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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社會對於精神鑑定有很多期待,認為醫師能解決許多問題,但這些年來,情況其實變得更為複雜。 以《兩公約》為例,台灣精神醫學會作為世界精神醫學會的同體會員,至今仍保有會員資格。2003年,世界精神醫學會基於《兩公約》的立場,對死刑與精神鑑定做出立場的改變。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下簡稱「憲判八」)要求法務部處理的,主要是受刑能力的部分,這是法務部應該負責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以下簡稱「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50段指出:「締約國若採取增加死刑執行率、擴大適用範圍、減少特赦或減刑的措施,均違反第六條的宗旨。」
首先10天的預告期實在過於匆促,讓人質疑程序有問題。雖然國家人權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但仍有責任表達立場。當時原以為,即使超過預告期間,國家人權委員會送出的意見,法務部仍應參酌。結果沒想到,意見尚未送出,法務部便就直接公告施行了。
雖然死刑是有條件合憲的,但執行方式仍然不可以違反憲法正當程序或侵害被告人性尊嚴,不然就會構成憲法不容許的酷刑。憲判8判決舉例,如果受死刑諭知的被告對於死刑的判決理由或執行這些概念無法理解的話,他會有受刑能力不足的問題,若是對這類型的受刑人執行的話,便不符合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最高法院近年已對適用死刑案件之故意類型形成穩定見解,將情節最嚴重罪行限於直接故意。然而,在憲法法庭宣判113年憲判8判決後,該判決理由書第71段卻將間接故意區分為概括故意、擇一故意、未必故意,且將前二者納入情節最嚴重之範圍。
法務部人權退步走, 明年如何面對兩公約國際審查? Condemns Taiwan’s New Execution Rule as Regressive and Inhu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