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台灣死刑判決報告:37位死刑犯判決之恣意性分析》介紹

《2024台灣死刑判決報告:37位死刑犯判決之恣意性分析》回顧現37位死刑定讞個案之歷審判決,期望透過相關比較分析以了解台灣死刑判決真實樣貌以及其中可能的恣意所在。

儘管許多仍保有死刑的國家針對死刑制度有相當的變革,但已有不少的研究顯示,沒有任何一個死刑制度可以免於恣意的風險。換言之,死刑即使為司法「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也構成對於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而違反了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因為在審判的過程中,一方面,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括審判者的個性、對於死刑的價值取捨,另一方面,審判過程也可能因為受到檢調方式、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背景資歷而影響判決結果,在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的前提下,若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的客觀性以及正確性,無論其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則因之所做的死刑判決及宣告即具有恣意性。而這也是南非憲法法庭、匈牙利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違反憲法的重要理由之一。據此,本報告聚焦於台灣目前37位死刑犯的死刑判決,從這些個案本身於歷審判決的變化即「縱向比較」,同時輔以類似個案的「橫向比較」各該個案判處死刑之恣意所在。

從形式上就37個死刑個案進行量刑段落之於判決全文的比對可發現,這些個案量刑文字占最後事實審判決全文之比例甚低。再進一步實體檢視37位死刑犯之歷審判決理由更可發現,其量刑審酌存有同一個案的判處無期或死刑之游移恣意、同案被告之死刑量刑落差恣意、適用唯一死刑罪刑之恣意、情節最嚴重罪行認定之恣意、未審酌刑法第57條行為人因子之恣意、教化可能性無明確判準之恣意、未踐行量刑鑑定或相類似調查之程序恣意等不可預測性所在。而此等違反人權公約之情形,抑或是經判決比對後發現各該死刑定讞個案在審理過程遇到的程序違誤、量刑審酌因子之不具預測性,均屬具實體、程序恣意之死刑判決,而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乃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平審判、生命權保障等規定。此外,這37位死刑犯的生死命運,很大程度繫諸於其所身處的刑事人權法律嬗遞背景,即在不同時期、定讞時點、上訴期間面臨死刑風險的被告,會隨著所適用的刑事人權法律發展,就導致了生與死的命運差別。

而即便台灣於近年,特別是2018年以來,司法實務透過量刑參考要點或裁判先例,於部分重大矚目刑案(特別是死刑案件)中實施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等方法,使量刑越來越精緻化,死刑定讞人數也越趨下降,但遺憾的是,死刑的恣意性是無法被消除的。以新進2個死刑定讞案件為例,這2案均為2018年實務實施量刑鑑定後的死刑定讞案件,即便最高法院已豎立此般量刑程序,然這2案仍因個別審理庭之偏好或僅因案件分派而有其不一致程序遵循,而未進行最高法院所指稱應具備跨領域之綜合團隊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又這2個案件,均有概略經精神鑑定或心理衡鑑明確認定不排除其等具有教化可能性,卻不為法院採用,此更彰顯除具程序恣意外,其死刑量刑實體標準之恣意所在。換言之,這類恣意問題不管是在唯一死刑案件時期或聲稱量刑已越趨精緻的現在都仍存在。

實則,死刑本質恣意問題,並非專屬存在於台灣的死刑制度,在其他國家的經驗,即便再如何完善相關正當法律程序及量刑制度,仍無法確保恣意性的不發生。誠如1995年南非憲法法院在Makwanyane案死刑違憲判決中所言「我相信,所有法官都盡最大的努力,避免在量刑的時候,給予不同被告不被允許的不平等待遇。但是,程序本身帶有恣意裁量的風險,讓我們無法決定或預測,到底哪個被判死罪的被告可以免於一死,哪個被告又逃不了死亡的命運。錯不在量刑的法院,而在程序本身。最後的結果並非取決於法院使用的可預測客觀標準,而是一堆複雜的變數......最後的結果,是沒辦法透過客觀預測而獲得的。這種程序似乎本身就帶有恣意裁量的成份。」

或許有人會說,宣判死刑時所存在的恣意裁量問題,在一般宣判徒刑時也會發生。但就此,正更凸顯出死刑跟徒刑或者任何其它刑罰間所存在的極大差異。亦即死刑與其他刑罰不僅存在「量」的差異,甚且是「質」的差異。徒刑判錯了,還可以在事後尋求彌補(但嚴格而言,逝去的歲月與自由,國家又要從何彌補起,實不無疑問),但是,死刑判錯,就不可能挽回了。被關押的收容人,或可持續行使不同程度的權利,但是被宣處死刑甚至被執行的死囚,失去的是追求任何其它權利中更為根本的生命權。畢竟,死了就是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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