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鄉人」的審判模式?

2013年1月10日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在檢察官和律師的攻防中,有許多針對我個人的討論,甚至比針對罪行的討論還多。不過,雙方的主張是否真有很大的差異?律師高舉雙臂說有罪,但情有可原,要求減刑;檢察官揮舞著雙手,也說有罪,且罪不可赦,不應減刑。有件事隱約地讓我感到為難,即使是在專注於案情的狀況下,有時我會有股想加入表達意見的衝動,律師總是告訴我:「別說話,那對您的案子沒有好處。」某種程度上,他們像是把我排除在訴訟外進行訴訟。所有的過程都沒有我參與的餘地。我的命運就這樣被他人決定,沒有人問過我的看法。偶爾我會想打斷所有人說:「拜託!到底誰才是被告?被控殺人是件很重大的事,而我自己有話要說」。

這是存在主義大師卡謬在「異鄉人」中描寫一場荒謬的死刑審判的場景。主角莫梭先生被控在眩目陽光下的沙灘開槍殺了一名對他持刀相向的阿拉伯人,整個法庭的言詞辯論程序,沒有他插一句話的餘地,檢辯看似激烈交鋒的辯論,卻從來沒有人想聽聽莫梭先生的意見,好似這是別人的審判,他就像個「局外人」。

然而「大家引頸企盼的結果只關乎我一個人」,莫梭先生在等待宣判時心底的這句話,直接點出這場審判的荒謬所在。

我們將場景拉回到最高法院去年底首次針對死刑案件進行的那場言詞辯論。我想你一定不記得被告的姓名了,讓我提醒你,他叫吳敏誠。檢察官控訴他在光天化日之下,開槍殺了交往三年要分手的女友。較之莫梭先生,他的遭遇更慘,別說發言了,他根本沒有機會出庭目睹自己「最後的審判」。因為法官認為不必要,而辯護人縱有意見也無能為力,更別說推翻無期徒刑「承諾」改求死刑的檢察官,看來也不在乎是否見到被告「最後一面」。

嚴格來說,這是一場精彩的辯論。三位辯護人與兩位檢察官面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問,有備而來,且互有交火。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問更是專業且犀利:檢察官自己代表國家求處被告無期徒刑,法院也依檢察官的要求判決,檢察官卻又反悔指責法院沒有判被告死刑而上訴,是否違反公權力應對人民有誠信的「禁反言」原則?我國既然將不贊同死刑法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作內國法,是否可以違反有法律效力的公約繼續判處死刑?一、二審基於幾乎雷同的量刑因素,何以一審得出無期徒刑的結論,二審卻要改判死刑?檢察官的二審上訴書幾乎未附具體理由,上訴是否合法?以被告多年前曾經殺過人的紀錄作為量處死刑的事由,是否違反重覆評價原則?

但這一切被告都無緣參與。最高法院甚至願意讓被害人家屬當庭聲淚俱下的指責被告的不是,卻不讓被告有最後辯解或懺悔的機會。

這真是場「異鄉人」(局外人)的審判。整場辯論所關乎的就是被告的生死,但被告卻不能到庭?每個人都自以為可以代替被告發言,或者可以阻止被告發言。當最高法院將死刑案件的辯論自我侷限於「個案量刑」,不願碰觸死刑政策的正當性與憲法生命基本權的關係,卻又不讓個案的被告講話,反而讓被害人家屬重覆在事實審陳述過的心路歷程,這難道不是另一種程序上的不公平?

讓人吃驚的是,最高法院於本月即將召開的另一件死刑案件辯論,似乎同樣不打算讓被告到庭陳述,只准辯護人來。我們不禁懷疑「異鄉人」(局外人)的審判模式,會不會變成最高法院面對死刑案件辯論的常態?甚至被告沒有辯護人者,更不惜違反以往堅持刑訴法規定三審不用強制辯護的法律認知(刑訴第388條),指定辯護人到庭。這一切排除被告到庭的動機,難道是因為對於被告的生死早有定見之故?

(後記:吳敏誠案於102年1月10日宣判,原死刑判決撤銷發回。從宣判的結果來看,吳敏誠比莫梭幸運,至少目前是,因為他「暫時」揀回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