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2026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會後民間記者會

【新聞稿】2026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後民間記者會

 

◆時間:2026年5月18日 (一) 09:00
◆地點:行政院 (中山北路與忠孝西路口)
◆形式:公民團體共同發言,並依議題分組推派代表回應
◆直播:https://www.facebook.com/share/v/1KC3BDMqmT/

2026年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落幕後,公民團體於行政院前召開會後記者會,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並指出台灣在人權制度、司法改革、原住民族權利、障礙者權利、勞動保障、貧窮與社會救助、居住權、語言平權、庇護與隱私權、多元性別平等等面向,仍有長期未解的制度缺口。公民團體呼籲政府將審查建議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具體修法、預算與問責機制落實兩公約承諾。 

人權承諾不分藍綠,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不能淪為文書管考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提醒,兩公約施行法從推動到通過生效,代表保障臺灣國土上每個人享有兩公約權利,是跨越黨派、不分藍綠的共同承諾。自2013年以來,臺灣已歷經四次國際審查,但部分人權問題十多年來仍未改善,政府應將其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優先處理,依專家建議採取階層式管理,鎖定重點、投注資源,避免淪為重複管考的文書作業。他也指出,大法官缺額長期未補,國際專家認為已傷害臺灣憲政民主制度根基,總統應持續提名合適人選,立法院則應進行實質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任期即將屆滿,也應落實適格提名與實質審查,並釐清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的職能分工。

別讓諮商同意淪為行政工具,原住民族自決必須落實到土地與資源分配

Yuli Ciwas(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秘書長)指出,本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揭露台灣邁向多元族群平等仍有未竟之業。政府應正視諮商同意程序遭實質架空,停止以行政手段割裂族人與土地連結,並依兩公約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修正憲法、《原基法》及相關法令,與原住民族合作制定國家原住民族策略。她並呼籲政府放棄具隔離性的「平埔族群」制度性稱呼,尊重原住民族自我認同,列出立法時間表,保障土地權、自決權與資源獲取權;同時應提出蘭嶼核廢料遷出終極時間表,保障都市原住民居住權,並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修法與預算回應專家建議。

障礙者不是福利數字,交織身分不能被制度遺忘 

林君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強調,國際審查委員會已明確揭示,障礙者議題不是單一福利問題,而是橫跨貧窮、居住、教育、司法、醫療、勞動、性別與社會參與的人權問題。台灣障礙者就業率不到兩成,超過七成五被排除在勞動市場外;全台120萬名障礙者中,僅1,326人能取得自立生活所需個人協助服務,平均每人每日不到一小時,迫使障礙者生活在缺乏自由與尊嚴的處境中。她呼籲政府大幅擴充個人協助服務量能,檢討以家戶而非個人為基礎的制度問題,盡速依公約精神修訂《反歧視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改革國家人權委員會及各身心障礙權益委員會權能不足問題。

Yukih Pupuy(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呼籲,政府不應以行政方式漠視交織身分者需求,而應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提出具體指標,真正理解並落實不同處境者所需支持。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指出,現行制度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面臨多重與交叉形式弱勢者,仍缺乏足夠保護與支持。她指出,社會住宅不僅數量不足,現有住宅政策也未真正回應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居住需求,以及進入社區後的生活支持系統。政府對交織身分者的研究與統計仍相當缺乏,使許多需求無法被看見,形成「沒有資料、就沒有政策」。她建議,未來需求調查應建立交織身分統計與研究,回應不同處境者在居住、社區支持與生活上的實際需求。

 
尊嚴勞動不能被含糊帶過,最低工資、移工保障與勞動三權都要改革 

馬明毅(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指出,本次審查中,政府面對家事移工與漁工強迫勞動風險、最低工資、團體協約及社會救助法修法等議題,多以含糊或重複答案回應,令人遺憾。國際審查委員也指出,政府應檢討現有法規及方案,保障勞工與弱勢者權益。他呼籲政府重新檢視《最低工資法》,使標準回歸勞工生活所需,並加強查核與修法;《社會救助法》也不應濫用最低工資作為工作能力判準,應建立完整評估系統,讓貧困人民脫離社會保障灰色地帶。面對移工高度強迫勞動風險,政府應完成移工零付費、家事移工與遠洋漁工保障等具約束力修法,並檢討《團體協約法》,落實勞動三權與尊嚴勞動。 

貧窮不能推給家庭,社會救助法必須真正保障適足生活 

王今暐(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政策倡議專員)說明,本次兩公約審查中,國際審查委員會已看見台灣多數貧窮者無法獲得社會救助,且救助不足以支持基本適足生活的問題,並要求政府改革《社會救助法》中複雜且不合理的審核規定。她呼籲行政院與立法院應於本會期依結論性意見修法,包括不得再以民法扶養義務推卸國家扶助貧窮的責任,低收入戶資格審查與扶助應以個人為基礎,立即廢止擬制收入制度,並破除不住戶籍地即拒絕救助的人籍合一限制。她也強調,貧窮者生活扶助應達到適足生活水準,這是兩公約下不可迴避的核心義務;政府更應在一年內制定《無家者權利保障法》,落實歷次審查建議。 

別再說台灣沒有迫遷問題,土地與住宅政策必須回到人權標準

 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批評,本次國際人權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再次揭示,台灣住宅與土地政策過度傾向市場與土地開發邏輯,而非以人權為核心,導致居住權侵害與迫遷風險持續存在。內政部在審查中仍稱「台灣沒有迫遷問題」,但委員會直接點名桃園航空城、社子島、新竹璞玉及自辦市地重劃等案件,顯示政府對迫遷的理解與國際人權標準存在巨大落差。她也提到,委員會再次關切樂生療養院高齡院民處境;政府近年逐步私有化原作為社區與文化空間的設施,改變院區安排,卻未與院民及民間團體充分討論。委員會已指出現行做法對院民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並要求政府恢復樂生原有公共性與社區支持功能。 

終止獨尊華語的制度慣性,語言平權才是真正多元民主 

陳豐惠(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執行長)主張,本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未充分正視台灣威權時期遺留的語言歧視。她指出,相關「國語」法制雖已廢止,台灣也已通過多項國際人權公約並實施《國家語言發展法》,但政府在軍隊、司法、立法、教育、國家考試等領域,仍以華語作為唯一標準,排除其他語言,不僅缺乏法律授權,也牴觸國內法。連署團體要求政府終止無法律依據的強制華語教育,保障人民以本土語言接受義務教育的選擇權,並保障人民以自己的語言參與公共事務,在升學、國家考試、司法及擔任公職軍職等方面享有平等。她強調,政府應全面檢討威權遺留的語言歧視政策,推動語言平權與本土語言復振。 

禁止酷刑與司法保障不能再空轉,政府與立法院須補上制度破口 

陳彥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律師)敦促,政府應依本次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具體回應禁止酷刑、憲法法庭、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及受刑人投票權等司法改革議題。審查委員要求政府在《刑法》增訂酷刑罪、制定《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並建立實質有效的防範酷刑機制,不應讓「蘇建和案」等酷刑陰影持續延續。他也提醒,憲法法庭是守護人民權利的最後防線,朝野應合作補齊大法官空缺,避免憲政體制陷入危機。立法院應盡速完成律師與當事人秘密通訊豁免權、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保障的法制化;政府也應建立在監投票、郵遞投票或其他可行配套,落實受刑人合法投票權,避免兩公約與審查機制淪為口號。 

死刑不是被害者保障,政府應提出逐步廢死與社會溝通路徑

楊雁絜(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重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並未對死刑制度本身作成合憲或違憲決定,台灣既已簽署兩公約,仍有義務依公約本文、一般性意見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逐步廢除死刑。她表示,廢除死刑不等於站在被害者家屬對立面,國家也應提升被害者權益保障,提供心理、經濟與支持照顧。本次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政府不能以公政公約第6條作為持續保有死刑的理由,也不能因公約內容不受民眾歡迎而不履行義務;專家並呼籲台灣正式暫停執行死刑,持續與社會溝通,修法要求國民法官案件須經全體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致同意才可判處死刑,並將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納入第二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大型資料庫不能凌駕隱私,獨立個資監督機制必須到位

周冠汝(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提醒,本次兩公約審查再次凸顯台灣在隱私權保障上的制度缺口。面對政府持續建置、串接大型資料庫,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規模不斷擴張,若缺乏明確目的限制、必要性審查與外部監督,將使人民長期暴露於無從知悉、無法控制的資料風險之中。她指出,台灣至今仍缺乏真正獨立、具調查與裁罰權限的個資保護監督機制,難以有效制衡行政機關及公私部門對個資的濫用。政府不應只以效率、治安或行政便利作為資料治理理由,而應依兩公約保障隱私權的要求,建立透明、可問責且受獨立監督的制度,確保大型資料庫與個資運用不會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同婚不是平等終點,反歧視、親權與性別承認仍待修補

廖偲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研究員)指出,本次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已明確點出台灣在多元性別群體與家庭權益保障上的制度缺口。雖然台灣已完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在綜合性反歧視法、性別平等教育、跨性別者法律性別變更及同志家庭權利等面向,仍存在不平等待遇。她說明,多元性別群體在住房、醫療、服務取得等日常生活場域仍可能面臨歧視,卻缺乏完整救濟;校園中LGBTI學生也仍面臨騷擾與霸凌,全面性教育更缺乏系統性教師培訓與課程支持。她並提醒,跨性別者法律性別變更行政命令仍未修正,《人工生殖法》也仍排除已婚女同志配偶與單身女性,同性婚姻家庭子女親權、跨國同性伴侶婚姻登記等制度差別待遇,均應持續檢討改善。

公民團體強調,兩公約審查不應只是週期性的國際會議,更應成為推動制度改革與落實人權保障的起點。政府應正視結論性意見所揭示的結構性問題,提出明確時程、責任機關與追蹤機制,讓人權承諾不再停留於報告文字,而能真正進入政策、法律與人民日常生活之中。

2026liang_gong_yue_di_si_ci_guo_jia_bao_gao_guo_ji_shen_cha_hui_hou_min_jian_ji_zhe_hui_.png


▋新聞聯絡人: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江孟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
 

▋主持人: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發言代表: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政策中心主任
Yuli Ciwas|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 秘書長
林君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秘書長
Yukih Pupuy|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自立生活主任
馬明毅|台灣勞工陣線 教育推廣部主任
王今暐|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 政策倡議專員
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陳豐惠|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 執行長
陳彥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委員、律師
楊雁絜|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法務主任
張 馳|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副秘書長
周冠汝|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廖偲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研究員

▋統籌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共同主辦: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台語政策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彩虹平權大平台、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

▋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平行報告撰寫團體 (依英文組織名稱字母排序):
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社團法人人生百味文化建構協會、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享想原流原住民族倡議聯盟、台北市台灣語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公民參與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社區實踐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社團法人臺灣教育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彩虹平權大平台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台語路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