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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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群普通人,我們珍惜安居樂業的生活。我們對正義有執著、我們痛恨罪惡。我們對暴力感到憤怒,我們尊重生命。我們和你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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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5日   

日前發生割喉殺童案,兇嫌落網後傳出「現在台灣殺一、二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的說法,輿論譁然、震驚社會。恰巧的是,日昨最高法院再度開啟言詞辯論審理庭,主題正巧是死刑的量刑辯論。

兩相比較,兇嫌奪走一條無辜且寶貴的孩童生命,理由竟如此荒謬,過程竟如此輕率。孩童年幼無辜,與兇嫌素昧平生且無冤無仇,我們不知兇嫌如何能痛下殺手?相對的,面對犯下類似駭人聽聞惡行的人,最高法院卻要量刑精緻化,透過重重的程序來自我限制法官在量刑時的裁量權,過程又是如此地慎重,令人感受到極度的落差。

而前天的開庭,也不過是15年來的第二次。不管最高法院是基於精進其制度功能的決心,或肇因於基層法官要求改革的呼聲,亦是立法院認其怠於開庭並凍結部分預算的壓力,最高法院在今年已經開庭2次,終於有所突破,應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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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因為這樣,我只能更努力的做廢死…

林欣怡(廢死聯盟執行長)

因為台南割喉案件,一些好朋友們開始動搖,也問我,「看到這樣的案件,你還支持廢死嗎?」

我真的很認真的思考了一天,我現在要回答這個提問,「是的,因為這樣,我只能更認真的做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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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發生了台南男童割喉案,很多人立即歸咎於「廢死」,不少抗議的輿論聲浪也直指「廢死聯盟」。但發生如此案件,我們同多數人一樣感到氣憤,只是除了情緒之外,我們更期待大家是否能一起探究事件發生的原因,以及思考更深一層關於結構、制度以及預防犯罪等因素。

根據報紙的報導,加害者也表示「上網查了資料,殺一兩人不會被判死,他想要吃長期牢飯」。如果加害者如同大家的描述,認為他是聰明、狡詐且精心策畫這樣的犯罪的話,那加害者應該就會繼續發現,「現在的台灣,還是持續判處死刑、還是繼續執行死刑」,他的行為會招致的結果不可能僅僅只是「長期牢飯」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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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November 2012

 

Su Chien-ho, Liu Bin-lang and Chuang Lin-hsun
(蘇建和、 劉秉郎、 莊林勳)
 ‘THE HSICHIH T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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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加州現在進行式
⊙方潔

2012年11月6日,美國進行了總統、參眾議院議員,以及州長的選舉。部分州並得就重要議題進行公投。其中加州對廢除死刑進行公投,而53%加州選民反對廢除死刑的結果使加州仍然維持死刑。

同時,加州以68%的支持通過修正三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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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01:2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最高法院上周做成重要決定,從下個月起,凡是死刑案件,皆應在最高法院舉行公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已排定將於十二月三日開庭審理吳敏誠殺人案,進行準備程序,由合議庭與檢辯兩方從事言詞辯論之準備,決定言詞辯論庭期。庭期訂定之後,即依期舉行公開言詞辯論。

     此項決定,應該視做是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改革。今年年初,五百餘位法官連署推動最高法院的改革,其中一項訴求,即是最高法院應就剝奪生命權的死刑案件,舉行言詞辯論,以示對於生命權的慎重。在馬英九總統接見行動聯盟代表、表示認同之後,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已經修改,刪除保密分案的規定,這是司法院的一項積極回應。而最高法院進一步決定日後針對死刑案件一概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則應視為一項從善如流的作為,值得給予肯定。

     其實聯盟的改革呼籲,乃至於最高法院從善如流的決定,都與我國主動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且將之引進國內,成為國內法秩序中具有實質意義的憲政規範,有直接的關係。該公約第六條要求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依法科處死刑。即是在要求法院不能做因法律設有死刑規定而判處死刑,必須慎重斟酌所處理的案件情節,是否構成情節最為重大的犯罪,做為量處死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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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的司法改革意義-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喝采
⊙錢建榮

11月16日可以說是司法界的大事,最高法院就像大夢初醒一般,對外表示「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以下是最高法院對外新聞稿的內容:

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首先於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將就吳敏誠殺人上訴案件,進行準備程序(審前會議),其後將定期就死刑量刑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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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死刑言詞辯論 開啟新局
2012-11-22 01:28 中國時報 【林孟皇】

     日前媒體報導指出:吳敏誠殺死女友應否判處死刑一事,最高法院將開庭進行「量刑辯論」時,早已引起有識之士的竊喜。近日又看到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一○一年十二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時,我們不禁要為最高法院的這一決定,公開表達肯定之意,這是筆者第一次強烈感受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高度。

     其實,早在今年初筆者與錢建榮法官等人發起「改革最高法院」連署活動時,在所提出的十大改革訴求中,即已提到:「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較能發揮法律審的功能,並可提升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故最高法院就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等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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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 Hsin-yi 林欣怡

Since 2000, the government has professed a policy of gradually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2009, it further ratifi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and adopted them as domestic laws. Taiwan’s policy of gradual abolition followed the spirit of ICCPR Article 6. From 2006 to 2009, the country did not carry out any exec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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