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23年的訴訟——從邱和順案看上沖下洗的司法審判程序

文/羅禮涵(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秘書)

邱和順案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來回更審了11次,表示高等法院已經審理這個案件12次,整個過程歷時了23年(1988年邱和順被抓,1989年一審判決死刑,至2011年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這也是台灣司法史上訴訟過程中被告遭羈押最久的未決刑事案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體系中,涉及謀殺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審判案件,在2010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前,都可能無限期地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間來來去去。因為只要經過最高法院認定有疑義,就會一再地把案件發回給高等法院更審。這樣一來的結果就是,有一些案子會「卡」在這個「合法的程序」裡頭。在法律界,這個狀態俗稱「上沖下洗」,也就是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間來回循環,不斷上訴又發回。

Photo by Mr.Autthaporn Pradidpong
Photo by Mr.Autthaporn Pradidpong

 

而回到邱和順案。本案之所以會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間不斷發回,「上沖下洗」纏訟22年,最重要的關鍵就在於:法官並無十足的證據和確信可以定讞多名被告,但是對於罪證不足的案件,法官也並不願意回歸司法審判最基本的原則︰無罪推定。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這項原則保障了被告在法庭上的權利,但在實際的落實上,卻完全考驗著法官在法庭上是否能夠公平審判,而非擅自形成有罪之心證。

再根據本案98年度台上字第4496號刑事判決內容,最高法院總共提出五點發回更審的理由,其中第五點指出:陸正謀殺案中一張勒贖紙條上有遺留指紋,但經比對與全案被告完全不符。而歷審判決卻皆以「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等人未犯案」回應。該說法即明顯對被告進行「有罪推定」,嚴重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因此從邱和順案也能看出:「多審幾次」並未就一定能對被告帶來比較嚴謹的審判及權益保障,因為在「不願指謫前審判決」的文化下,常常更審的法官幾乎沒有做出更多的調查,也沒有回應最高法院提出的發回理由。來來回回的審理過程中,判決書往往也是抄了又抄、毫無誠意。在救援的過程中,一轉眼20幾年就過去了。

在本次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審理中也討論到了遲遲未定讞的案子,羈押長達20年的過程算不算是酷刑的一種?有一說是認為由於辯方不斷的上訴,才導致案件需要長時間的審理。然而邱和順案在每一次更審的承審法官未能積極調查更多尚未釐清的疑點,並依職權回應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顯然才是本案審理過程一再延宕的主因。實不應再將責任歸咎於律師團,以及自始至終都未能獲公平審判的邱和順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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