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即刻終止台灣的酷刑進行式吧! —— 再讀 2019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邱和順訴中華⺠國案判決書全文講座側記

蔡總統,即刻終止台灣的酷刑進行式吧!

—— 再讀 2019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邱和順訴中華⺠國案判決書全文講座側記

 

文/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及倡議專員 孫興瑄

 

「你只要看了,你就會痛」——許玉秀大法官如此描述邱和順從 1988 年至今的人生。邱和順是誰,希望讀者已經知道了,因為每一個台灣人都應該要認識他:他是早已遠離威權的「民主台灣」裡,「酷刑的現在進行式」。

 

邱和順在 1988 年被指控與其他 11 名被告共同犯下 1987 年的柯洪玉蘭分屍案及陸正綁架案 ,在偵查期間遭刑求逼供,羈押的四個月中沒有辯護人、輔佐人、與外界全面隔絕;案件審理期間,原審法官沒有迴避,在被單獨拘禁 4 年、配戴重達 6 公斤的腳鐐長達 18 年後,於 2011 年死刑定讞。

 

2019 年 10 月 17 日,亞洲第一個人權法院 ——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針對邱和順案,判決台灣政府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 6 條(生命權)、第 7 條(禁止酷刑)及第 14 條(公平審判)。判決結果很明確:邱和順受盡刑求、從未獲得公平審判卻被判死、至今仍被囚禁,這就是酷刑。判決要求台灣國內法院重新公平地審判被告,採取切實步驟有效調查原指控。

 

這是邱和順第一次獲得公平的審判,但這樣的判決畢竟沒有真正的法律約束力。

 

2021 年 6 月 26 日,在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上,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許玉秀大法官、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召集人尤伯祥律師、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齊聚一堂,重讀模亞判決,並在反思此判決對台灣的意義的同時,再次呼籲蔡英文政府,立刻特赦邱和順。

 

講座一開始,許大法官強調,模亞法院雖說是「模擬」的,但擔任法官的人都是有資格擔任真正的亞洲人權法院法官的國際人權專家;此外,案子是真的、邱和順正在受苦也是真的。

 

身為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發起人,許大法官認為本次模亞判決就程序面跟實體面都為未來區域人權法院建立了先例。程序面上,它確立了一些正當法律程序必須遵循的審理程序,包含「言詞審理」及「當事人進行」兩個層面。許大法官說,台灣至今都還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但書面審理就是很多冤案形成的根本原因。實體面上,本次模亞則確認了台灣政府遵守國際人權公約的義務是沒有「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

 

台灣在 2009 年透過訂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公政公約》國內法化;換言之,《公政公約》在台灣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模亞判決指出,儘管邱和順案發生在 1988 年,但中華民國政府早在 1967 年就簽署了《公政公約》,且《公政公約》屬於國際人權法,因此,就算《公政公約》要到 2009 年才正式生效,但台灣在那之前就已經有遵守的義務。同理,台灣雖然尚未通過《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但《禁止酷刑公約》不只是國際習慣法甚至是強行法,因此台灣政府應受其拘束。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召集人尤律師說,即使模亞判決本身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真真正正地檢視了台灣人權現況與法律環境,真實反應台灣司法實務與國際人權標準的距離」

 

尤律師分享,在他 23 年職業生涯的前 10 年,幾乎每一個有自白的刑事案件當事人,都會告訴他那是刑求得來的,「而很悲哀的事情是,十有八九那都是真的」。《刑事訴訟法》很清楚地禁止國家使用刑求,但在落實程度上有多高呢?

 

邱和順案從 1988 年打到 2011 年,沒有人敢判無罪,「因為這個案子的額頭上就寫著刑求」,尤律師說,「如果這麼案子真的沒有問題,可以打 23 年、打到 11 審嗎?」到了更十一審,律師團想要重新找出證據進行科學鑑定,但兩項關鍵證據:陸正案中的錄音帶和柯洪玉蘭案中的被害者遺物、疑似凶器等,卻都不見了。「這群被告從頭到尾沒有受到公平的審判,連想用科學方法證明自己清白的方法都不給,甚至在哪一審搞丟的都不知道!」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召集人說,模亞判決很重要的啟示是,台灣雖然通過了人權公約施行法,但在很多環節上都還需要繼續努力才能真正落實普世人權。

 

區域人權法院的設立正是為了確保人權不是由各國各自為政,而是貫徹各地的普世價值。目前歐洲、美洲、非洲都有區域人權法院,唯獨亞洲沒有。事實上,很多人權團體在 1998 年一同發布了民間版的《亞洲人權憲章》,但很多國家政府不肯跟進。黃召集人認為,由於亞洲幅員廣闊、文化背景複雜、許多國家希望有不同於西方的亞洲價值、再加上中國因素,很難期待未來幾年之內能取得共識,因此,與其制定《亞洲人權公約》,或許可以運用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作為亞洲的共同基礎,並採取經濟民主連合賴中強律師所提出的建議,在亞太經濟合作論壇中建立人權論壇、人權工作小組,進一步去推動亞太人權法院的創立。

 

在此同時,台灣必須盡快通過《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以明確定義「酷刑」、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並將所有酷刑以《刑法》的方式加以定罪。同時進一步檢視《刑事訴訟法》針對司法警察官對於偵查、訊問、拘提等程序之規定,並對各式各樣的證物管理建立法律制度。

 

針對本案,黃召集人呼籲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委員會的名義建議總統特赦邱和順。他提醒總統,別問錯問題:「你應該要問的不是『是否能確定邱和順無罪?』而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是否曾經給邱和順公平的審判?』、以及『法院的判決是否基於明確的證據?』」而後面兩個問題的答案,模亞判決已經給了明確的答覆。

 

在努力踏上國際舞台的同時,「我們是否願意真誠面對過去嚴重違反公約的歷史呢?」尤律師問。希望台灣政府立刻特赦邱和順,終止台灣人權的污點 —— 33 年來邱和順的「酷刑進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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