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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文學座談X紀錄片放映X怕死影像展X墨林小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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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書琴

家事調解室外的等候走廊上,當事人們無可避免地同處在一個空間等候調解。鬧離婚的夫妻與他們各自帶來的親友應援團們,眼神絕不交會,卻有相同的表情:滿是怒氣,或故做冷漠。

對這些人的家庭紛爭,法律為他們做的,到底是太多還是太少?

我並非不知道當事人的眼淚與事件的重量,但每每看完一個個熱鍋上的家庭,我不斷問我自己,這些家事事件中的「法律」到底是什麼?

我想,這個「法律」與其他領域的「法律」,應該不一樣。我想講個故事:

三十歲出頭的甲男和媽媽甲母一起來法院,說是因為與年紀相當的太太乙女個性不合,並懷疑太太有外遇,所以來法院請求離婚。甲男話不多,拿出皺皺的一張紙,上面已有雙方簽名、只少了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說這是之前兩人吵架時簽好的,但後來乙女又反悔。甲母說,甲男比較不會講話,個性也比較軟弱,什麼事都讓乙女,所以今天甲母特地陪甲男來,免得甲男吃虧。在調解室裡,甲母推著甲男說:「人家問什麼,你就大聲說呀,你說呀,法官會幫你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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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6日電)男子黃富康受漫畫影響,以為「將痛苦過給別人」可宣洩痛苦,隨機砍殺3人致1死,最高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他死刑確定。

 

黃富康為最高法院今年第6名判處死刑定讞的被告,也使待槍決的死囚人數累積至60人。

判決書指出,黃富康投資虧損又失業,看日本暴虐漫畫相信「殺人可以改運」,民國98年3月在網路租房廣告抄錄電話,以租屋為名,隨機打電話邀簡姓屋主看屋,但一見面就殺死簡;黃後來還砍殺簡的妻兒,母子抵抗,黃受傷逃逸。

 

黃富康一審時被判死刑,二審時法官以他自首、且曾表示願賠被害家屬等理由,認為他有悔意,改判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要求查明黃富康的自首是否真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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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有恆

七月份怕死讀書會閱讀的是探討懲罰與社會控制的經典作品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作者David W. Garland分析英美兩國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的變遷影響刑事制裁制度的改變,探討兩國刑罰-福利主義與嚴罰性司法變遷過程背後的社會成因。

英美刑事司法的演變-刑罰-福利主義的興起

    Garland指出,歐美在建立主權國家的過程中,將原本由民間私自裁決與懲罰罪犯的權利收歸國有,並且建立起警察、檢察、法院與監獄,當時對於罪犯的的懲罰建立在社會大眾的憤慨情緒,並且透過嚴刑峻罰嚇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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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前言:蔡坤湖法官曾經在少年法庭擔任庭長,現為台北地院刑事庭法官。他對於修復性司法,有深刻的體會。本文於2008年刊登於《律師雜誌》,在此摘要重刊,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犯罪,以及犯罪發生之後,如何療癒每個人心裡的傷口。

走過犯罪憂傷
——以人為本的修復性司法

⊙蔡坤湖

對經歷過刑事司法程序的人而言,警詢、偵查、審理(一審、二審、三審)等程序,給我們的感覺應該是冷峻而繁瑣。

經過漫長的刑事司法歷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當事人會得到他們心中的正義嗎?被害人從創傷的桎梏中釋放出來,找到恢復的契機?還是帶著憤怒來,帶著加倍的憤怒離去?或陷入更深沉的悲傷、無助?加害人得到應有的罪與罰,甘心承受後重新復歸社會?還是心有怨懟,漠然接受懲罰,任憑刑罰對他及他的家庭做另一次傷害?

據自己觀察,少年司法雖然承襲許多刑事司法的觀念與程序規定,但實務上卻另外發展出許多有價值的觀念。例如以少年為中心之處遇模式、家庭修復、社區處遇、成長發展權、協商式審理、團體醫療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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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思彬

我支持死刑,死刑是對加害人的報復,而報復是承認加害人的人性並課以相符責任,如此,才能平等對待加害與受害雙方,而求得公平正義。然而,依據廢死聯盟所提供的資訊,我主張鄭性澤一案確有必要再審,而死刑的存廢值得再討論。

鄭案可能牽涉警方不當刑求,其自白應不具證據力,且缺乏直接證據證明鄭殺人,但法院卻依據自由心證、鄭的自白與相關證據判決鄭死刑。江國慶案的前車之鑑猶在,豈能眼看鄭成為江國慶第二?因此,我要求法院必須重新審理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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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2 01:29 中國時報 【孔傑榮】

     一九九八年,谷開來出版了一本有關美國法律制度的書,當時她已是冉冉升起的政壇新星薄熙來的妻子,同時也是一名成功的律師。她讚揚了中國對謀殺嫌疑犯的死刑追訴快速且具有確定性,相較之下,死刑案件在美國法院受到的是冗長且詳盡的審查。無疑,谷從來未曾想到她可能成為代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缺陷的世界性標誌人物。然而,她因謀殺英國人海伍德(Neil Heywood)將在合肥受到的審判,必然會將全世界的注意力都聚焦於中國刑事訴訟的不公平,即使她大多數的同胞由於政府的信息封鎖并不知道這些令人不快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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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社會】2012-08-01  19:20:34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日電)男子游屹辰、蘇志效等人用電線勒斃一名女老師後領走她的錢瓜分。最高法院今天依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判游、蘇死刑確定。

游屹辰、蘇志效為最高法院今年第4、5名判處死刑定讞的被告,也使待槍決的死囚人數累積至59人。

根據判決書指出,游屹辰、蘇志效因缺錢花用,想竊盜或強盜他人財物。

游男想到先前在基隆市信義區租屋處的斜對面,住著一名獨居的國中女老師,民國97年12月8日,他與蘇男共謀竊盜或強盜女老師,並邀友人鄭文輝加入。

游、蘇、鄭當晚進入被害女老師家後,用膠帶纏繞女老師的手腳、以毛巾摀住她嘴部再黏上膠帶、用衣物蓋住她眼睛,隨後搜刮女老師家中財物,並逼問女老師提款卡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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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2年07月26日

在大法官網頁上發現更新至101年7月16日的法官聲請案,其中第三案是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違反毒品條例案,合議庭法官聲請的重點除「買毒等於賣毒」的判例違憲外,最重要的是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得處以死刑的規定,提出違憲質疑,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及恣意剝奪禁止原則,不符合「最嚴重罪行」始得處以死刑的規定。且立法者不論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數量、情節,一律要求司法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刑罰,顯已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釋字第669號解釋)、(公政公約第六條),及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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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2012/07/24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與圖 / 謝偉倫

隨著新加坡政府日前宣布準備修法,廢除對「符合條件」的運毒罪犯和部分情節較輕的殺人犯的强制性死刑,並交由法官酌情裁决后,2名在新運毒罪成被判處死刑的馬來西亞死囚楊偉光和張俊炎,命運再露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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