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案: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張娟芬)

編按:本文原分成四篇連載於風傳媒,經張娟芬授權,完整分享於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

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

張娟芬

法務部最近不斷放出要槍決邱和順的消息,似乎在探測媒體風向。高等法院今天(22日)也立刻配合,高調發新聞稿來駁回邱和順的再審聲請。邱案卷宗繁多,單單一個最後事實審,判決就有十一萬字。高等法院審判長邱同印、陪席陳世宗、受命周明鴻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竟然能夠在短短十三天之內,就完成調卷、閱覽、評議等過程?這是妥速審判,還是火速審判、一推了事?

邱和順案,一夥十人被控犯下可怕殘忍的兩樁罪行。第一件謀殺,被害人被分屍,軀幹在枯竭的河床上找到。第二件謀殺,小男孩的屍體至今下落不明。兩案發生於一九八七年,邱和順從一九八八年被羈押到二○一一死刑定讞,順便創下我國司法史上被羈押最久的紀錄。這二十三年間,十一名被告像一群裝上電池的玩具小兔子,在跑道上拼命跑,跑最慢的人要被司法吃掉。最先招供的人被檢警當做好朋友,用他來絆倒別的小兔子。跑啊跑,爬起來,再跑。有的人被判個十年八年的,眼看被羈押也已經十年八年了,他們便一一放棄上訴,雖然並不認罪。小兔子累了,只求能夠離開這個殘酷的田徑場。有的小兔子未及離開,死在場上。最後剩下三隻小兔,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邱和順跑最慢,所以,他要被司法吃掉了。

案子在更十一審定讞,也就是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共經過二十五次審理。三級三審,審了二十五次,不會錯了吧?如果第四次審判有個錯,應該會在往後的二十一次裡面被挑出來吧?錯矣,錯矣。邱案活脫脫證明,審級監督完全失靈,淪為審級抄襲,判決愈抄愈長,變成胡亂增生的惡性腫瘤。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

一、柯洪玉蘭案

1 自白

最後事實審認定的事實是這樣的。柯洪玉蘭是賣保險的,也兼營大家樂。邱和順知道她一定有錢,於是想搶她。柯洪玉蘭身高150公分,體重60公斤,很尋常的歐巴桑身材,這樣要幾個人去搶呢?邱和順決定,要十個人。

他們開了兩輛車,十個人剛好坐滿。林坤明打電話給柯洪玉蘭,騙她說要簽大家樂。柯洪玉蘭騎機車前來,大家邀她去邱和順家談,於是柯洪玉蘭坐進了他們的車。(咦,但兩車十個人不是坐滿了嗎?喔,判決隨後解釋,林坤明改騎柯洪玉蘭的機車,到邱和順家。)

在邱和順家,邱和順開口要五十萬,柯洪玉蘭拒絕。威脅無效,他們決定把柯洪玉蘭帶到輝煌牧場。十個同夥加上柯洪玉蘭都去了。(咦,現在又變成兩車擠十一個人了?既然擠得下十一個人,那剛才幹嘛那麼費事,叫林坤明出去騎柯洪玉蘭的車?)判決認為邱和順準備了三把尖刀與三個塑膠袋,但犯意是強盜。(搶錢幹嘛準備塑膠袋?)

輝煌牧場是個人跡罕至的地方。五個同夥在外把風,五個同夥在樹林裡,毆打脅迫柯洪玉蘭拿錢出來。然後邱和順不耐煩了,他掐著柯洪玉蘭的脖子,又用繩索勒絞,終使柯洪玉蘭窒息。(咦,但是繩索是哪裡冒出來的?剛才不是說邱和順準備三把刀和三個塑膠袋?)不過,他們並不知道柯洪玉蘭死了,所以林坤明往她的太陽穴補了一刀。

好,現在他們知道柯洪玉蘭死了。他們五個人合力把屍體裝進塑膠袋,抬進車子的後車箱,並且決定分屍。他們把車開到一個山上,把屍體抬上山,在草叢裡把屍體的頭、手、小腿剁下來。(為什麼要這麼麻煩?輝煌牧場已經是人跡罕至的地方了,他們圍毆一個人,都沒被發現。他們人手充足,有五個閒人在把風,多安全,直接在輝煌牧場分屍不就好了?為什麼要扛屍上山去肢解?)屍體重新裝成三袋:頭、手、小腿是第一袋。軀幹連著大腿是第二袋。衣物是第三袋。三袋屍體全部載回邱和順家。(屍體載回家幹嘛?輝煌牧場可以丟棄,分屍現場也可以丟棄,載回家幹嘛?)

回到家以後,他們想要棄屍了。兩個人騎機車去丟第一袋。他們把屍袋夾在兩個人中間(把屍體抱在懷裡,不嫌太親暱嗎?),回到輝煌牧場去丟。(早就跟你說丟輝煌牧場就好了啊!)另外三個人開車,從橋上把第二與第三袋丟到排水溝。

這條排水溝是有名字的。在十九世紀前期,那裡建有「中港城」,據信是因為閩粵械鬥而建。先是土牆,後來改築石牆,不變的是牆外的護城河,就是這條大水溝。今日,它在地圖上有許多名字,在邱和順供稱棄屍的這一段,叫做「龍鳳大排水」,因為龍鳳宮香火鼎盛,故名之。中段叫做「射流溝」;再往下,則是「柘榴溝」。「柘」字難寫,於是以訛傳訛,也有人寫成「拓榴溝」。

但更早的名字可能是「榭榴溝」。「榭榴」就是石榴。追究起來,「柘榴」也許是「石榴」的誤寫,因為字形相似;而「射流」可能也是「榭榴」的誤寫,讀音相近。錯誤垂直地累積,為這條河留下好幾個名字,但沒有一個是真的。在判決裡,不論上段中段下段,一律稱為「射流溝」。不管叫什麼名字,它是竹南頭份地區的重要排水系統。水流帶得走的,一路匯入中港溪,沖刷入海;水流帶不走的,殘忍、與罪惡,就留在枯竭的河床上。

判決說,邱和順從柯洪玉蘭皮包裡搶到十三萬,幾個人分一分,散了。但柯洪玉蘭的機車還停在邱和順家。隔天,邱和順把她的機車也「分屍」,解體賣掉,並且把車牌丟在射流溝。(什麼!你們一夥人大動干戈的分屍,還不辭勞苦分頭丟棄,就是為了隱瞞死者的身份;結果邱和順居然把車牌丟回棄屍的地方?這是幹嘛,耍白癡嗎?)

從地圖上看起來,他們好像一群無頭蒼蠅四處亂飛。從記號A的邱和順家出發,到記號B的輝煌牧場,殺了人,千里迢迢把屍體載到記號C,頭份鎮興隆里的不知名小山,去分屍。然後屍塊全部載回記號A的邱和順家,再兵分兩路,一路去記號B的輝煌牧場棄屍,一路去記號D的射流溝棄屍。邱和順回家,隔天,又專程跑去記號D那裡丟棄柯洪玉蘭的車牌。
上述四個地點以及複雜行程,是判決從十名被告的自白裡拼湊出來的故事。這四個地點裡,輝煌牧場與不知名小山,都是人煙罕至之處;射流溝卻是一條劃過竹南鎮熱鬧地區的水圳。那個丟棄地點,距離邱和順家才三百公尺;順流而下,會經過竹南的兩個信仰中心:龍鳳宮奉祀「外媽祖」,慈裕宮奉祀「內媽祖」,距離射流溝都不到兩百公尺。屍體不丟在荒郊野外,卻特地帶回來丟在市中心,好像唯恐沒人發現似的。

最幽默的是,在上述四個地方,一點犯罪跡證都沒找到。沒有刀,沒有繩索,沒有血衣、血跡、屍體,也沒有車牌;什麼都沒有。結果屍體在哪裡?屍體在一個被告從來不曾提及的地方,就是地圖上的記號E。

判決承認,記號D與記號E這兩個地點之間,「或有若干距離」。但判決強調,至少是同一條河嘛;「至於確實地點稍有誤差,或係誤記或係水流飄移,皆有可能」。從google地圖上看,射流溝現在水量豐沛;但當年可不是這樣。刑案現場照片裡,射流溝河面中央沙洲裸露,靠近岸邊也有大約三公尺寬的河床污泥,屍體就擱淺在河床上。氣象資料顯示,從柯洪玉蘭失蹤到屍體被發現的半個月之間,沒有下過大雨。兩地之間有水閘門,而且在竹興國小附近,還有一個幾近九十度的彎道。在冬季的枯水期,一個無頭、無手、無小腿的屍體,要如何從記號D移動「若干距離」來到記號E,真的匪夷所思。

司法裁判講求精確,欲語還休,就是有鬼。「若干距離」,到底多遠?答案是兩公里。兩公里有多遠呢?差不多就是:被告自白說棄屍在總統府,但是屍體卻上了中興橋越過淡水河,而在三重的河岸邊被發現,那樣就是兩公里。

2 證據

判決敘述的故事彷彿被肢解過,全身筋脈盡斷,完全沒有內在邏輯可言。那麼,外在的證據,支持這個故事嗎?

死因、凶器、跡證、現場,兇殺案件最重要的證據大約就是這些。柯洪玉蘭的死因為何?判決說是「掐壓勒絞窒息而死」。掐是掐,壓是壓,勒絞是勒絞,雖然都可以造成窒息的結果,但是它們是不同的行兇方式。本案主要的鑑定者是楊日松法醫。他在更五審的時候說,死因是掐死不是繩索絞死;更七審時說是掐死;更十一審則改變說法,說不是掐死,而是繩索絞死。因此判決集大成,認定是掐壓勒絞而死,反正一網兜收,總有一個是對的。

看這份判決如何認定死因,就知道它的論證水準。在理由欄參,二之(三)之2,判決承認楊日松的證詞反覆,自相矛盾。但是,判決說:「惟就柯洪玉蘭頸部曾遭掐且柯洪玉蘭係窒息死亡之部分,則始終如一,且有上述客觀之鑑驗書所載之『頸部...,並有拇指大食指大掐壓出血痕』云云可供憑採,應認柯洪玉蘭之死因,係因遭掐壓及以繩子絞勒致窒息死亡至明。」

有問題的判決,常常在最心虛之處,用最強烈的語氣(「至明」、「至為灼然」)來掩護邏輯不通。如果證據充分、論證紮實,就不需要這些陳詞套句。這段論證可以簡化如下:
一、 證人楊日松的證詞自相矛盾。
二、 但是也有不矛盾之處:
(一)楊日松可證明被害人有被掐。
(二)楊日松可證明被害人是窒息死亡。
三、 鑑驗書也證明被害人脖子有被掐。
結論:被害人是被掐壓勒絞窒息而死。

然而以上三點無一能證明被害人「被掐死」、「被勒死」、或者「被壓死」;「掐壓勒絞窒息而死」的結論憑空而降,不是從他臚列的三點事實推論而來。結論甚且完全忽視第一點事實:同一個證人的證詞自相矛盾,其可信度自然下降。因為我們也可以引他在更五、更七的證詞說,死因不是勒絞;再引更十一的證詞說,死因也不是掐死;從而導出結論說被害人有被掐、但沒死,被勒絞、但也沒死。

如前所述,在被告們供出來的四個地點,什麼也沒找到,所以此案凶器與跡證都掛零。那麼這四個地點到底是不是「現場」,也值得懷疑。倒是記號E的那個地點,成果豐碩:除了屍體以外,還有一個塑膠袋,裡面有一把殺豬刀,一把長方形小刀,一個獸用注射針筒,一條男性賓漢內褲,以及一雙女鞋。女鞋經過柯洪玉蘭的女兒指認,是她媽媽的鞋;而塑膠袋距離屍體僅十七公尺。袋子裡的東西,隱隱指向另外一個人,叫做鄭新福。

鄭新福是殺豬的,他爸媽在頭份市場賣豬肉。他跟柯洪玉蘭的先生是同事,因此認識了柯洪玉蘭,也向她簽賭;他承認欠她賭資四萬元,而鄭新福的鄰居則向警方表示,柯洪玉蘭經常在鄭太太不在家時到訪,經常待兩、三個小時才離開。

袋子裡幾乎每樣東西,都可以連到鄭新福身上。那把殺豬刀上刻著「余承運」三個字,警方循線訪談,余承運說刀是他製造的,這一型號只做了兩百把,而鄭新福的父母曾三度向他買刀,只是無法確定是否就是這一型。賣長方形小刀的老闆說,鄭新福來過他店裡買東西。鄭新福曾與親戚合夥養豬,所以他有獸用注射針筒很合理;而鄭新福家裡找到的內褲也是賓漢,與塑膠袋裡的同尺寸。

柯洪玉蘭失蹤,是76年11月24號的事。鄭新福有一些奇怪的舉止。11月25號,鄭新福身中三刀送醫,起先說被搶劫,後來承認是自己欠債想不開,以尖刀自殘。他住了三天以後出院,隔天就搬家,並且在附近空地燒了一些東西。柯洪玉蘭的女兒與同事在那些殘骸裡,指認出屬於柯洪玉蘭的鋼夾、印泥與保險公司的書面資料。

那個地方是鄭新福租的,租約一年,押金一萬。但他只住了五個月,押金也沒要就搬走了,說倉皇逃走,並不為過。鄭新福的親戚說他們夫婦生性懶散,過去租屋從來不打掃的,但竹南分局發現,他們這次掃得可乾淨,到處都沖洗過了。不過,客廳、廚房和浴室仍然有血跡反應。

屍體被發現的時候,是一個軀幹連大腿的殘塊,頭、手、小腿都被切除,而切面平整,所以法醫相驗報告裡,已經懷疑兇手是殺豬的。現場的殺豬刀、分屍手法、行兇動機、犯後行為等跡象,都顯示鄭新福涉有重嫌,也都與邱和順等人完全搭不上關係。而更關鍵的,則是一通神秘電話。

柯洪玉蘭有一個女兒在「將軍俱樂部」上班,在那裡,大家都用花名。柯洪玉蘭失蹤後半個月,她忽然接到一通電話,對方稱她的本名,然後告訴她:「青草海邊有一個被分屍的人,可能是妳媽媽。」三天之後,柯洪玉蘭的屍體被發現,真的被分屍。

打電話的人一定是涉案的人,否則不會知道柯洪玉蘭已經死了,更不會知道被分屍。邱和順他們沒有一個人知道柯洪玉蘭的女兒叫什麼名字,在哪裡上班。鄭新福跟柯洪玉蘭夫婦都是朋友,柯洪玉蘭又常去找他,他才可能知道。

鄭新福頭上固然疑雲滿天,竹南分局的調查卻沒有找到直接證據。屋內雖然有血跡,但依當時的鑑識水準,無法確定是不是人血;塑膠袋裡的東西也無法化驗。更六審的時候,把扣案毛髮拿去比對,結果與鄭新福不符。最後事實審引用這個檢驗結果,排除鄭新福的嫌疑:「而扣得之毛髮經比對皮質、髓質、色素顆粒、迴旋度等特徵均不類同,並非鄭新福之毛髮,有該局89年8月1日(89)型醫字第100051號函可按(本院更六審卷(三)第12頁),是該檢驗結果,亦足以作為有利於鄭新福之認定。」

聽起來好像有道理——科學證據耶,不信嗎?其實那是一個烏龍檢驗。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所謂「扣案毛髮」是在哪裡找到的,然後才能根據案情決定要驗什麼。毛髮是在鄭新福租屋處的浴室水管裡找到的。那去比對鄭新福的毛髮幹嘛?如果驗出來是他,有什麼好稀奇的,他本來就住在那裡啊,這不是耍白癡嗎?該比對的對象是柯洪玉蘭,因為如果毛髮證實是柯洪玉蘭的,那我們就更有理由懷疑,鄭新福租屋處是不是殺人或分屍的現場,兩人是否確實有私人關係引發殺機。這份毛髮檢驗結果不是什麼「有利於鄭新福之認定」;剛好相反,正因為驗出來發現不是鄭新福,才應該繼續調查追問:那是誰的?是不是柯洪玉蘭的?

更六審將毛髮送驗時待證事項就錯了,此後更七更八更九更十更十一通通沒發現;果真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這不是鑑定技術的問題,而是辦案不用腦也不用心的問題,對卷證不求甚解。僅此一例,就知道這個案子調查證據的水準有多差。

司法裁判經常必須在兩方的說詞裡,選擇一個比較可能的來相信,因此有的研究形容法庭就是「說故事比賽」。以鄭新福為主角的故事沒有機會徹底調查,我們不知道究竟能不能夠成立,也不無疑點(例如:神秘電話為什麼說屍體在「青草海邊」?),但是有潛力。以邱和順為主角的故事,二十三年來竭盡所能的調查,結果一點物證都找不到,故事情節也自相矛盾,莫名其妙。

3 法律

更十審被發回的主要理由是塑膠袋所裝的東西,和被告們的自白不符。於是案件踢回高等法院,進行更十一審。但是時光不等人,在更十一審期間,速審法通過了。速審法的直接影響是,如果再不趕快定讞的話,邱和順等人就不能繼續羈押,而必須交保。於是更十一審快刀斬亂麻,乾脆否認那個塑膠袋是本案的證物,這樣就不必調查了,釜底抽薪,一了百了。

那個塑膠袋裡有一雙女鞋。柯洪玉蘭的女兒認出了母親的鞋。檢辯雙方在審理過程對這一點均無爭執,直到判決出爐,辯方才知道自己被突襲了:法官認定那雙鞋不一定是柯洪玉蘭的,也不是塑膠袋裡的東西,所以並沒有證據能證明塑膠袋和這個案子有關。按照正當程序,如果法院對於這份證詞有所懷疑,應該傳證人出庭,並讓檢辯雙方交互詰問。但是為了把這個塑膠袋切割出去不要調查,法院橫柴拿入灶,剝奪了被告的防禦機會。

更十一審因此犯下致命的錯誤:事實欄與理由欄不符。它的事實欄照抄歷審判決,認定被告們殺人棄屍分裝三袋,兩袋屍體一袋衣物;理由欄卻把第三袋的衣物排除於證據之外,說那跟本案無關。

判決在法律適用上亦有錯誤。當年的刑法有「牽連犯」的規定,就是兩個犯罪行為如果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應論處比較重的那個罪。例如強盜一定得妨害那人的自由,否則那人跑掉了,就搶不到了,所以「妨害自由」就是「強盜」的方法,那麼只要依比較重的強盜罪來處罰就好了。按照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邱和順本欲強盜、結果殺了柯洪玉蘭,這是強盜殺人。林坤明本欲強盜、結果補刀想把柯洪玉蘭殺死,但她其實已經死了,因此林坤明犯強盜罪,補這一刀則是毀損屍體。然後邱和順、林坤明與其他人一起分屍棄屍,這是毀損與遺棄屍體罪。

就邱和順來說,他犯強盜殺人與遺棄屍體,但是遺棄屍體與殺人有牽連關係,因為殺了人必然棄屍,總不可能把屍體帶回家吧?所以按舊法,應論以強盜殺人罪。這部分判決是對的。林坤明呢,強盜與棄屍並沒有牽連關係,應該分別論處,但判決竟然也說這是牽連犯,顯然不合理。還有,判決在事實認定已經指明,林坤明補一刀的時候,犯意是殺人,但結果是毀損屍體;後來大家才決定一起分屍、棄屍。也就是說,林坤明補刀與後來分屍棄屍,雖然都是「毀損遺棄屍體罪」,但是犯意各別,因此應該論以兩個毀損遺棄屍體罪。判決忘記處罰林坤明的第一個毀損遺棄屍體罪,又誤把第二個毀損遺棄屍體罪併到強盜罪裡。

更十一審的判決書長達十一萬兩千多字,但是不必太佩服審案的法官,因為也不過就是滑鼠右鍵複製貼上而已,連手都不會酸的。更十一審的審判長是周盈文,受命詹駿鴻,陪席林海祥。十一萬字如果印出來一定擲地有聲,但是裡面只不過是這種貨色,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都錯。擲地可也!

二、陸正案

1 自白

判決認定陸正案是邱和順等九人所做。他們看中陸正家裡有錢,於是計畫綁架。76年12月21日,陸正下了課去補習班,出了補習班不久,就在路邊被邱和順等人抓上車。陸正在車上叫喊,邱和順臨時起意把陸正掐昏,然後車行至青草湖畔,在湖畔刺陸正兩刀將他殺死,屍體裝入塑膠袋,放在後車箱。開回邱和順家以後,鄧運振與余志祥去丟棄屍體。

人殺死了,但錢還是要,因此自從綁架陸正之後,他們多次與陸家聯絡,最後商訂贖款一百萬。幾經波折之後,陸正母親邱素蓮攜帶現金,在12月30日清晨到中山高速公路99.9公里處,那裡正好有一個陸橋。邱和順等人從陸橋上用繩子垂下一袋,邱素蓮將贖金放入後,邱和順等人收繩取錢。

陸正的屍體沒有被發現。近十年的死刑案件裡,這是唯一一件沒發現屍體的。很冒險,不是嗎?中國近年幾件著名的冤獄平反案件,例如趙作海、佘祥林,都是因為沒發現屍體就認定是謀殺,結果幾年後,「被害人」忽然返鄉了,才知道被告是冤枉的。

屍體在哪裡,是陸正案的致命傷。不僅因為沒找到,而且因為被告們自白的棄屍地點,上山下海無所不到。邱和順的辯護律師團整理了這些錯亂的自白:

版本一:屍體在頭前溪,衣服在寶山的山上。(77.9.30鄧運振)
版本二:屍體從寶山的山上往溪裡丟。(77.9.30余志祥與陳仁宏)
版本三:屍體在距離新竹火車站車行一、二十分鐘的河裡。(77.10.1陳仁宏)
版本四:屍體在新竹市海邊的一個橋下。(77.10.6, 77.10.8陳仁宏)
版本五:屍體在舊港某橋下的河裡。(77.10.8鄧運振)
版本六:屍體從南寮灣邊堤防丟進水裡。(77.10.9鄧運振)
版本七:屍體丟在崎頂海邊。(77.10.9, 77.10.10鄧運振)
版本八:屍體埋在寶山山上。(77.10.9余志祥)

從九月三十到十月十號,十一天裡供出八個地點,水裡、橋下、山上、海邊……一個屍體到底可以丟幾次?根據被告們的自白,去棄屍的是鄧運振與余志祥,所以他們的供詞應該最重要。八個版本裡,鄧運振一人說了四個,山上、河裡、海邊,余志祥說溪裡與山上。當鄧運振說山上的時候,余志祥說溪裡;當鄧運振說河裡與海裡的時候,余志祥又改說山上;兩個人「捉龜走鱉」,供詞一直兜不攏。後來在法庭審理時,兩人都說,他們沒作案哪知道屍體在哪裡,只好亂講。但是警察當真了去找,找不到,回來就刑求。最後鄧運振偷傳紙條給余志祥,叫他講海邊,終於皆大歡喜,因為丟在海邊就不用找了啊,被海浪捲走了嘛。別人「串供」是為了脫罪,鄧運振與余志祥卻「串供」承認犯罪,可見刑求之烈,他們只能先盡一切努力避免被打,其他的以後再說。

八個地點裡,「崎頂海邊」最後雀屏中選,因為它最能解釋與掩飾找不到屍體的窘境。判決認定海邊為棄屍地點的理由是自白。當然,這裡指的是把另外七個版本的自白都切割了以後所剩下的,所謂「可採的自白」。根據中央氣象局的資料,當晚的高潮時間是十一點,因此判決說:「而依同案共犯鄧運振所供述:『晚上9時許,邱和順命伊處理屍體』,則由邱和順竹南住處到崎頂海水浴場,已近晚上11時許,適遇當日高潮,而海水開始要從最高潮變成翌日之最低潮,故屍體往海內丟後,因海水退潮大於漲潮(海水不斷往海岸外退才能變成翌日之低潮),故屍體是不斷往外海漂去,從而無法再漂回海岸,被告2人供述丟棄屍體當日之潮汐,已由最高潮開始退潮,即與找不回陸正屍體一節相符。」

判決此處的論理,將氣象資料當作被告自白的補強證據:十一點開始退潮,十一點多棄屍,難怪屍體漂走了,所以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然而判決根據什麼認定丟屍體是十一點多?沒有證據。被告說九點左右去丟的。判決自作聰明說九點多出發、所以十一點丟屍體剛好,根本是鬼扯。邱和順住在苗栗縣竹南鎮龍昇街(地圖標記A),與崎頂海水浴場(地圖標記B)的直線距離還不到三公里;當年沒有西濱快速道路,但開車走苗栗鄉道,也只要十二分鐘。綜合被告自白與氣象資料,正確的推論應當是:如果被告九點多出發,在崎頂海邊棄屍時,剛好在漲潮,屍體應該被沖上岸而不是漂走。氣象資料不能補強被告的自白,剛好相反,它證明被告自白與事實不符。此判決之不求甚解與不用腦子,又得一例。

判決認為,邱和順殺害陸正的地點在青草湖畔。湖畔哪裡呢?羅濟勳與余志祥指出的地點兜不攏。判決說,反正真的有這麼一個湖,所以供詞雖有些微差距,可能是因為被告對當地地形不熟或者記錯。其實余志祥本來說他們把陸正帶到邱和順家,待了四天,在家裡殺害陸正,然後在寶山挖一個洞埋起來;鄧運振甚至曾經說是他自己殺了陸正!他們的供詞豈止是「些微差距」而已,真真是「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鄧運振、陳仁宏、余志祥都說是用籃子垂降取贖款,但邱素蓮說是袋子,又兜不攏。判決使出「掐壓勒絞」的絕技,說邱和順同時準備了籃子與袋子,所以兩方怎麼說都對!

2 證據

死因、凶器、現場、跡證,在陸正案裡所剩不多。死因不知道,因為根本沒屍體。凶器據說是藍波刀,據說被邱和順的女朋友吳淑貞給折斷丟棄了。(好個神力女超人。)殺人的湖邊與棄屍的海邊都一無所獲。但是勒贖的部分,跡證倒有一些,包括打電話勒贖的錄音,指示交付贖款地點的紙條,垂降的繩子,與裝贖款的袋子。

繩子與袋子,是從邱和順家裡找到的。邱和順說繩子是他爸爸出海打漁用的麻繩,而袋子是姪兒的便當袋。麻繩與便當袋都是一般家庭裡常見的物事,如何能證明這繩子與袋子是用來勒贖的呢?

扣案一共有四條繩索——其實這是一筆糊塗帳,警察的扣押筆錄裡說扣押麻繩一條,到了偵查卷裡,檢方的扣押清單說有麻繩三條,等到更四從證物庫裡領出來,又變成麻繩四條了,原來麻繩放在一起還會生出小麻繩啊——,兩條直徑一公分,兩條直徑○‧八公分。交付贖金的邱素蓮出庭作證時說,歹徒垂降的繩索直徑是二‧五公分。差太多了?判決說,邱素蓮當時一定很緊張,天又黑,所以目測不準。判決認為就是這幾條繩子沒錯,邱素蓮說繩子「有油味」,就是因為繩子原本用於捕魚,所以有油味。

捕魚用的繩子不是應該有魚腥味,怎麼會有「油味」?沙拉油、機油、嬰兒油、指甲油都是油,但聞起來味道完全不一樣,所謂「油味」到底是什麼味,足以作為指認的依據?魚腥味是很強烈的味道,會蓋過其他的「油味」,怎麼會聞到油味而沒聞到魚腥味?邱素蓮交付贖款時,難道有聞一聞垂降的繩索?判決認為,一個憂心如焚的母親在黑暗中交付贖金,其目測容易有誤,但是卻根據她的嗅覺,來認定這條繩索就是邱和順的犯罪證據。她的眼睛緊張,鼻子就不緊張?

便當袋上面沒什麼可以查的,邱素蓮也說她沒看清楚;因此,繩索是唯一能夠把邱和順與陸正案連在一起的物證。但其聯繫僅靠這個脆弱不堪的證詞:「有油味」=打漁用繩索。

歹徒要求贖款時,留了好幾張紙條在高速公路上,一關一關的把邱素蓮導引到真正的取贖地點。這幾張紙條上有採到指紋。是誰?邱和順一夥九個人,逐一比對的結果,無一相符。拿過這幾張紙條的人,除了歹徒以外,還有邱素蓮與辦案人員,經過比對,指紋也不是他們的,所以應該是歹徒留下的。也就是說,邱和順等人確實不是歹徒。

筆跡鑑定也沒有結果。刑事警察局鑑定指出,取贖紙條雖是手寫,但是筆畫做作,所以無法鑑定,也就是,與邱和順等人的筆跡並不相符。

判決卻說:「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邱和順等人未犯陸正案。」甚至臆測:「然被告等既有心作案,並預先擬定取贖之計劃,顯早有防範而故意造作失真之筆跡並避免在字條及信封上留存指紋,以免自曝身分,均有可能,故上述無法比對之錄音、字跡及指紋,尚難執以認定被告等未犯案而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上面這兩段話,將本案判決的邏輯展露無遺,就是「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對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嚴重的侵害,自不待言;就邏輯上看,則是循環論證,像小狗追著自己尾巴一樣。判決的臆測可以簡化如下:

一, 案子就是邱和順等人做的。
二, 他們避免聲音被辨認。
三, 他們避免留下真實筆跡。
四, 他們避免留下指紋。
五, 所以無法確定是他們的聲音、筆跡、指紋。
六, 所以案子就是邱和順他們做的。

有罪推定會形成循環論證。「被告有沒有犯案」是審判的待證事項,有罪推定把待證事項當作前提,先認定他們有犯罪,然後推論,結論是:確實是他們幹的。循環論證是無效的廢話:「因為A,所以A」。這種廢話換一個主角也會成立:「案子是胡關寶做的。他壓低聲音所以聲紋比對不出來,扭曲筆跡所以無法辨認,又避免留下指紋,所以案子就是胡關寶做的。」平常人說廢話,頂多遭人白眼;但是判決是一種司法行動,當判決說這種廢話,其效果是將人送上刑場。

不過邱案判決連「有罪推定」,也推定錯。歹徒如果預作防範,無非是寫紙條的時候戴手套;但是那樣的話,紙條上就會完全沒有指紋。紙條上有指紋,就表示判決假想錯誤。歹徒的手確實有接觸到勒贖紙條,而留下了指紋。鑑驗結果不是邱和順的,那就表示歹徒是別人。

要認定被告沒有犯案,判決就左一個「難」,右一個「難」。但是判決要將被告定罪的時候可面無「難」色:被告供詞不一致,就說在哪裡殺人只是細節,反正都說是青草湖邊就好;棄屍地點不一致,就說講崎頂海邊的才是可採的自白,講其他地方的都是不可採的自白;知道晚上十一點之後會退潮,就恣意認定棄屍時間是十一點以後;繩索粗細不符,就說證人看錯;證人一句「有油味」,就說與被告自白相符;找不到證據,就說被告狡猾機警,湮滅證據;自白不合邏輯,就說被告故佈疑陣;自白與事實不符,就說被告記錯了。

歹徒打了十幾通勒贖電話,其中只有一通能夠鑑定。經過聲紋比對,認為這通電話是余志祥打的。這是民國七十七年時做的鑑定,距離邱案定讞已經二十幾年;有許多事情當年不知道,現在知道了。今日的科學鑑識知識告訴我們,聲音不像DNA或者指紋那樣可靠,一個人無法隱瞞DNA或者改變指紋,但是聲音卻可以故意裝怪聲去改變。而且每個人的DNA與指紋是獨一無二的,可以用來判斷是或不是同一人;聲音卻不是獨一無二的,本來就無法用來斷定是或不是同一人。聲紋鑑定技術非常仰賴人為的主觀判讀,所以鑑定者的專業度非常重要,必須摒除自己的成見與偏誤。判決為鑑定人賴錫欽的專業背書,然而監委李復甸在陸正案的調查報告裡指出,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的聲紋鑑定須知,至少要40個字以上才能做聲紋分析,而且音質要清晰;賴錫欽卻只依19個字「相似」,就判定打勒贖電話的是余志祥。這個聲紋鑑定的分析先天不足——電話錄音雜訊很多,素材很有限;又後天失調——分析結果只是19個字「相似」,為什麼可以驟下結論說打電話的人就是余志祥?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二十幾年前的鑑定水準,不能滿足今天的司法需求。那麼再鑑定一次如何?

不行,錄音帶不見了。

不只錄音帶不見了,那時新竹地區曾經在古井裡發現一個十歲男童的屍體,檢察官未解剖、未調查,就讓警察草草掩埋,甚至沒有標記。當邱和順的辯護律師要求調查時,已經找不到埋屍之處。不只陸正案裡的錄音帶與不明男童屍體不見了,柯洪玉蘭案裡,在屍體附近發現的塑膠袋、裡面的殺豬刀、長方形小刀、獸用注射針筒、男性內褲與女鞋,也通通不見了。

有爭議的司法案件常常出現這樣的情形:只要辯方聲請調查一個證據,那個證據就應聲不見。好像辯方有一支魔杖,一指,證物庫裡就閃過一道光,然後那個東西就不見了。蘇建和案何嘗不是如此?辯方多少次要求調查兇刀,法院總是說刀不見了;等到二○○三年再審判無罪,檢方一輸,兇刀立刻就找到了。

政黨輪替會令前朝的秘密協議曝光,邱和順案也一樣,如果真想找到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的兇手,可能得判被告勝訴,證物才有重見天日的機會。

三、自白

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的有罪判決,不是建立在證據上,而是建立在自白上。這個也沒找到、那個也沒找到,那如何證明犯案?就用甲的自白去補強乙的自白,甲乙的自白又一起拿來補強丙的自白,也就是「三人成虎」的意思。邱案同案被告那麼多,成虎三隻有餘,可以組小虎隊了。判決十一萬多字,只見它在眾人的供詞裡鑽進鑽出,不然就是費盡唇舌解釋「為什麼沒有取得物證」。

邱和順等人被捕是一九八八年,比蘇建和案還早。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回憶他們當年如何被刑求,常令聽者毛骨悚然;邱和順案更勝一籌,因為有幾卷僅存的警詢錄音帶(之一之二),在更十審的時候當庭勘驗,聽者遂有第一手的體會。我演講時播過幾次,總看到聽眾先是驚嚇、繼而神情凝重,往往直到演講結束,還是眉頭深鎖。那惡聲惡氣與拳拳到肉的毆打聲,明明白白的恐嚇,以及台北市刑大警員對於自己刑求成果的得意https://goo.gl/KrK40U,完全脫離我們對於「警察」的認知。判決引用邱和順的自白:「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光聽這一句我就笑了。判決以為這句話可以證明沒有刑求,很好笑。法官不必是包青天,但也不能像三歲小孩一樣天真好騙吧?

辦案的幾位警察:謝宜璋、張景明、張台雄、黃更生,後來被監察院彈劾,又面對司法追訴,成了被告。在台北地方法院84年訴字1262號的法庭,他們的辯詞是:「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哪!您聽聽。「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而客氣並非「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那麼警察對付邱和順,會客氣、還是會刑求?

北韓人說他們最幸福、一切都很好,不表示北韓人對國家很滿意,而表示北韓沒有言論自由。同理,邱和順說「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不表示「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而表示邱和順被打得很慘,一直還沒脫離警方控制,即使問話的是檢察官也一樣,因為隔天警察借提,他又慘了。

台北市刑大偵防車錄到的刑警對話,確實說邱和順「早上一來晚上就翻供,早上一來晚上又翻供」,「我把他『擠』成這樣,不承認不行!你把他打得……」。中文的「擠」是「把牙膏弄出來」的那個動作,台語的「擠」,發音更短促強勁一點,則是「從一管已用完的牙膏裡再硬擠出一點」,是一種極致的逼迫,或許更適合寫成「榨」。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就是警察「榨」出來的。

警察說有刑求,被告說有被刑求,但判決矇著眼睛摀著耳朵,用最無恥的方式為警察緩頰:「員警上開對話內容,或乃因被告邱和順等犯案之證據一一浮現,案情水落石出,破案曙光已露,因而欣喜失態,談話粗俗而已,尚難依此推稱警方有刑求邱和順,是被告邱和順上開抗辯,亦不可採。」你看,又「難」了。

四、 結局

這兩個案子:刑求事證明確。自白互不相符。物證付之闕如。故事荒謬:柯洪玉蘭案路程曲折,選擇在鬧區棄屍,屍體神秘出現在兩公里外。陸正案在漲潮時棄屍,卻找不到屍體,勒贖紙條上有指紋,卻不是邱和順等人的。兩個案子底下都有個潛伏的故事:殺豬刀法俐落的鄭新福,被丟棄在古井裡的無名男童。

把案情全部走過一遍,再回頭看歷審判決,司法實在令人顫慄。

一審,邱和順與黃運福被判兩個死刑,朱福坤、林信純、吳金衡、吳淑貞也被判死刑,一共六人。一個案子判六個死刑,而且是一個這樣殘破的案子,真的很敢。新竹地方法院刑二庭,審判長是黃合?。卷子裡恰好遮掉了法官的名字,好想知道誰那麼勇。

邱和順從頭到尾都被判兩個死刑,如此共十三次。他在更六審竟然只有公設辯護人,那想必是一個絕望的谷底,他放棄了。反正司法要他死就對了。他熬過來了,現在他常寫信、畫卡片,口氣總是很愉快。不過冤案當事人大多都養成了報喜不報憂的習慣。

林坤明被判過兩次死刑,五次十七年。他逃亡八年才落網,所以他沒有被警察刑求,從來沒有自白,也沒有任何他涉案的證據。他還有不在場證明,兩起案發的時候他都在做鐵工。但判決總共就是兩個理由,第一,別人都說你有做;第二,你沒做你幹嘛逃?

吳金衡被判過一次死刑、三次無罪、四次無期徒刑、三次十一年。他是這案子裡的另外一個倒楣鬼,坐上了司法的雲霄飛車。他一審被判死刑,二審被判無罪,但最高法院把二審(那個判他無罪的)判決撤銷了,所以他也得進入更一審。又被判無罪,最高把更一審(那個判他無罪的)判決撤銷了,他又得打更二。還是無罪,最高把更二審(那個判他無罪的)判決又撤銷了,他只好打更三。累積了三個無罪判決,也許他心安了些,在更三他沒有請律師,是公設辯護人,結果居然被判無期徒刑。於是他不敢不請律師了,但更四、更五、更六都被判無期徒刑,更七、更八、更九被判十一年。然後他就死了。

吳淑貞被判過一次死刑、三次無期徒刑、其他九次是有期徒刑,十幾年左右。吳金衡與吳淑貞被判的刑度都不輕,但我也不知道司法到底是不是真心認為他們有作案,因為吳金衡從二審被判無罪之後就當庭釋放,後來即使被判無期徒刑,都沒有羈押;吳淑貞二審被判十四年,但是也就交保了,此後她又被判過兩個無期徒刑,仍然沒有羈押。這兩位簡直是模範生,即使被判無期徒刑也沒有逃,無限期配合司法更來更去。

黃運福一審被判兩個死刑,二審時竟然沒有律師,只有公設辯護人。他二審被判無期徒刑,但是更一卻沒有押他,仍然判無期;更二也判無期,然後又押了。同樣被判無期徒刑,有的人可交保,有的人要羈押,毫無標準可言。判決疾言厲色說他們多殘忍、多邪惡,但是又很放心的判了重罪也不羈押,當他們是守法好公民,縱之必來。司法的公信力都是被法官自己玩完的。對這些人來說,判決只不過是套話陳辭的疊疊樂。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更十一審的判決,有理由與事實矛盾的錯誤,也有適用法律的錯誤;但是速審法擋在眼前,最高法院睜隻眼閉隻眼,依然昧著良心定讞。他們是:審判長石木欽,洪佳濱、韓金秀、段景榕、周煙平。

對台灣刑事實務看得愈多,愈不會驚訝邱和順案的結局。所謂「給社會一個交代」是也。因此我反而驚訝,怎麼會有律師要接邱和順案。我問尤伯祥律師:「你當初接這個案子的時候,難道不覺得這個必輸的嗎?」

「那時候是林永頌要我接的,而我不能拒絕林永頌。接了以後,看卷就知道,根本就不是他們做的嘛!」

我猜,如果現在去問邱案律師團同樣的問題,可能會得到同樣的回答:「我不能拒絕尤伯祥……然後我看了卷,發現根本不是他們做的嘛!」

與許多冤案一樣。那些幸或不幸知道了冤情的人,忍不住跳下場,也和那些筋疲力竭的小兔子一起,跑啊跑,爬起來,再跑。

●歷審法官名單
一審:黃合?
二審:劉士元  洪清江  薛爾毅
更一:王淇梓  龔永昆  謝俊雄
更二:林書銘  蔡永昌  葉騰瑞
更三:王振興  趙功恆  童有德
更四:許國宏  張明松  游明仁
更五:楊照男  葉麗霞  楊貴雄
更六:許增男  黃鴻昌  蔡彩貞
更七:吳敦    吳明峰  劉慧芬
更八:許國宏  林銓正  洪光燦
更九:陳正雄  許宗和  許錦印
更十:陳博志  許文章  蔡聰明
更十一:周盈文  林海祥  詹駿鴻
定讞判決:石木欽  洪佳濱  韓金秀  段景榕  周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