的話,就可能會傷到貓。

「我們想像中的惡魔,其實有很多人,他們可能是在底層掙扎,可能是沒有足夠的資源和機會去接觸和理解到自己其實有更多的選擇,才會在生活被逼到角落的一念之間,做出我們一般人想像不到的事。」安冬說。

珞亦和安冬共同關鍵詞:律訓、憲法、廢死

法律白話文運動社群總監劉珞亦,同時也是講師、律師,他和長期擔任廢死聯盟志工,同時也是廢話電子報特約記者的林安冬律師,是律師訓練的同期同學,兩人對憲法都有著神祕的熱忱,也都支持廢除死刑。

關於憲法,你會聯想到什麼?是國家主權,還是公民課本裡提到的權力分立?對很多人而言,這些似乎都太抽象和遙遠,但實際上,憲法關乎了我們一切日常:像是可以好好活著、可以自由移動(想想前幾年因為covid-19而必須居家隔離的日子……),也可以上街為在乎的議題發聲、公開發表對政治人物的想法,還有爸爸上教堂、媽媽拿香拜拜,以及透過選票履行公民義務等,這些都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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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冬律師(右)。圖/廢死聯盟

憲法訴訟:確保法律不侵害人權

「一般訴訟必須依法進行判決,但憲法訴訟可以突破法律既有的框架,去決定一個判決或法條是違憲的,來保障人民的權利。」珞亦說明。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憲法訴訟的主體,按照不同的案件情況可以是各種角色。人民在窮盡所有法律救濟方法後可以聲請釋憲,法官若認為法條規定不合理也可以聲請釋憲;國家層級而言,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和總統、立法委員或者是地方政府,都可以聲請釋憲。

憲法作為法律的最高層級,最初訂定時就是以基本權保障為核心,因此倘若大家去查找法條,可能發現每條憲法其實就只有短短一句話,實際運作還需要透過下一階層的法律進一步規範,也就是民法、刑法或者行政法等。此時當人民或是法官覺得下一階層的法條和憲法有所衝突時,就可以聲請憲法解釋。「以言論自由權來說,之前有人認為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權的保障,這時候不僅審理中的案件可以由法官去聲請憲法訴訟,已經確定的案件,被告也可以拿著判決去聲請,請大法官來解釋。」安冬舉例。

過去像這樣「請大法官來評判,並加以解釋法條是否與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有所牴觸」的行為,稱為「解釋憲法(釋憲)」。以往是由大法官召開「會議」作成解釋,後來為回應司法改革的訴求,「為使我國憲法審查制度更趨司法化,周全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憲法訴訟法》新法增訂了「裁判」也可以作為審理標的,並且將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形式「法庭化」,更讓言詞辯論程序有了明文規定;其他革新還包括評決門檻降低、公開揭露每位大法官在裁判時所持的立場、標示主筆判決的大法官等等。以安冬經手的112年憲判字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為例,當時大法官可能認為法條本身違憲情況較明確,就沒有開庭。此外,人民或團體還可以聲請成為「法庭之友」,提供意見給憲法法庭參考,自此釋憲過程便能有更多和社會溝通的機會。

法律必須與時俱進才能保障人權

珞亦說明,法律必須與時俱進才能保障人權,而透過憲法解釋法律,可以導正或修改不合宜的法律。他舉言論自由為例。威權時期的出版法規定國家對出版品應予以審查,這在當時法理上可能不構成問題,但是同樣的規定在解嚴後便不再適用。大法官在釋字744756號解釋中,也重新定義了所謂的言論自由,政府不可以對人民的著作進行事前審查,不合時宜的出版法也必須廢止。「憲法的內涵是,它必須隨著時代發展、權利的演進,持續產生修改並擴充更符合於人們生活現況的法律。」這便是憲法的重要性與意義。

安冬接著分享,以前婚姻自由的保障是寫一男一女,隨著社會的權利意識抬頭,法律必須能夠具體適用在社會上、符合當代的生活和價值,透過當事人(祈家威)與性平團體多年的倡議與推動,終於將婚姻平權的釋憲聲請送到大法官面前,因此才有同性婚姻釋字748號解釋的誕生。

死刑是一場大型的展演

高中三年打過不少場死刑存廢的辯論賽,當時堅定支持死刑的珞亦自認為很了解死刑制度與相關的研究數據,直到大學期間他在廢死聯盟舉辦的「殺人影展」看了一部《廢死刑》,影片當中介紹的是「法國廢死之父」、同時也是密特朗擔任總統時的司法部長巴丹戴爾推動法國廢除死刑的歷程。影片紀錄著,當法國廢除死刑之後,巴丹戴爾回到教學的課堂上,所有的學生竟然是為他鼓掌。這讓珞亦對正義的想像開始有所轉變,他接觸更多相關知識後,立場也就改變了。

「我記得在(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的教科書當中,他有提到『死刑其實就是一場大型表演』。我們觀察現在的媒體或社群也會發現,往往高喊要死刑的人,從來不見得真的關心被害者,彷彿犯罪者被殺死後,正義就完成了。可是被害者或家屬的人生還要繼續,我覺得只要死刑的這種正義很廉價。」珞亦接著說:「還有,當你越了解重大刑案和冤錯案的發生脈絡,就會越覺得可怕。我們已經看到台灣有多個死囚冤案最後平反獲釋的案例,但像江國慶就是沒有辦法搶救了,我覺得如果沒有死刑的話,很多人搞不好現在是可以回家跟自己的親人吃飯,他可以擁有完全不一樣的人生,卻因為有瑕疵的司法毀於一旦,甚至無辜喪命,這是很可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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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珞亦律師。圖/廢死聯盟

拒絕用殘暴對抗殘暴

在大學以前,安冬一直是個認真讀書考試的安分學生。318運動後開始參加台中的哲學星期五講座,接觸到各式各樣的社會議題。第一次聽到廢除死刑的想法時覺得衝擊,現在回想起來,倒不是因為當時自己支持或反對死刑的立場有多堅定,而是因為有記憶以來,死刑這個制度就一直都理所當然地存在著,加上當學生時的資訊來源相對單一,所以也許只是自己從來沒想過制度是可以改變的。

「對我來說,廢除死刑是一個態度。」安冬說:「我們遇到殘忍的犯罪時,不只被害人和他們的家庭,整個社會的安全感都會被撕裂,大眾的情緒是很受傷的。當我們的社會面對這樣殘酷的事件,國家站在社會群體的層面,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去面對這樣的邪惡?國家的作為會帶有宣示的作用。」安冬思考,有沒有一種比邪惡更強大的力量、有沒有一種溫柔的善念,能夠讓我們不至於用殘暴的手段去對抗殘暴?「我認為像這樣更強大的東西是存在的,而國家應該堅持住這個底線。」

那受害者的正義呢?

珞亦回想在大學課堂上,東吳大學王乃彥教授曾問大家:「倘若執行了某個重大刑案加害者的死刑,請問誰的權利會因此增加?」當時沒有人答得出來,因為受害者的損失本來就不可能透過死刑執行而獲得補償,受害者的人權並不是建立在有沒有執行死刑。關注受害者(或家屬)如何度過傷痛、重建生活本來就跟死刑沒有關聯。

每每遇到死刑存廢的討論,網路上總是有人質問:「受害者怎麼辦?你的家人如果遭遇一樣的事情呢?你還支持廢死嗎?」珞亦說半嚴肅半打趣地說:「不要說殺我家人,連他偷我家的東西或者是欠錢不還,我可能就會想要把他打死!」大部分人心裡可能都會這麼想,任何再小的事情,大家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傷害都會憤怒、萌生想報復的念頭。但是我們用這種情緒去討論死刑存廢,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珞亦提醒,我們在討論一些社會制度的時候,難道應該從個人主觀上的情緒作為出發點嗎?不只是死刑,甚至在其他公共政策的領域,一定會發生主觀立場與客觀立場產生矛盾、衝突的狀況,這個時候要站在哪一種立場來思考問題,大家應該都很清楚。

安冬在看這些留言時發現,大家有一個直覺性的、想像中的善惡區分。有的人會說「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那為什麼辛苦照顧失能的家人五十年後,受不了想幫家人和自己解脫,因此殺死失能的家人,大家願意去理解、體諒,而不會要求「殺人者死」?這時又會有人反對我舉這例子,他們可能會說:「我不是指這種案例,而是說像鄭捷那種。」這不正表示著大家是帶有前提地憑直覺區分,好像加害人跟受害者就該是某種絕對的樣貌,因此正義的展現也只能「以牙還牙」?與其說大家不是真的關心受害者,安冬認為,不如說很多人缺乏對他人處境的想像能力,而且對案件的理解和想像太過單一,所以會覺得只有死刑可以處理社會案件。但事實上,有很多方式可以解決問題,只是大家可能不曉得的,例如修復式司法或犯罪被害人保護近年有相關的修法。

「對受害者或家屬而言,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的社會支持跟資源,重建他們的生活。」安冬說,雖然只是短短一句話,但卻需要漫長時日與心力,並且是重大刑案下,社會必須共同面對的現實。


廢話電子報快問快答

問:如果只能選三個憲法基本權利,你們的選擇會是什麼?

安冬:第一就是生存權!人死了就什麼權利都沒有了。第二個是人身自由,我覺得如果不能自由地移動,就失去很多生命體驗的可能性,在這個世界,人的一生最重要就是體驗各種事情。再來是言論自由。許玉秀前大法官曾說:「如果不能自由地講,就不能自由地想。」大法官釋字第567號解釋,也特別闡述了保障思想自由的部分。作為人,要能夠意識到並且思考存在的意義,就必須先有思想的自由。

珞亦:根據這個命題,我認為安冬選的生存權和人身自由權必須先被排除,因為人的所有權利都必須建立在這兩項權利上;沒有這兩個權利,就沒辦法享有其他基本權利了。如果我們今天只能選三個憲法權利,那這兩個都必選的話,這個題目就會變成你只能選一個基本權利,我覺得這不符合出題的目的。從題目目的性解釋的話,我要把這兩個權利排除,才能真正回答作為一個人要選三個權利的話,我會怎麼選。我的第一個一定是言論自由,我覺得這是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當中,最重要的權利。第二個就是跟言論自由相關的集會結社自由。唯有保障言論自由跟集會結社自由,我們才可以確保這是一個政治民主的國家。第三個是隱私權,我是一個非常需要隱私的人,尤其中華民國憲法是一個非常落後且應該被淘汰的憲法,隱私這麼重要的權利只放在憲法第二十二條,也明顯地並沒有好好被詮釋,所以我會選擇隱私權。

問:如果死刑廢除了,接下來想做什麼?

安冬:繼續做社會溝通吧!

珞亦:以前我在教憲法的時候,生存權這個單元是沒什麼內容的,因為沒有針對生存權做解釋的內容或例子,可能只有講生存權是比較積極的國家義務。釋字第476號的理由書跟主文差不多短,其實沒有談什麼概念,考試的價值也不高,後來憲法訴訟才越寫越長。假設廢除死刑最後是靠憲法訴訟達成的話,那就一定會是考試的重點,所以我一定要大改我的講義!

 

(編輯:林筱庭、吳佳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