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白還是自黑?

是自白還是自黑?

文/任君逸(律師)

邱和順案,近日聲請再審遭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民間諸多團體紛紛對台灣高法院發出怒吼,認為其草菅人命,希望最高法院可以撤銷台灣高等法院這份離譜的裁定。

邱和順案沒有人證、物證,疑點重重
著名的邱和順案(也稱陸正案),被告邱和順等人被指控綁架學童陸正,進而殺害陸正,其中被告邱和順被判處死刑確定。邱和順案並沒有強而有力的物證,當時歹徒勒贖的字條其上的指紋與邱和順等人不符;歹徒勒贖的錄音經過聲紋比對,也與被告邱和順不符。我們以前看電視八點檔《包青天》,包青天若要判罪,最後往往會用力敲打驚堂木,語帶威嚴的表示:「本案人證、物證俱在,罪證確鑿,你還敢狡賴?」相較於邱和順案,本案沒有物證,更沒有人證,法院如何認定邱和順等人罪證確鑿?又如何敢判處這樣一個案件死刑?

又是被告自白惹的禍
照理說證據沒有強弱之分,每一項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證明的強度應該由法官通盤考量取捨、自由心證,證據沒有一個客觀的可信標準。但是實際上被告自白往往與其他證據不同,對於檢察官、法官而言「被告自白」是最好的證據。其他人證、物證往往只能還原部分的事實,但是被告自白可以證明全部的事實,起訴、定罪有明確的依據,無怪乎被告自白有「證據女王」的稱呼。

法官愛用自白,久而久之,自然養成不挑剔自白的習慣。每次碰到被告認罪自白的案件,縱使事後喊冤,法官往往不加細究,判決書上就會丟出「人於己最親,不入己於罪」的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認為被告自白可用、可採。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法官的論理是認為人可能會誣賴別人,但是每一個最愛的人一定是自己,絕對不可能陷害自己,所以人如果認罪自白,應該就是發自真心誠意的(法官另外一個論理法則是如果你沒有涉案,無風不起浪,怎麼會扯到你呢?但是這個法官可不敢在判決書上寫出來)。

本案被告邱和順及同案被告在警詢時都認罪自白了,雖然自白的內容亂七八糟,同案被告自白內容間彼此齟齬、扞格,但是大體上都承認綁架、殺人。照法院的邏輯,邱和順、邱和順,倘若你沒有綁架、殺人,你怎麼會認罪自白呢?你敢認罪,我怎麼會不敢判你有罪呢?

自白特重任意性,若有疑慮疵累即不該使用
一個人除了為他人頂替犯罪外,不會輕易陷害自己,這應該符合一般人的常識,但是什麼時候一個人可能會自誣、自黑(不是自白,是自己黑了自己)?沒錯,你答對了,屈打成招。

有的人可能個性剛強,但是一旦「請君入甕」、「略施薄懲」,大概沒有什麼人是鐵打的身子經得起嚴刑拷打,取供當然是要什麼有什麼。邱和順案最大的問題就是員警刑求自白,經過監察院調查後提案糾正,經過法院調查審理,四名刑求的員警都已經有罪判決確定。

被屈打成招的被告自白極可能自我誣陷,依照證據法則應該不能加以使用,也才能警惕未來員警偵查取證不可以違法,法院只能依照其他的證據認定有無犯罪事實。沒想到法院還是持續使用被告認罪自白加以定罪(因為法院也沒有其他什麼有力的證據了)。法院的理由是:「你自白很多次,這次你自白被刑求,我不用,但是其他的自白沒有證據『證明』你被刑求,講得可能是真的啊。」照樣採用被告的自白定罪,依然判處被告邱和順死刑。

對於法院而言,被告自白無法輕易割捨,更怕放走真兇。但是法院忽略的是,如果本案真的不是邱和順等人犯案,法院將不僅錯殺無辜者,而且依然錯放真兇。

再審的目的與本次台灣高等法院裁定說了什麼?
再審程序之目的是為了避免冤案、發現事實,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佐證被告可能有冤、法院可能錯判,法律上設有再審、非常上訴的救濟途徑,性質上是一種糾錯機制。

過去法院有一種偏執,再審是對於法官判決的否定,如果法官准予被告再審,不僅增加自身工作負擔,更是一種對於同僚的挑釁與批判。從而台灣法院對於再審望之卻步,台灣法院的再審聲請一年僅僅只有五件左右(德國一年再審是五百件左右),對於再審理由往往是吹毛求疵,死也不肯開啟再審。

本次邱和順等人再審聲請理由很明確,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我們那麼多次有罪,其實都是因為被告自白,然而我們的自白確是因為刑求而來。邱和順等人提出什麼再審程序的新證據呢?邱和順的律師找到了當時承辦的員警,他們雖然已經退休,但是始終對於邱和順案良心難安,因為他們在本案偵查時的所見所聞,清楚地知道邱和順等人被屈打成招,他們可能根本沒有犯罪,只是因為被迫認罪,甚而必須面臨死刑的危險。我們稍微同理一下,這兩位退休員警甘冒指控同僚的大不諱作證,要承擔多大的壓力與質疑…。

有兩名當時在場的退休員警出來證述,邱和順等人的諸多自白總算可以證明是屈打成招了吧,應該可以開啟再審重新好好檢視本案。太天真了,太天真了,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本案輕易地就將再審聲請駁掉了。法院裁定的理由很簡單—因為這些刑求自白的爭議,之前法院陸續都有做一些調查,所以我們覺得都很明確、我們不用再調查了啦,法官引用一下之前法院的判決,打完收工,輕巧的駁掉邱和順等人的再審聲請。至於邱和順等人聲請調閱卷宗資料,希望再核對確認,這種聲請當然一併駁掉啦。

有點奇怪的是--之前的法院有審酌過這兩名退休員警的證詞嗎?如果之前的法院有審酌過這兩名退休員警的證詞,是否還會認為邱和順等人的自白是自願,而不是屈打成招呢?如果再審再次開庭審理,逐一細究邱和順等人的供述自白,真的還會自信滿滿的判決邱和順等人有罪嗎?最重要的是…如果他們真的是被屈打成招、自誣自黑,怎麼辦?

我們的官員告訴我們死刑判決與執行很嚴謹…
我們的白賊…不是,我們的吳副總統就死刑問題,反問民間團體:「(被告)有哪一個是冤枉的?」法務部的高官一天到晚告訴我們死刑的判決非常嚴謹,而且有再審和非常上訴的救濟途徑。但是前法務部長曾勇夫和現任法務部長羅瑩雪在執行死刑時,只有形式上審查受刑人當時有無再審和非常上訴在案,然後看看判決書把受刑人寫得有無罪大惡極就決定是否執行死刑。至於有沒有可能有冤、有沒有可能錯判,均無審查(看看他們的發言即明)。死刑判決、執行很嚴謹?你還再相信這種廣告不實的說法嗎?

支持死刑的人、判決死刑的法官很喜歡引用歐陽修的《瀧岡阡表》中的「求其生而不可得」。但是細看歐陽修原文:「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我為犯人尋求生路而尋求不到,那麼被處死的人和我都沒有遺憾了,何況案件中常常有經過細究而能活下來的!正因為多所尋求而有不判死的可能,就會明白到不為犯人尋求生路,被處死的人是有遺憾的。常常為他們尋求生路,仍然不免有錯殺的,何況現在有些人常常找藉口定他人的死罪呢?)。該文不但不是判決死刑正當的佐證,恰在擔心錯殺、錯判,而在提醒法官慎斷。邱和順案的再審聲請恰是擔心有所錯殺,相對於此台灣高等法院對已有疑問的案件,連再審開庭再細究案件都不願意,不就像是在找藉口定人的死罪嗎?

勿枉勿縱、疑案慎斷,應給予邱和順等一個再審的機會,免再生江國慶之憾
每一個冤案在翻案前,被告都像是罪證確鑿,盧正案、王迎先案、江國慶案、陳龍綺案都不例外,經由新聞媒體渲染(像是邱和順等人向陸父下跪的情節),更顯得早就已經真相大白。我們每個人都會講勿枉勿縱、疑案慎斷,但是真的要勿枉時,需要我們每個人出來發聲,因為我們自己或我們自己的家人親友,甚或我們下一代都有可能碰到冤枉、冤屈,需要翻案審理的機會。

邱和順案現今甚至不是要我們判斷有罪、無罪,他只是要一個再審的機會,這個要求很過份、很奢侈嗎?我不懂。

延伸閱讀 :

*民間司改會:針對今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邱和順等人聲請再審案聲明 (2015年6月22日)

*退休警察:邱和順案讓我們良心不安(2015年6月9日新聞稿)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1):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2):判決敘述的故事毫無邏輯可言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3):一個屍體,八個棄屍地點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肉圓哥阿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