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誤判的理路

原載於司法改革雜誌第102期,2014年6月號

文/朱家安(哲學哲學雞蛋糕老闆)

今年四月,法務部長羅瑩雪忽然簽判五件死刑,就連死刑犯的委任律師,也是在當天才收到訊息。例如邱顯智律師,他下午才為死囚劉炎國聲請非常上訴,結果甚至等不到當天上午通過立法院人事任命的檢察總長上任處理,一小時內就被代理檢察總長林偕得駁回。接著,就是槍決。

一、阻撓是如此無謂

聽到新聞的時候,我第一個想到的事情就是,社會上談到死罪時,有時會出現一些「風涼話」,例如「反正就算被判死刑,廢死聯盟和人權律師也會幫你上訴到底」。這次五人份閃電處決,對於相關團體來說可能不新鮮,但對許多人來說,恐怕是第一次體會到,這些卯起來阻止死刑的人,在面對政府時,其實竟是如此無力。

四月底死刑事件當中,另一讓人注意的部份,是杜氏兄弟案。我在參加座談會之前,就聽聞朋友說法律圈內對此議論紛紛。會議期間,判決杜氏兄弟無罪的一審法官,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向大家報告當初的審理思路,並介紹判案相關證據。陳法官強調,最高法院判處杜氏兄弟死刑所憑藉的線索,和一審的時候是同一批,並沒有增加新證據。陳法官對於杜案的說明可參照座談會文字記錄,本文不再贅述。然而,若陳法官的描述詳實,那麼我國依憑這樣一批證據就把雙杜處死的事實,可以說是為廢除死刑的誤判論點打入一針痛苦的振奮劑。

二、甘願冒險的國家

2002年,我讀高中,打辯論比賽,「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正好是最熱門的題目之一。當時,主張廢死的正方非常難贏。正方是變動現狀的一方,必須先負起舉證責任,最常見的路線不外乎「人道」(國家不可以剝奪人的生命)和「誤判」(死刑有誤判風險,且不可挽回)。但是,「人道」的內涵很難說明,而「誤判」,一直到蘇建和三人在2003至12年來回翻案,最後無罪定讞之前,並沒有什麼具體的案例支持。

後來,江國慶、蘇建和案連番出現,順帶曝光了司法和檢察系統裡某些為了便宜行事,不惜侵犯人權的醜事。隨著人們對於國家辦案的公正和嚴謹不再信任,基於誤判的可能性而要求廢除死刑的聲浪逐漸上升。當然,顯而易見的是,這些聲音持續到了2014年,也依然無法讓法務部長認真面對我們對司法、檢查程序謹慎程度的要求。

三、轉身面對議題

在面對廢除死刑的意見時,支持死刑的政治人物通常會先主張說,死刑犯的人權很重要,但社會安定也很重要。在廢死方宣讀死刑存廢和重大犯罪率幾乎無關的統計資料後,政治人物則會改口說,廢除死刑尚未得到台灣社會的風氣和共識支持。

這個說法很狡詐,因為它混淆了實然(事實上是如何)和應然(應該要如何)。在台灣,支持死刑的聲浪聲勢浩大,確實在事實上讓廢除死刑的推動非常困難,然而,這並不代表台灣應該維持死刑,因為人多不見得就對。我在很多地方寫過關於死刑的文章,在這裡,我想討論幾個市面上常見有關誤判的論點,並提供我的分析。

四、可能有誤判,就不能懲罰嗎?

A:「死刑應該廢除,因為我們不能在有誤判風險的情況下,還動用公權力懲罰人民。」
B:「那豈不是所有懲罰都要廢除了嗎?因為不管判什麼罪,我們都無法杜絕誤判啊。」

在網路上的誤判討論中,這是很常見的回應,而且它是有道理的。若我們要基於誤判來用自由刑(有期或無期徒刑)取代死刑,那麼,我們就必須說明,為什麼同樣可能誤判,我們可以接受制度當中有自由刑,但不能接受有死刑。

一個常見的說法是,死刑和自由刑的差別在於,自由刑有「可回復性」:一旦我們發現誤判,正在受自由刑的人尚有釋放的機會,而若人被處決,則無從挽回。然而:

五、坐牢了光陰一樣不回來

B:「就算是自由刑,也沒有『可回復性』,因為我們無法把光陰還給被誤判而白白坐牢的人。因此,若要因為缺乏可恢復性廢除死刑,應該也要一併廢除自由刑。」       

對於這種說法的常見回應,是從「失去光陰」和「失去生命」之間的價值差異著手,試圖說明:失去光陰很嚴重沒錯,但丟掉生命,則是更大的代價。然而,對於冤囚來說,到底是一次失去生命比較痛苦,還是被關十幾年再出來面對與自己脫節的社會比較痛苦,恐怕也很難衡量。

縱使如此,我並不認為,從誤判的可能性來看,死刑跟自由刑的代價比起來真的是五五波。我認為人有一個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即「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權利。

歷史上,有一些人直到死都無法得到應得的清白,一輩子被整個社會誤解和仇恨。這種遺憾非常巨大,以致於我們可以用「死不瞑目」這樣強烈的字眼來描述它。著眼於這一點,我相信,開放自己脫離冤屈的機會,是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的權利,國家不可剝奪之。因此,在誤判不可能百分之一百避免的情況下,我反對死刑。重要的是,同樣的理由並不構成我去反對自由刑,因為自由刑並沒有剝奪人「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

六、罪證確鑿,就不怕誤判嗎?

當然,縱使某人接受我上述的說法,他也有可能接著主張:

A:「你講的我都同意,保留洗刷冤屈的可能性,確實非常重要。然而問題是,還是有一些人,我們可以百分之一百確定他一定犯了死罪,例如被幾十人目擊殺人的鄭捷。對於這種幾乎不可能受到冤屈的人,似乎就沒有為他保留機會的必要,不是嗎?」

這種態度有一點危險。因為就算不是像鄭捷這樣被許多人目擊殺人、罪證確鑿的案件,你也可以看到,在媒體的渲染下,在網路上有許多人推文、回應叫囂要處他死刑。這裡的盲點在於:具體的個案放在眼前,本來就容易引起強烈道德直覺,並且個案的細節又常遭到媒體加油添醋、捕風捉影,在這種情況下,就算事實上難以判斷的案子,也可以被表現得罪證確鑿。讓人覺得「確認眼前的個案確實該死」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

然而,就算真的可以百分之一百確認眼前的個案沒有遭到誤判的可能,也不代表我們就可以放心執行死刑。因為死刑最終是制度,不是個案。你不能說某人不是冤獄所以可以處死,因為事實是:就算對方罪證確鑿,你也需要這個國家有死刑,才能判他死刑,而如果這個國家有死刑,就會有冤獄。而回顧歷史,我們事實上並無力阻止冤獄和枉死發生。

七、後話

死刑的議題非常複雜,我在這篇文章裡僅說明我的看法和對於部分討論的分析,希望對議題的進展有點幫助。我也希望大家在面對類似議題時,可以放下對於死刑犯和筆戰對手的憤怒和鄙意,讓意見交換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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