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司法怠惰 拒絕虛假正義(20090521邱和順案NGO聯合新聞稿)

不容司法怠惰 拒絕虛假正義
邱和順案民間社團聲援行動記者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蠻野心足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0090521聯合新聞稿】

廿二年前因為柯玉蘭命案和陸正綁票案而遭起訴的司法案件,到今天仍未定讞,也創下台灣司法史上羈押為期最長的記錄,其中被告邱和順及林坤明已被羈押逾21年,其它被告則早已不堪長期訟累放棄訴訟。警察違法偵查、檢察官濫權起訴、法官因習怠惰,使得台灣在刑事人權保障的改革無法大步前進,本案上即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警察刑求,罪證確鑿
兩案的指控,完全是建立在被告等人在偵查階段的自白。但被告等人遭到警方刑求,乃毫無爭議的事實。所有被告自遭逮捕時起即被收押禁見,在長達4個月的偵查階段都無法與外界聯繫,更別說律師的協助。偵查階段警察刑求已對當事人造成極大的心理恐懼,後來檢察官到警局進行偵訊,在四週警察的監視下,被告亦無法向檢察官指控遭到警察刑求。直到起訴解除禁見,他們才向法院表示自白出於警察的刑求。


警察刑求,罪證確鑿,監察委員曾提出調查彈劾。但法院竟然僅排除有錄音可證明刑求之自白,而採納剩下來的其他偵查階段自白,認定全體被告有罪,其中邱和順等人並遭判處死刑。然而,法院所採納的這些自白,內容彼此嚴重矛盾,也與許多與案內證據不符之處,其真實性極為可疑。自起訴、一審乃至上訴後十度被最高法院發回二審更審,迄今數十名法官審理過本案,卻始終忽視自白的這些嚴重瑕疵,總是以「剪輯偵查筆錄」的方式來迴避這些瑕疵,進而拼湊出有罪判決。但就是因為有罪判決是以這種方式「加工」得出,所以全案始終疑點重重,也就難怪屢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司法體系昧於事證,判決書不看也罷!
更十審法官在今年4月13日再次判決有罪,並分別判處邱和順死刑、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更十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已遭最高法院撤銷的更九審判決幾無差異,依樣畫葫蘆的判決書顯露的是司法體系昧於事證,拒絕真相的怠惰。人民得不到一個合理的解釋,虛假的正義更讓被害者家屬20年來深陷痛苦深淵。


除了上述刑求取得自由的證據力早已令人詬病質疑,再閱讀更十審判決書內容,法官完全沒有回答本案諸多疑點,這種眼不見為淨的草率態度,如何說服人民對於台灣的司法審判品質保有信心?(請參考附件補充說明:請法官正視我們對本案爭點的疑問


山寨版的正義不是正義
我們對對這兩件重大刑案被害者的遭遇及其家屬的傷痛,有深切的理解和同情;但同樣的,目前仍在押被告邱和順等人所遭遇的司法不公,也要予以聲援。不能因為司法的錯誤而讓無辜的人成為替罪羔羊;這對被害者及其家屬來說,也不是正義。人權團體對邱和順等告的聲援行動,同時也是對司法及正義的企盼。司法體系應該要還給被害人以及社會一個正義,但是,這個正義不能建立在剝奪其他人權利之上。


「無罪推定」、「迅速審判」是最基本的人權。國際特赦組織「公正審判手冊」前言也清楚地闡明:「任何政府都有義務將罪犯繩之於法。但是,如果人們因此而受到不公正的審判,正義則無法得到伸張。如果人們受到執法人員的酷刑或虐待,如果無辜的人被判為有罪,或者,如果審判明顯地不公正或被認為不公正,則司法體系本身也就失去了它的可信性。如果人權在警察局、審訊室、拘留中心、法庭和監獄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則是政府的失職和瀆職。」


然而在本案當中,超過21年的訴訟過程裡,法院既然無法以充份的證據,判決被告有罪確定,依照無罪推定以及迅速、公平審判原則,這些被告就該被宣判無罪釋放。但因循守舊的司法體系,卻仍然不願作出明確的裁定,本案被告依舊還押在看守所內申冤無處,受害人家屬仍在等待正義公道的真正降臨。目前三名被告均已決定對更十審判決提起上訴。台灣人權團體呼籲國際社會關切邱和順等人的處境,也呼籲台灣政府能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儘快處理本案,並期待台灣司法體系再次面對陸正案時,不要忘了「公正審判」、「無罪推定」及「迅速審判」等基本人權之要求。


為了投入長期聲援本案被告的行動,各聲援團體架設了一個部落格【邱和順是殺人兇手? 還是無辜的代罪羔羊?】 ,將持續整理公布本案相關事證資料,讓社會大眾更了解這個案子及台灣司法制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