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決 法官可直接適用兩公約

依法判決 法官可直接適用兩公約

苗博雅(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據自由時報6月28日刊載「姦殺葉小妹,林國政免死,法界撻伐」及「引兩公約精神改判免死,學者轟修刑法前不宜」二文中,引述學者批評最高法院不應援引兩公約作為刑事裁判基礎,有必要加以澄清。

兩公約為聯合國1966年通過之兩項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為及。台灣立法院於 2009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審議,總統於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5月14日完成兩公約批准程序,12月10日施行。

有論者認為,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為由,拒絕台灣存放兩公約批准書,因此兩公約在台灣並無效力,此見解實為謬論。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清清楚楚揭示兩公約就是台灣國內法律,兩公約已經由立院程序內國法化,不論聯合國是否接受台灣存放批准書,都不會影響國會立法的效力。就筆者所閱覽過的各種官方文件或民間研究,皆肯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法務部甚至多次公開表示兩公約效力高於其他法律,僅低於憲法;司法院也鼓勵各級法院法官裁判時應適用兩公約;學界共識也認為兩公約已內國法化。法院可直接援引兩公約條文作為裁判基礎,才是真正的法界共識。所謂「兩公約的效力在台灣有問題」一說,不知有何論據?

兩公約條文既有國內法律效力,則對全體政府機關都有拘束力,當然也包括各級法院在內。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兩公約已是國內法律,自然也是法官審判的依據之一。而兩公約為特別法、新法,若兩公約與刑法有所牴觸時,不須修改刑法就應直接適用兩公約。更何況,我國刑法已無唯一死刑之規定,援引兩公約而判處林國政無期徒刑,並未違反刑法規定。若最高法院在林國政案裁判中直接援引兩公約,也僅是依法引用,盡法官適用法律之職責。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法官最莊嚴的憲法承諾,若最高法院確實如媒體所報導,引用兩公約作為裁判基礎,應給予肯定。由於本案性質特殊,為保障被害人隱私,言詞辯論及判決皆不公開,因此本文不評論判決的正確適當與否,僅在澄清「法官是否能直接援引兩公約」之爭議,其他犯罪事實及量刑考量,皆須看過判決後才能進一步研究。至於部分立法委員、名嘴,沒有看過判決卻大肆批評法官「瘋了」、「恐龍」,筆者對於他們隔空抓藥的功力與信心只能敬表佩服。

自由時報刪改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9/today-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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