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促請高檢署檢察長依《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救援邱和順

今日(5/4)上午11時,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與聲援團體,聯合拜會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王添盛,為邱和順案提出《有罪確定案件促請審查意見書》(下稱意見書)。

法務部於2017年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其目的即為發揮檢察官之客觀義務,為發現真實、避免冤抑而建立有罪確定之審查機制。

因此,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與聲援團體依據作業要點第四點,向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提出意見書,促請檢察長依據作業要點召開審查會議,以啟動邱和順案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

義務律師團表示,本次提出之意見書,是根據義務律師團於2017年委託美商瓦器聲紋鑑定實驗室所作出之鑑識報告,於科學證據上所取得之重大突破。

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針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988年就勒贖電話錄音所做的「聲紋鑑定」,以現行技術、儀器再為比對,認為刑事警察局所做出的鑑定結論,「科學上不可信」,不足認定同案被告余志祥與歹徒的勒贖錄音為同一人。因此,藉由聲紋鑑識實驗室的鑑識報告,即可推翻原確定有罪判決所憑藉的唯一物證;另一方面,意見書亦提出監察院對於兩位退休員警的談話筆錄,可證明邱和順案之被告,確實在警詢時有受到刑求等不正訊問,其自白應不得作為證據,應肯認有再審、非常上訴的理由。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王添盛於拜會時回應,將於收受意見書後即按照作業要點進行分案,交由承辦檢察官辦理。本案若經審查會審查有非常上訴或再審必要的話,即會送請檢察總長或承辦檢察官參酌。

邱和順於2011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至今依然關押於台北看守所。2013年、2014年監察院接連提出調查報告,2016年顏大和檢察總長也曾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惟最高法院已於2017年7月駁回。本次拜會,義務律師團與聲援團體呼籲檢察長,能夠收受意見書並召開審查會釐清案件之爭議,以期落實有罪確定案件之審查機制,共同發現真實、避免冤抑。

 

拜會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之代表: 
尤伯祥(邱和順案義務律師)

林俊宏(邱和順案義務律師)

鄭凱鴻(邱和順案義務律師)

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李奇芳(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林慈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黃盈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主任)

張  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專員)

 

《有罪確定案件促請審查意見書》提出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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