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與社會安全有正向關聯嗎

編按:本文轉載自2018.06.28蘋果日報論壇,作者應邀針對「台灣應否恢復執行死刑」提出論辯。

 

文/ 林俊宏(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副理事長)  圖/ roxanabalint

執行死刑被許多人認為是維護社會安全及降低犯罪率的重要指標,然而,執行死刑真的和社會安全及犯罪率的高低間,存有正向的關聯性嗎?
台灣雖然一直存在著死刑制度,但也因為執政者及制度的更迭,對死刑執行的態度及密度,有著顯著的不同,也正好可以用來觀察死刑執行對於台灣犯罪率的影響。

無助於犯罪率下降

台灣在2000年以前,台灣每年約執行17次以上的死刑。2001年至2006年間則因通過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減緩了死刑的執行,期間每年執行死刑的次數降至個位數。2007年至2009年三年的期間,則呈現停止執行死刑的階段。到了2010年,又重新開始執行死刑,每年亦僅有個位數的執行數字。但在2016年最後一次執行死刑迄今,則未曾再執行死刑。從上面的歷程觀察,台灣死刑執行可以略分為:

  1. 2000年以前的積極執行期
  2. 2001年至2006年的減緩執行期
  3. 2007年至2009年的停止執行期
  4. 2010年至2015年的恢復執行期
  5. 2016年迄今的停止執行期

倘執行死刑確實有助降低犯罪率,則上面略分的5個時期,對於犯罪率的表現上,應該是以2000年以前的積極執行期為最低,2007年至2009年及2016年迄今的停止執行期為最高,2001年至2006年及2010年至2015年等二時期居中的現象呈現才是。 

然而,依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就我國犯罪率的統計結果,1996年至2000年間的犯罪率,為每10萬人發生1754.8件至2132.6件之間;2001年至2006年間的犯罪率,為每10萬人發生2192.8件至2442.21件之間;2007年至2009年間的犯罪率,為每10萬人發生2146.03件至1672.88件之間;2010年至2015年間的犯罪率,為每10萬人發生1269.24件至1607.25件之間;2016年至2017年間的犯罪率為每10萬人發生1253.75件及1245.79件;2018年1至5月,為每10萬人發生504.35件之間。 

由上面數字的呈現結果顯示,台灣整體犯罪率是處於逐步下降的趨勢,尤其自2007年開始,下降的趨勢更是明顯,從2007年的為每10萬人發生2146.03件一直降至2017年的1245.79件,而當年正是第一次停止死刑執行的始期。對比犯罪率逐步的下降趨勢與死刑執行的起伏變化可以發現,死刑的執行並不會產生犯罪率下降的結果,不執行也不會導致犯罪率上升,因此,死刑的執行與不執行,看不出對於整體犯罪率並有何直接關聯性。 

如果死刑執行無助於犯罪率的下降,那麼死刑執行的意義為何? 

一般來說,刑罰執行的目的不外是為了要給予犯罪者一定的處罰,對於犯罪惡行給予惡報,或者是避免犯罪者再為其他犯罪行為及嚇阻其他人犯罪。然而,從前面的數據比對可知,死刑執行對於嚇阻他人犯罪(降低犯罪率)並沒有直接的效果,因此,對於是否執行死刑,應該從另外二個刑罰執行目的來思考。 

就給予惡報這點來說,最基本的出發是來自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觀點,然而,這樣的觀點已被現代理性社會所揚棄,我國《刑法》第33條所沿襲的舊《刑法》第53條,其立法理由中亦已明示應報論並非立法者採死刑之目的,因此,單純給予犯罪者惡報目的,似乎也不是死刑執行所應該考量的。 

選擇損害較小方式

而就避免犯罪者再為其他犯罪行為的目的而言,執行死刑確實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畢竟執行死刑之後,犯罪者就不再存在於世,自然也就不可能再為其他的犯罪行為。但是,為了達成犯罪者不再犯罪的目的,我們真的要選擇目前還存有重大《憲法》爭議,且剝奪人民生命的死刑執行嗎?
其實還是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選擇的,例如以終生監禁使其與社會隔離的方式,也可以達到使犯罪者不再犯罪的效果。因此,在有其他比直接執行死刑對人民損害更小,且可迴避死刑存否之重大爭議的選項下,選擇損害較小及迴避《憲法》爭議的方式,似乎是比較合適的選項。執行死刑既然無法達到降低犯罪率及嚇阻犯罪的目的,且為達成避免犯罪者不再犯罪的目的,又有其他方式可以選擇的情況下,執行死刑真的還有必要嗎?