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國際人權架構與概論

聯合國大會已通過了九部「核心人權公約」與其他國際人權文書的不同之處在於,每一部公約都各自建立了由獨立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也就是所謂的「條約機構」,負責監督各個締約國的落實情況。

兩公約 ICCPR&ICESCR

公政公約旨在保護一般人基本的生存權與公民政治權力,涵蓋了生命權、自由權與平等權等,限制國家不得任意侵害,並強烈限制若在非不得已而侵害的狀況下,國家應有正當的理由及依照法定正當程序,且應給予受侵害者救濟途徑。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出現以前,聯合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障並沒有一部完整、針對性的國際公約規範,但並不意味著身心障礙者權利遭國際忽視。

兒童權利公約 CRC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25條第2項:「母親及兒童有權享受特殊的照顧與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有一樣的社會保護。」1959年,聯合國發佈兒童權利宣言,認為人類對於兒童有盡其所能,善為培育之責任。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保障女性平權一直都是聯合國之重要目標,在聯合國憲章之序文中即表示「組織的核心目標為保障基本人權、尊重每個人的價值與尊嚴,以及促進兩性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