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在歷經漫長21年的司法審判後,終於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將心比心,他們認為鄭性澤案仍有許多疑點,司法應該要給鄭性澤一個重新審判、釐清疑點的機會;同時他們也知道在追求清白的過程中,需要外界的支持和鼓勵,因此三人在立法委員、廢死聯盟和冤獄平反協會的陪同下,到台中看守所及鄭性澤老家苗栗苑裡,希望為鄭性澤和鄭媽媽獻上祝福及加油打氣。

由於法務部不允許蘇建和三人進入看守所探視鄭性澤,因此由鄭麗君立委、羅秉成律師及張娟芬帶著三人的祝福進入看守所。探視後,六人在台中看守所前發表簡單談話,隨即驅車前往苗栗苑裡探視鄭性澤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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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0日電)計程車司機曹添壽89年間性侵殺害國中女生並棄屍荒野。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二審認定,依加重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曹添壽為最高法院今年第7名判處死刑定讞的被告,也使待槍決的死囚人數累積至61人。

被害人屍體當年遭警方發現後,遲遲未能破案,直到民國99年3月間,曹男另被指控性侵,檢警意外發現曹男DNA與10多年前性侵殺害國中女生的凶手相符,案情才水落石出。

法院判決指出,原駕駛計程車維生的曹男於89年9月間帶著膠帶開車外出,尋找犯案對象,在基隆市七堵區搭載1名未滿14歲的國中女學生後,稱「我載你去玩」。

曹男將女學生載至基隆市某陸橋下,將車門上鎖,並以膠帶綑住被害人的嘴,緊掐被害人頸部,性侵對方後殺人滅口,棄屍偏僻處。

法院歷審都判處曹男死刑;曹男於更二審審理時稱「我在看守所內沒有懺悔」、「這十年內心很平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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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案:該文刊登於20120825蘋果日報,此為完整版。

⊙高榮志_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律師

經過408天,自高檢署去年7月13日發回江國慶案,續查陳肇敏等人的刑事責任迄今,台北地檢署偵結,又再對陳肇敏等人不起訴。

法律爭議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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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4日 蘋果日報

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中將司令陳肇敏、空作部軍法室主任曹嘉生、主任檢察官趙台生等7人,集體刑求逼殺江國慶認罪,被控私行拘禁致死、濫權追訴致死等罪,北檢原用罹追訴期效不起訴,但遭高檢署發回續查是否成立殺人罪。

北檢今天偵結,仍認定私行拘禁、濫權追訴等罪已逾追訴時效,殺人則以陳肇敏等人是為破案立功,與江死亡無因果關係,陳等7人再獲不起訴。

北檢表示,陳等人是為突破案情,才以強光照射、電擊棒威嚇等不正方式訊問,雖導致江進入審判程序,但審判結果非陳等人所能控制,且未偽、變造證物,陳等人行為與江的死亡欠缺因果關係。陳等人因江的地緣、測謊未過,將他列為涉嫌人,主觀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而非故意陷江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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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文學座談X紀錄片放映X怕死影像展X墨林小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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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書琴

家事調解室外的等候走廊上,當事人們無可避免地同處在一個空間等候調解。鬧離婚的夫妻與他們各自帶來的親友應援團們,眼神絕不交會,卻有相同的表情:滿是怒氣,或故做冷漠。

對這些人的家庭紛爭,法律為他們做的,到底是太多還是太少?

我並非不知道當事人的眼淚與事件的重量,但每每看完一個個熱鍋上的家庭,我不斷問我自己,這些家事事件中的「法律」到底是什麼?

我想,這個「法律」與其他領域的「法律」,應該不一樣。我想講個故事:

三十歲出頭的甲男和媽媽甲母一起來法院,說是因為與年紀相當的太太乙女個性不合,並懷疑太太有外遇,所以來法院請求離婚。甲男話不多,拿出皺皺的一張紙,上面已有雙方簽名、只少了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說這是之前兩人吵架時簽好的,但後來乙女又反悔。甲母說,甲男比較不會講話,個性也比較軟弱,什麼事都讓乙女,所以今天甲母特地陪甲男來,免得甲男吃虧。在調解室裡,甲母推著甲男說:「人家問什麼,你就大聲說呀,你說呀,法官會幫你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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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6日電)男子黃富康受漫畫影響,以為「將痛苦過給別人」可宣洩痛苦,隨機砍殺3人致1死,最高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他死刑確定。

 

黃富康為最高法院今年第6名判處死刑定讞的被告,也使待槍決的死囚人數累積至60人。

判決書指出,黃富康投資虧損又失業,看日本暴虐漫畫相信「殺人可以改運」,民國98年3月在網路租房廣告抄錄電話,以租屋為名,隨機打電話邀簡姓屋主看屋,但一見面就殺死簡;黃後來還砍殺簡的妻兒,母子抵抗,黃受傷逃逸。

 

黃富康一審時被判死刑,二審時法官以他自首、且曾表示願賠被害家屬等理由,認為他有悔意,改判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要求查明黃富康的自首是否真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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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有恆

七月份怕死讀書會閱讀的是探討懲罰與社會控制的經典作品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作者David W. Garland分析英美兩國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的變遷影響刑事制裁制度的改變,探討兩國刑罰-福利主義與嚴罰性司法變遷過程背後的社會成因。

英美刑事司法的演變-刑罰-福利主義的興起

    Garland指出,歐美在建立主權國家的過程中,將原本由民間私自裁決與懲罰罪犯的權利收歸國有,並且建立起警察、檢察、法院與監獄,當時對於罪犯的的懲罰建立在社會大眾的憤慨情緒,並且透過嚴刑峻罰嚇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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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前言:蔡坤湖法官曾經在少年法庭擔任庭長,現為台北地院刑事庭法官。他對於修復性司法,有深刻的體會。本文於2008年刊登於《律師雜誌》,在此摘要重刊,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犯罪,以及犯罪發生之後,如何療癒每個人心裡的傷口。

走過犯罪憂傷
——以人為本的修復性司法

⊙蔡坤湖

對經歷過刑事司法程序的人而言,警詢、偵查、審理(一審、二審、三審)等程序,給我們的感覺應該是冷峻而繁瑣。

經過漫長的刑事司法歷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當事人會得到他們心中的正義嗎?被害人從創傷的桎梏中釋放出來,找到恢復的契機?還是帶著憤怒來,帶著加倍的憤怒離去?或陷入更深沉的悲傷、無助?加害人得到應有的罪與罰,甘心承受後重新復歸社會?還是心有怨懟,漠然接受懲罰,任憑刑罰對他及他的家庭做另一次傷害?

據自己觀察,少年司法雖然承襲許多刑事司法的觀念與程序規定,但實務上卻另外發展出許多有價值的觀念。例如以少年為中心之處遇模式、家庭修復、社區處遇、成長發展權、協商式審理、團體醫療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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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思彬

我支持死刑,死刑是對加害人的報復,而報復是承認加害人的人性並課以相符責任,如此,才能平等對待加害與受害雙方,而求得公平正義。然而,依據廢死聯盟所提供的資訊,我主張鄭性澤一案確有必要再審,而死刑的存廢值得再討論。

鄭案可能牽涉警方不當刑求,其自白應不具證據力,且缺乏直接證據證明鄭殺人,但法院卻依據自由心證、鄭的自白與相關證據判決鄭死刑。江國慶案的前車之鑑猶在,豈能眼看鄭成為江國慶第二?因此,我要求法院必須重新審理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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