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in Hsin-yi 林欣怡

Since 2000, the government has professed a policy of gradually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2009, it further ratifi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and adopted them as domestic laws. Taiwan’s policy of gradual abolition followed the spirit of ICCPR Article 6. From 2006 to 2009, the country did not carry out any exec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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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無法治百病 一殺無以解千愁
請政府認真面對人民的苦難 解決國家對人權的侵害問題
民間社團呼籲法務部 尊重台灣初次國際專家之審查程序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12/11/16聯合聲明

針對日前(11/14)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所作的「〈現有61個死刑犯〉秋決下波瞄準最惡者」報導,文中指出「法務部決定近期再次執行(死刑)」,且「執行人數最多應不超過九人」,甚至具體指出九人名單,如此消息的釋出,法務部至今尚未有任何公開回應。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及聯盟成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非常擔憂法務部將繼2010年以及2011年的兩波死刑執行之後,將再次重啟國家殺人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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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11.16

「劈腿男」吳敏誠十九年前刺死女友,五年前再持槍當街射殺出獄後結交的安親班女老師,三度被判死刑;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將針對應否判處死刑開庭進行「量刑辯論」,創下我國司法史首例。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訂下個月三日就吳敏誠案開庭進行準備程序,月中就辯論,做出決定吳敏誠生死的裁判。

據了解,最高法院在量刑辯論中,不會碰觸死刑存廢的政策。合議庭希望在目前仍有死刑的前提下,透過具體案例的辯論讓量刑更細膩、適切,努力在被告、被害人之間找到平衡點。

第七庭是由審判長賴忠星,受命法官吳燦及呂丹玉、李嘉興、張惠立等五人組成。由於吳敏誠上訴三審時沒有辯護律師,合議庭特別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由參與蘇建和案的尤伯祥律師帶領法扶律師周漢威、李艾倫參加辯論。

一九九三年,已婚的吳敏誠在工廠當倉管員,外遇和湯姓女作業員交往。同年五月出遊,吳不滿湯女譏諷他借不到錢,持刀刺死對方再自首,判刑八年定讞。吳服刑不到三年就假釋出獄,前妻沒有離棄,仍和他同住,但吳又劈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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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可惡的人該判死刑?殺幾個人該判死刑?被害人希望被告死,就該判死?拿錢和解,就能免死?判處死刑的標準為何?

死刑剝奪人命。但法官審判被告,決定一個人生或死的量刑黑盒子,卻從來沒有被打開過,全部潛藏在法官心裡。

有些法官支持廢除死刑,縱使在判決書用盡惡狠的話指責被告惡性重大,但最重還是判決無期徒刑。不反對死刑的法官,對什麼情形該判死刑,尺度也未必相同。不同審級的法院、不同的承審法官,量刑標準往往不一樣,被告真的要賭運氣。

法院的案例顯示,有時一審判生,二審判死;有時一審判死,二審判生。生死的裁量,全在法官獨立的裁量權裡;這樣變來變去的判決,讓訴訟當事人無所適從,司法的公正也受質疑。

審判界對判死刑雖慢慢建立一些「潛規則」,但仍太粗疏。未牽涉人命的重大刑案,比如說走私大批毒品或軍火,對社會治安的為害甚大,已多年未判死刑。殺害三人以上的被告,幾乎都判死刑。

但被害人在一到二人間,生死判決的差異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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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無心落實兩公約(林欣怡)

台灣於2000年政府宣誓的政策是逐步廢除死刑,且在2009年政府批准兩國際公約並且內國法化後,「逐步廢除死刑」本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的精神,應該不再有疑慮。

台灣也曾經於2006年至2009年間停止死刑執行,2010年重啟死刑執行以來,引起很大的爭議,因依據ICCPR第6條第6項「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一個國家批准公約後,本當在已停止執行死刑基礎上,以更積極、具體的政策作為,達成廢除死刑之目標。但台灣政府的作為卻是與公約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馳。國內關切兩公約施行的相關團體曾多次向法務部表達相關意見,但法務部卻總是片面解釋公約,自認為他們的作為符合公約要求。

今年10月份,聯合國關於法外處決、即審即決和任意處決問題的特別報告員Christof Heyns先生提交了一份報告給聯合國,特別提醒各國有關判處死刑的限制,尤其是對於那些保留死刑的國家,依據國際法規定是必須符合嚴格的要求。同時他也指出,死刑的判決和執行的資訊是必須要透明的,尤其對死刑犯的家屬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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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社會】2012-11-16  20:24:23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6日電)最高法院今天表示,刑事二審宣告死刑案件,12月起都將開庭行言詞辯論,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首先將對吳敏誠殺人案開庭。

最高法院表示,死刑案件關係著剝奪被告的生命權,若判決確定執行後將無法補救。為了讓量刑更妥適,審判長可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於量刑範圍事項辯論,再由合議庭綜合辯論意旨,並斟酌被害人家屬意見,選擇最妥當的宣告刑。

最高法院在12月3日將針對吳敏誠殺人案開庭,後續再透過公開言詞辯論,決定吳敏誠是生或死。

全案緣於吳敏誠民國82年間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又不滿另一名女友分手,在女友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以殺人罪,判處吳敏誠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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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上個月底有一則被忽略但極為重要的新聞:立院委員會審查最高法院 預算,決議凍結最高法院行政業務費30%,總共548萬元。為的是譴責最高法院漠視法律,數十年來怠惰言詞辯論程序,並要求改進。委員會的決議如下:

立法院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將該法第474條第1項修正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再此限。」以保障當事人在公開法庭言詞辯論之權利,並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以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另刑事訴訟法亦規範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然,最高法院鮮少召開言詞辯論,亦未陳述不行言詞辯論之理由,已屬徹底蔑視立法權,於法治國之中,竟有掌握司法權之法院如此漠視法令,實屬罕見,且應立即檢討。且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終審法院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現行最高法院怠為言詞辯論實已違反公開審判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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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他一個擁抱,他日就能省下一付手銬
⊙楊語芸

先來打一下書。David Dow是美國德州(沒錯,就是那個死刑執行人數最多的州)死刑犯的辯護律師,他寫了一本《死刑台前的告別──我替百位死刑犯辯護的日子》,盡訴他從業二十年守護的道德與悲憫。出版社的主編找上我來翻譯這本書,純粹只是因為我在德州待了近十年,她以為我很瞭解書中的故事以及背景。

她當然是錯的,我所有的知識都是一邊翻譯、一邊研究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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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創「世界第一」的新記錄 ──談紐西蘭修復式正義

文/金毓禎(文字工作者)

許多人對紐西蘭的印象,就是牛乳促銷廣告中提到的純淨牧草與水泉。喜歡運動的,會想到的是,這是全世界第一個發明高空彈跳的國家。至於那些愛好大自然的,則不免聯想到,這裡是全球第一處乍見黎明曙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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