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最白】一小步與一大步(張娟芬)

⊙張娟芬

最高法院日前做成決議,今後,法官不會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這樣公不公平呢?

乍聽之下,不公平。案子當然要查得越清楚越好,把壞人繩之以法,以安慰被害人,不是嗎?

案子要查清楚是對的。但誰應該把案子查清楚?如果是《包青天》的法庭,那當然是這位黑面判官大顯神通。但是現代的法庭,是三足鼎立:檢察官代表原告,辯護律師代表被告,雙方互相抗衡;法官應該居於兩者之上,中立仲裁。如果法庭是一場球賽的話,檢察官是攻擊方,辯護律師是防守方,法官是裁判。

最高法院這一項決議的意思,就是告訴法官,不要忘了你是裁判,以後不要雞婆的下場打球。這項決議間接的效果,就是告訴檢察官,以後比賽就要靠你自己了,裁判不會再幫你了。檢察官手握偵查重權,肩負舉證責任;他應該找出被告犯罪的證據,用以說服法官:此人有罪,被我活逮;你看,證據在此。如果查無實證呢?那檢察官根本就不該起訴這個人!

「把案子查清楚」,首重罪證的蒐集。而誰應該蒐集罪證呢?檢察官!有權力的人就有責任,這人不是別人,就是檢察官。案子如果查不清楚,該蒐集的證物未蒐集、未送驗,被害人平白受苦、找不到真兇,那是檢察官的錯,不要怪別人。

我們的法院裡,法官與檢察官兩個角色,互相混淆十分嚴重,結果是被告倒楣。檢察官在偵查階段「開庭」、訊問被告,角色如同法官;法官在審判階段主動調查證據,角色如同檢察官。結果是檢察官在偵查中即使罪證不足,照樣起訴,反正到了法院,法官就會「接力」繼續調查證據;而法官在審判中如同檢察官的場邊教練,忘記自己做為裁判的職責,則心證朝向檢方傾斜,不言可喻。

法官不要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並不表示法庭裡大家就沒事幹了。檢方與辯方,都可以聲請調查證據。檢方尤其應該積極聲請調查,因為打擊犯罪是檢察官的天職。檢方可以要求化驗現場的跡證,將凶器送鑑定,或者傳訊證人……;凡是有可能找到罪證的,都應該向法庭提出聲請。辯方自然也會想盡辦法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法官應嚴守中立,對雙方提出的聲請,都詳加調查。換句話說,這個決議並不會使得案子沒有人調查;它只是要求檢察官盡到調查與舉證的責任。檢察官如果只想著「法官你來幫我一把嘛」,自己卻不認真辦案,那才真是司法正義的罪人!

這個決議,要求法官與檢察官不可再「兩個打一個」聯手對付被告。檢察官回歸球員角色,法官回歸裁判角色,這樣法院才有公平可言。

(相關新聞整理請見民間司改會網站。)

但這一條新聞的案外案是:這麼重要的法庭結構問題,誰說了算?讀者們是否感覺狐疑:「最高法院決議」是什麼東西?效力如何?位階如何?如果我問你:「刑事法庭的基本遊戲規則應當由誰訂定?」稍具法治概念的人應該會說:刑事訴訟法。對啊,這事情不是應該由刑事訴訟法來決定嗎,為什麼這次卻由「最高法院決議」來決定?

這就好玩啦。法官主動做的調查,術語叫做「職權調查」。從司法改革的觀點,「職權調查」愈少愈好,理由就是前面說的,法官要維持中立聽訟的角色。法官與檢察官各司其職(術語叫做「審檢分立」),法院才會公平。所以十幾年前司法改革運動的一個重點,就是盡量減少「職權調查」。(再次強調:「職權調查」是指法官主動做的調查;我們認為,應該盡量減少。檢方或辯方聲請的調查,不叫「職權調查」,也沒有人希望它減少。檢方與辯方積極地聲請調查,對於釐清案情有幫助,大家都樂見其成。)

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法官必須進行職權調查。200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改這一條,為職權調查加上但書,變成「原則上不可以調查,只有例外可以。」在修法的過程裡,法務部強烈反彈。法務部代表的是檢察官的立場與利益。檢察官比

較喜歡跟法官角色模糊互換,因為這樣檢察官的位階就比被告高,不用跟被告公平競爭呀。檢察官向來不喜歡「審檢分立」。

結果是大家在法條的字句上妥協。修正後的163條說,如果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就可以職權調查。「維護公平正義」一詞,是從日本的法律裡借來的。法條通過了,可是職權調查有沒有被限縮呢?答案是:沒有!最高法院91年第4次會議決議,認為所謂「維護公平正義」包括對被告有利與不利;即使留學日本的陳運財教授為文指出,「維護公平正義」不應該這樣寬泛的解釋,最高法院決議亦不理會。

代表多數民意的立法院,將法律修正為「限縮職權調查」;可是「最高法院決議」卻自行其是,不顧學理的解釋,「擴張職權調查」。司法改革運動費了那麼大的力氣修法,條文通過了,可是最高法院開個會、下個「決議」,就抵銷了,職權調查又回到原點,法官與檢察官仍然你儂我儂,你查不完的我來查,我們同心協力追殺被告。

這樣對嗎?法律比較大,還是最高法院決議比較大?理論上,法律比較大;但是實務上,最高法院決議才是法官們判案的依據。這次最高法院做出一個進步性的決議,雖然內容受到肯定,可是我們不能不指出,這個權力結構是畸形的。職權調查得以限縮,是一小步;最高法院在法制上的角色限縮,才是有待跨出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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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第一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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